1 |
胚胎複製之醫療產業與法律關係研究蘇嘉瑞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 緒論
說明本文為因應生物科技之發展,除了新技術的衝擊外更加上了” 人性尊嚴”的基本上位觀念,故於科學研究上,從胚胎研究階段此涉及了物化之價值觀,而出生之後更涉及了血統身份的法律關係。故希望將目前最熱門也最有爭議之「胚胎幹細胞」及「複製人」以生物發育之過程加以串聯,並以生技產業及人文法學兩個角度加以探討。
第二章 胚胎複製之概說與流程
藉著一個細胞新生命的生長過程,而展開本論文之主軸;由一個複製胚胎細胞開始,接著發育成6-8個胚囊內組織,此後即可取出作為胚胎幹細胞之來源;然若直接植入子宮而發育出生,此時即有複製人之法律關係。
第三章 胚胎複製細胞
於第一階段之「胚胎複製」階段之研究,首先就需探討「胚胎細胞」此一生命體之法律地位及科學研究之適法性。本文將於第一節由生技產業面之實際技術方法加以說明,再於第二節依宗教面、道德觀、法理學,法律面綜合加以探討。
第四章 治療性複製 ( 胚胎幹細胞 )
於治療性複製 (therapeutic cloning)上,亦分為生技產業及法律建制兩方面來觀察。
其中在「生技產業」面下,又再細分1.基礎技術: 複製技術及2.臨床醫療: 幹細胞產業。於此將由基礎技術中來介紹幹細胞之分類,如胚胎幹細胞、成人幹細胞、全能及多能幹細胞,及在臨床醫療下來介紹最重要的於醫療實益。
於「法律建制」面下,則先由宗教道德面,再論及法律面。於道德爭議上主要為1.複製有機體之地位:2.造人再殺人?。於各國比較法制方面則包含各國民俗背景及法律發展,如英國法 、德國法 、美國法 、及國際法等。最後論及我國現有法制,包含了憲法位階之學術自由,法律位階之優生保健法,職權命令之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及行政指導性質之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規範。而待審法案則有人工生殖法草案。
第五章 生殖性複製 ( 複製人 )
在生殖性複製 ( reproductive cloning)上,亦分為生技產業及法律建制兩方面來觀察。
故首先於第二節討論「生技產業面」,亦分為第一項之基礎技術研究及第二項的臨床醫療應用 兩方面加以探討。對於複製人之研究,此即使在醫學界亦有正反兩說,否定說強調目前科學技術上並未成熟,常常存在尚未明瞭的缺陷,例如早期衰老及發育殘障,動物實驗上成功率甚低。然而肯定說則強調醫療科技之進步,複製技術終將改良。
其次於第三節討論人文面之「道德法律面」。第一項首先論及宗教與道德之爭議,於宗教面自然不容科學家違反自然而取代神的地位,道德則涉及人性尊嚴而不可物化,及何謂「人」與「物」之主客體地位之區分。第二項則著重在法律面的探討,雖然研究人員常強調學術自由,參與複製者亦自認生殖方式之自由不容剝奪,然而目前在實際上,無論各國之比較法之研究,或是我國之法規命令皆不容許複製人之誕生。第三項則涉及然若複製胎兒一旦出生,則有「人」之主體地位及身份關係的問題。原則上,出生後其為「權利主體」地位之保障,自無庸置疑,然而其與原複製者之身分關係,究竟如何定位,則值得由民法親屬編及相關法規命令來加以討論。
第六章 結論
總結上述各章,並提出相關看法與建議
|
2 |
論複製技術之管制與複製人之身分認定彭英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九九七年複製羊桃莉之出現,曾引發當時國際社會之震驚,由於不同動物之複製技術相似,人們開始顧慮複製人可能於未來出現,導致現有社會倫理及法治規範受到衝擊。因此,本文研究方向主要有二,其一係探討如何有效管制複製技術之實施,其二則是研究倘若複製人誕生,其法律上之身分關係應如何認定。而研究範圍又可分為三個部分:(一)闡述血緣之意義,並就現行民法婚生制度相關爭議加以介紹;(二)探討複製人引發之宗教、倫理爭議,同時比較國內外相關法規,以尋求合理之管制模式;(三)探討人工生殖下子女之婚生性認定標準,並以此為基礎研究複製人身分如何認定。
在章節安排上,第一章緒論為研究動機及研究方向之介紹,並對論文結構進行概要之說明。第二章分別由生物學及社會學角度,說明血緣關係之認定標準、血緣對於生物行為之影響,以及生物個體間如何辨別血緣關係。同時,本章亦將介紹血緣與社會團體之關係、血緣對於社會行為之影響, 並以我國社會制度作為血緣影響力之檢驗對象。最後,本章就與血緣相關之婚生推定及否認制度予以介紹。第三章先就不孕症與現行人工生殖技術之意義及態樣加以介紹,並闡明相關專業名詞,接著則是介紹近年來熱門之複製技術,其中除了技術原理及操作過程之解釋外,亦將對其發展過程及可能用途予以說明。
第四章針對宗教及倫理爭議加以探討。在宗教爭議方面,分別從天主教、基督教、佛教及伊斯蘭教之觀點,闡述其對於複製人之看法;而在倫理爭議方面則將就醫療倫理、人性尊嚴、家庭倫理以及社會秩序四個方向進行問題整理研究。最後再以我國宗教及倫理觀念來探討複製人之相關問題。第五章先就國際間之複製技術法規進行介紹,並對其管制模式及效果加以比較,再來則針對我國「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規範」、「醫師法」、「醫療法」、「人工生殖法草案」及「人權基本法草案」等法規及法律草案進行檢討,並比較國內外立法例之優缺點。
第六章先就血統、分娩與婚生推定等傳統婚生性標準之主張,以及人工生殖目的、當事人意願、契約與子女最佳利益等事項加以比較,並歸納人工生殖子女之最佳婚生性依據。之後,基於複製技術與人工生殖技術之相似性,就先前歸納結果析述複製人之身分認定問題。最後則試圖從複製技術之正面意義,探討其作為合法人工生殖技術之可行性。第七章為結論,乃歸納先前各章討論之結果,對我國婚生制度為整合性之闡述,並對複製技術之規範方式及身分認定進行總結。
|
3 |
論生殖性複製與生殖自由許昭元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藉由生物科技中的複製技術,本文探討其與憲法保障生殖自由之關係。整個問題點,可以很簡單歸納為一句話,即「無性生殖受憲法生殖自由之保障嗎?」。
所謂的「複製」,和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誕生,而於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死亡,可能是史上最有名的一隻羊:桃莉,有很大的關係。其之所以有名,在於其係運用「複製」技術,所誕生的第一隻哺乳類動物。而在桃莉之後,也有許多其他哺乳類動物運用此項技術誕生,故也開啟了運用於人類身上之可能性,因而產生了極大的爭議與論辯。複製技術以技術的不同而區分,可以簡單分為「胚胎分割」與「體細胞核移轉」兩者。而如果以目的的不同而區分,則可以分為「治療性複製」與「生殖性複製」。本文主要針對在二OO四年七月以前,得作為產生個體之用,且性質上屬於無性生殖的體細胞核移轉技術。
生殖自由在我國與美國憲法均無明文,但是借由美國實務與理論相當多的見解,以及我國相關文獻之豐富討論,其內涵大致上可以區分為「是否生殖」、「如何 (不) 生殖」及「 (不) 生殖什麼」三者。生殖性複製得否禁止,禁止之法律是否合憲,因此乃係屬「如何生殖」中方式選擇自由之問題。不同的生殖方式之中,本文採取生物本能、基因傳遞之概念,認為獲致與自己有基因關連之子嗣的方式,位居生殖自由之核心。但在均屬核心之方式中,亦非無分軒輊地受憲法同等之保障。本文以為不同可獲致有基因關連子嗣之方式,應以「是否需要輔助」為第一區分,而以「有性或無性」為第二區分標準。在此之下,性行為可先鞏固為方式自由之核心地位。除性行為之外,其他方式又以人工生殖較無性生殖更接近核心。各種不同的生殖方式,即可依此而形成「蘋果、柳丁與橘子」之層級化區分;而在均屬安全有效的前提下,亦非個人可自由選擇。借由舉證責任倒置的「例外窮盡模式」,使真正有需要的極少數人,得以此方式自由繁衍後代。
我國人工生殖法草案禁止無性生殖,但是用語稍有瑕疵,且禁止理由又係基於「人之存在價值及尊嚴」與「社會倫常秩序」,與本文之看法不盡相同。生物科技礙於其專業鴻溝與發展快速,欲以法律精確定義,顯然有所困難。故在管制手段上,實應考量採取立法大幅授權,與行政個案判斷之模式。此外,司法審查介入此種個案,亦庶幾符合其權力角色與功能分配,而可發揮定紛止爭之功能。
|
4 |
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地位之研究李淑瓊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人工生殖係對傳統生殖方式的挑戰,透過人工生殖技術,我們可以把生殖與性分離,面對這樣新的生殖科技的變革,我們應該也要有新的思維。人工生殖技術係以非自然的方法繁衍後代,在探討其相關問題時,我們應該深入去思考生命的價值及身為人的價值。
關於人工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不應侷限在出生後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地位之論述,對於出生前之生命,法律亦應給與適當的保護。就精子、卵子、生殖細胞及胚胎的法律地位,應打破傳統民法體系下非「人」即「物」的迷思,認為其具有人格性,並兼具財產權的性質。對於未出生胎兒的法律地位,在憲法生命權的保障上,可以考慮賦與學者所倡之「擬似權利主體」的地位,在民法權利能力的保護上,對於其利益之保護,應認為其具有權利主體的地位。就出生後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在立法論上,為保護人工生殖子女,應於法律中明文規定讓其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
|
Page generated in 0.022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