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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複製之醫療產業與法律關係研究蘇嘉瑞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 緒論
說明本文為因應生物科技之發展,除了新技術的衝擊外更加上了” 人性尊嚴”的基本上位觀念,故於科學研究上,從胚胎研究階段此涉及了物化之價值觀,而出生之後更涉及了血統身份的法律關係。故希望將目前最熱門也最有爭議之「胚胎幹細胞」及「複製人」以生物發育之過程加以串聯,並以生技產業及人文法學兩個角度加以探討。
第二章 胚胎複製之概說與流程
藉著一個細胞新生命的生長過程,而展開本論文之主軸;由一個複製胚胎細胞開始,接著發育成6-8個胚囊內組織,此後即可取出作為胚胎幹細胞之來源;然若直接植入子宮而發育出生,此時即有複製人之法律關係。
第三章 胚胎複製細胞
於第一階段之「胚胎複製」階段之研究,首先就需探討「胚胎細胞」此一生命體之法律地位及科學研究之適法性。本文將於第一節由生技產業面之實際技術方法加以說明,再於第二節依宗教面、道德觀、法理學,法律面綜合加以探討。
第四章 治療性複製 ( 胚胎幹細胞 )
於治療性複製 (therapeutic cloning)上,亦分為生技產業及法律建制兩方面來觀察。
其中在「生技產業」面下,又再細分1.基礎技術: 複製技術及2.臨床醫療: 幹細胞產業。於此將由基礎技術中來介紹幹細胞之分類,如胚胎幹細胞、成人幹細胞、全能及多能幹細胞,及在臨床醫療下來介紹最重要的於醫療實益。
於「法律建制」面下,則先由宗教道德面,再論及法律面。於道德爭議上主要為1.複製有機體之地位:2.造人再殺人?。於各國比較法制方面則包含各國民俗背景及法律發展,如英國法 、德國法 、美國法 、及國際法等。最後論及我國現有法制,包含了憲法位階之學術自由,法律位階之優生保健法,職權命令之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及行政指導性質之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規範。而待審法案則有人工生殖法草案。
第五章 生殖性複製 ( 複製人 )
在生殖性複製 ( reproductive cloning)上,亦分為生技產業及法律建制兩方面來觀察。
故首先於第二節討論「生技產業面」,亦分為第一項之基礎技術研究及第二項的臨床醫療應用 兩方面加以探討。對於複製人之研究,此即使在醫學界亦有正反兩說,否定說強調目前科學技術上並未成熟,常常存在尚未明瞭的缺陷,例如早期衰老及發育殘障,動物實驗上成功率甚低。然而肯定說則強調醫療科技之進步,複製技術終將改良。
其次於第三節討論人文面之「道德法律面」。第一項首先論及宗教與道德之爭議,於宗教面自然不容科學家違反自然而取代神的地位,道德則涉及人性尊嚴而不可物化,及何謂「人」與「物」之主客體地位之區分。第二項則著重在法律面的探討,雖然研究人員常強調學術自由,參與複製者亦自認生殖方式之自由不容剝奪,然而目前在實際上,無論各國之比較法之研究,或是我國之法規命令皆不容許複製人之誕生。第三項則涉及然若複製胎兒一旦出生,則有「人」之主體地位及身份關係的問題。原則上,出生後其為「權利主體」地位之保障,自無庸置疑,然而其與原複製者之身分關係,究竟如何定位,則值得由民法親屬編及相關法規命令來加以討論。
第六章 結論
總結上述各章,並提出相關看法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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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幹細胞研究之政治分析 / The political analysis of stem cell research in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陳勳慧, Chen, Hsun H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國的社會價值、歷史文化與政治制度影響國內各個不同行為者的行為,進而決定立法的發展。本論文以英美兩國幹細胞研究政策的立法演進為主題,首先介紹幹細胞研究的科學發展。其次闡述墮胎政治的歷史遺緒對於英美兩國幹細胞研究政策立法的影響。再來是著眼於支持和反對幹細胞研究的利益團體採取何種遊說策略以達到目的,以及政府與國會如何回應利益團體的要求、因應國內外研究發展,形成或修正幹細胞研究的政策。
從1978年第一個試管嬰兒Louise Brown出生開始,到後來複製羊Dolly誕生、人與動物跨物種混合胚胎等重大科學事件,「捍衛人類尊嚴」與「保障研究自由」兩者間就不斷地拉鋸。不斷前進的科學研究永遠走在法律的前端,挑戰人們的價值觀,立法者需要時時跟上研究發展的腳步,確保研究在大眾所容許的界限內進行。
英國在1990年通過「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並成立「人類受精與胚胎學管理局」,是第一個針對胚胎及幹細胞研究做全面性立法規範的國家。對於幹細胞研究的管理是採「正面表列同意」、「前端管理」的模式,公私部門的研究在進行之前都必須取得「人類受精與胚胎學管理局」的授權同意。
美國對於幹細胞研究則是採取「負面表列禁止」、「終端管理」的模式,符合市場經濟小而美政府的傳統。只規範使用聯邦經費補助的研究,不規範私部門研究的部分。但是對於公私部門研究的臨床應用嚴格把關,確保安全性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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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胚胎法律問題研究—以中國大陸相關法制為中心 / A Study on the Legal Issues of Early-embryo —Focus on the Legal System of Mainland China黃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下,「物」与「人」乃二元对立之概念。随着人类观念的发展及科学技术的进步,民法上的「物」和「人」的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在近几十年来,生殖科技逐渐兴起并不断发展,随之出现了可以于体外存活的冷冻早期人类胚胎,其属性应当是民法上的「物」还是「人」引发了很多法律上的争论。而在中国大陆由于人工生殖法律并未完善,也因此出现了早期胚胎处置权不明等一系列与早期胚胎相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本质是,早期胚胎是人还是物?
本文通过对比两岸法律中关于胎兒以及早期胚胎相关的规定,分析在相同的文化背景下的两岸法律中,早期胚胎是一个怎样的地位。并结合外国法律提出早期胚胎在中国大陆应当受到怎样的对待。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早期胚胎的生物学属性以及传统法律中关于人和物的规定,提出早期胚胎为何在法律中会是一个尬尴的存在。
二、两岸法律下有关早期胚胎以及胎兒的规定,两岸学者对早期胚胎地位的看法。提出本文对于早期胚胎法律地位的看法。
三、早期胚胎处置权在大陆的处理模式。
四、国外对早期胚胎相关问题的规定,主要介绍相对开放的英国、相对保守的德国以及摇摆不定的美国。
五、提出早期胚胎相关问题的立法建议。 / Under the traditional system of civil law, "property" and "person" are concepts of binary oppositions. With the progress of the human min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meaning of "property" and "person" in the civil law is constantly evolving and changing. In recent decades, the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growed up and continued to develop. Because of the appearance of IVF,frozen human early-embryos can survive out of human body. There is a question. Are these human embryos “property” or “person”. In mainland China, the legislation of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is imperfect. Because of this, a series of issue on early-embryos are showing up. The nature of these problems is whether the early-embryo is a person or property.
This paper compares the provisions on fetal and early-embryo of Taiwan and P.R.China,finding the status of early-embryo in the same culture.The main contents include:
1、Biological properties of early-embryo and provision of property and person in traditional common law.The reason why is early-embryo an awkward Existence in traditional law.
2、 Provision of fetal and early-embyro.The points of scholars in Taiwan and P.R.China on the status of early-embyo.
3、The right to dispose early-embryos in P.R.China.
4、The foreign provisions on early-embryo including England,German and America.
5、 Legislative proposals related to the issue of early embry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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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複製技術之管制與複製人之身分認定彭英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九九七年複製羊桃莉之出現,曾引發當時國際社會之震驚,由於不同動物之複製技術相似,人們開始顧慮複製人可能於未來出現,導致現有社會倫理及法治規範受到衝擊。因此,本文研究方向主要有二,其一係探討如何有效管制複製技術之實施,其二則是研究倘若複製人誕生,其法律上之身分關係應如何認定。而研究範圍又可分為三個部分:(一)闡述血緣之意義,並就現行民法婚生制度相關爭議加以介紹;(二)探討複製人引發之宗教、倫理爭議,同時比較國內外相關法規,以尋求合理之管制模式;(三)探討人工生殖下子女之婚生性認定標準,並以此為基礎研究複製人身分如何認定。
在章節安排上,第一章緒論為研究動機及研究方向之介紹,並對論文結構進行概要之說明。第二章分別由生物學及社會學角度,說明血緣關係之認定標準、血緣對於生物行為之影響,以及生物個體間如何辨別血緣關係。同時,本章亦將介紹血緣與社會團體之關係、血緣對於社會行為之影響, 並以我國社會制度作為血緣影響力之檢驗對象。最後,本章就與血緣相關之婚生推定及否認制度予以介紹。第三章先就不孕症與現行人工生殖技術之意義及態樣加以介紹,並闡明相關專業名詞,接著則是介紹近年來熱門之複製技術,其中除了技術原理及操作過程之解釋外,亦將對其發展過程及可能用途予以說明。
第四章針對宗教及倫理爭議加以探討。在宗教爭議方面,分別從天主教、基督教、佛教及伊斯蘭教之觀點,闡述其對於複製人之看法;而在倫理爭議方面則將就醫療倫理、人性尊嚴、家庭倫理以及社會秩序四個方向進行問題整理研究。最後再以我國宗教及倫理觀念來探討複製人之相關問題。第五章先就國際間之複製技術法規進行介紹,並對其管制模式及效果加以比較,再來則針對我國「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規範」、「醫師法」、「醫療法」、「人工生殖法草案」及「人權基本法草案」等法規及法律草案進行檢討,並比較國內外立法例之優缺點。
第六章先就血統、分娩與婚生推定等傳統婚生性標準之主張,以及人工生殖目的、當事人意願、契約與子女最佳利益等事項加以比較,並歸納人工生殖子女之最佳婚生性依據。之後,基於複製技術與人工生殖技術之相似性,就先前歸納結果析述複製人之身分認定問題。最後則試圖從複製技術之正面意義,探討其作為合法人工生殖技術之可行性。第七章為結論,乃歸納先前各章討論之結果,對我國婚生制度為整合性之闡述,並對複製技術之規範方式及身分認定進行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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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生殖性複製與生殖自由許昭元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藉由生物科技中的複製技術,本文探討其與憲法保障生殖自由之關係。整個問題點,可以很簡單歸納為一句話,即「無性生殖受憲法生殖自由之保障嗎?」。
所謂的「複製」,和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誕生,而於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死亡,可能是史上最有名的一隻羊:桃莉,有很大的關係。其之所以有名,在於其係運用「複製」技術,所誕生的第一隻哺乳類動物。而在桃莉之後,也有許多其他哺乳類動物運用此項技術誕生,故也開啟了運用於人類身上之可能性,因而產生了極大的爭議與論辯。複製技術以技術的不同而區分,可以簡單分為「胚胎分割」與「體細胞核移轉」兩者。而如果以目的的不同而區分,則可以分為「治療性複製」與「生殖性複製」。本文主要針對在二OO四年七月以前,得作為產生個體之用,且性質上屬於無性生殖的體細胞核移轉技術。
生殖自由在我國與美國憲法均無明文,但是借由美國實務與理論相當多的見解,以及我國相關文獻之豐富討論,其內涵大致上可以區分為「是否生殖」、「如何 (不) 生殖」及「 (不) 生殖什麼」三者。生殖性複製得否禁止,禁止之法律是否合憲,因此乃係屬「如何生殖」中方式選擇自由之問題。不同的生殖方式之中,本文採取生物本能、基因傳遞之概念,認為獲致與自己有基因關連之子嗣的方式,位居生殖自由之核心。但在均屬核心之方式中,亦非無分軒輊地受憲法同等之保障。本文以為不同可獲致有基因關連子嗣之方式,應以「是否需要輔助」為第一區分,而以「有性或無性」為第二區分標準。在此之下,性行為可先鞏固為方式自由之核心地位。除性行為之外,其他方式又以人工生殖較無性生殖更接近核心。各種不同的生殖方式,即可依此而形成「蘋果、柳丁與橘子」之層級化區分;而在均屬安全有效的前提下,亦非個人可自由選擇。借由舉證責任倒置的「例外窮盡模式」,使真正有需要的極少數人,得以此方式自由繁衍後代。
我國人工生殖法草案禁止無性生殖,但是用語稍有瑕疵,且禁止理由又係基於「人之存在價值及尊嚴」與「社會倫常秩序」,與本文之看法不盡相同。生物科技礙於其專業鴻溝與發展快速,欲以法律精確定義,顯然有所困難。故在管制手段上,實應考量採取立法大幅授權,與行政個案判斷之模式。此外,司法審查介入此種個案,亦庶幾符合其權力角色與功能分配,而可發揮定紛止爭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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