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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複製技術之管制與複製人之身分認定

彭英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九九七年複製羊桃莉之出現,曾引發當時國際社會之震驚,由於不同動物之複製技術相似,人們開始顧慮複製人可能於未來出現,導致現有社會倫理及法治規範受到衝擊。因此,本文研究方向主要有二,其一係探討如何有效管制複製技術之實施,其二則是研究倘若複製人誕生,其法律上之身分關係應如何認定。而研究範圍又可分為三個部分:(一)闡述血緣之意義,並就現行民法婚生制度相關爭議加以介紹;(二)探討複製人引發之宗教、倫理爭議,同時比較國內外相關法規,以尋求合理之管制模式;(三)探討人工生殖下子女之婚生性認定標準,並以此為基礎研究複製人身分如何認定。   在章節安排上,第一章緒論為研究動機及研究方向之介紹,並對論文結構進行概要之說明。第二章分別由生物學及社會學角度,說明血緣關係之認定標準、血緣對於生物行為之影響,以及生物個體間如何辨別血緣關係。同時,本章亦將介紹血緣與社會團體之關係、血緣對於社會行為之影響, 並以我國社會制度作為血緣影響力之檢驗對象。最後,本章就與血緣相關之婚生推定及否認制度予以介紹。第三章先就不孕症與現行人工生殖技術之意義及態樣加以介紹,並闡明相關專業名詞,接著則是介紹近年來熱門之複製技術,其中除了技術原理及操作過程之解釋外,亦將對其發展過程及可能用途予以說明。   第四章針對宗教及倫理爭議加以探討。在宗教爭議方面,分別從天主教、基督教、佛教及伊斯蘭教之觀點,闡述其對於複製人之看法;而在倫理爭議方面則將就醫療倫理、人性尊嚴、家庭倫理以及社會秩序四個方向進行問題整理研究。最後再以我國宗教及倫理觀念來探討複製人之相關問題。第五章先就國際間之複製技術法規進行介紹,並對其管制模式及效果加以比較,再來則針對我國「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規範」、「醫師法」、「醫療法」、「人工生殖法草案」及「人權基本法草案」等法規及法律草案進行檢討,並比較國內外立法例之優缺點。   第六章先就血統、分娩與婚生推定等傳統婚生性標準之主張,以及人工生殖目的、當事人意願、契約與子女最佳利益等事項加以比較,並歸納人工生殖子女之最佳婚生性依據。之後,基於複製技術與人工生殖技術之相似性,就先前歸納結果析述複製人之身分認定問題。最後則試圖從複製技術之正面意義,探討其作為合法人工生殖技術之可行性。第七章為結論,乃歸納先前各章討論之結果,對我國婚生制度為整合性之闡述,並對複製技術之規範方式及身分認定進行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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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地位之研究

李淑瓊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人工生殖係對傳統生殖方式的挑戰,透過人工生殖技術,我們可以把生殖與性分離,面對這樣新的生殖科技的變革,我們應該也要有新的思維。人工生殖技術係以非自然的方法繁衍後代,在探討其相關問題時,我們應該深入去思考生命的價值及身為人的價值。 關於人工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不應侷限在出生後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地位之論述,對於出生前之生命,法律亦應給與適當的保護。就精子、卵子、生殖細胞及胚胎的法律地位,應打破傳統民法體系下非「人」即「物」的迷思,認為其具有人格性,並兼具財產權的性質。對於未出生胎兒的法律地位,在憲法生命權的保障上,可以考慮賦與學者所倡之「擬似權利主體」的地位,在民法權利能力的保護上,對於其利益之保護,應認為其具有權利主體的地位。就出生後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在立法論上,為保護人工生殖子女,應於法律中明文規定讓其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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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生殖性複製與生殖自由

許昭元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藉由生物科技中的複製技術,本文探討其與憲法保障生殖自由之關係。整個問題點,可以很簡單歸納為一句話,即「無性生殖受憲法生殖自由之保障嗎?」。 所謂的「複製」,和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誕生,而於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死亡,可能是史上最有名的一隻羊:桃莉,有很大的關係。其之所以有名,在於其係運用「複製」技術,所誕生的第一隻哺乳類動物。而在桃莉之後,也有許多其他哺乳類動物運用此項技術誕生,故也開啟了運用於人類身上之可能性,因而產生了極大的爭議與論辯。複製技術以技術的不同而區分,可以簡單分為「胚胎分割」與「體細胞核移轉」兩者。而如果以目的的不同而區分,則可以分為「治療性複製」與「生殖性複製」。本文主要針對在二OO四年七月以前,得作為產生個體之用,且性質上屬於無性生殖的體細胞核移轉技術。 生殖自由在我國與美國憲法均無明文,但是借由美國實務與理論相當多的見解,以及我國相關文獻之豐富討論,其內涵大致上可以區分為「是否生殖」、「如何 (不) 生殖」及「 (不) 生殖什麼」三者。生殖性複製得否禁止,禁止之法律是否合憲,因此乃係屬「如何生殖」中方式選擇自由之問題。不同的生殖方式之中,本文採取生物本能、基因傳遞之概念,認為獲致與自己有基因關連之子嗣的方式,位居生殖自由之核心。但在均屬核心之方式中,亦非無分軒輊地受憲法同等之保障。本文以為不同可獲致有基因關連子嗣之方式,應以「是否需要輔助」為第一區分,而以「有性或無性」為第二區分標準。在此之下,性行為可先鞏固為方式自由之核心地位。除性行為之外,其他方式又以人工生殖較無性生殖更接近核心。各種不同的生殖方式,即可依此而形成「蘋果、柳丁與橘子」之層級化區分;而在均屬安全有效的前提下,亦非個人可自由選擇。借由舉證責任倒置的「例外窮盡模式」,使真正有需要的極少數人,得以此方式自由繁衍後代。 我國人工生殖法草案禁止無性生殖,但是用語稍有瑕疵,且禁止理由又係基於「人之存在價值及尊嚴」與「社會倫常秩序」,與本文之看法不盡相同。生物科技礙於其專業鴻溝與發展快速,欲以法律精確定義,顯然有所困難。故在管制手段上,實應考量採取立法大幅授權,與行政個案判斷之模式。此外,司法審查介入此種個案,亦庶幾符合其權力角色與功能分配,而可發揮定紛止爭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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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認領之變革與親子關係解明協力義務

呂世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96年5月民法親屬編修法前,我國強制認領制度存有不少爭議與缺失,其乃立於生父之立場,儘量設置多重限制,以阻止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不過,經過民國96年5月民法親屬編之修法,強制認領制度在我國立法沿革上產生重大變革,不僅刪除有關強制認領請求權行使條件及行使期間之限制,更刪除向來遭受詬病之不貞抗辯規定,同時承認死後認領制度,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之維護,與真實主義之追求,均可獲得保障。不過,就死後認領效力之部分,因受限於民法第1069條但書之規定,被認領人對於已死亡生父之遺產無法享有繼承權,故就結論而言,死後認領對非婚生子女實質意義不大,使得此次修法之規範目的無法達成。因此本文建議,可將同條但書之「第三人」透過目的性限縮之方式排除生父之其他繼承人在外,同時立法論上參照日本民法之規定,設計遺產分割後僅能請求支付相當於應繼分之價額之制度,以權衡遺產分割之安定性與被認領人之利益。 鑑於DNA鑑定技術在現今已成為親子關係解明之最佳利器,於認領訴訟上即應積極運用,課予當事人或第三協力義務,以協助發現真實,達成實體法上之規範目的。例如,在當事人就親子關係之存在已為一定程度之釋明後,DNA鑑定即得作為法院優先調查之證據;在現行法下,為發揮勘驗命令之效用,於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所為之檢查命令時,宜於訴訟上依證明妨礙之規定對其為不利之判斷,以達到制裁之效果;甚至在立法論上,基於發現血統真實、保障子女之血統認識權,無論係對訴訟當事人或訴外關係人,皆可考慮採取直接強制之手段以迫其履行協力義務。惟,在積極運用血緣鑑定技術之同時,為兼顧保障檢查義務人之人權,對於使用之時機與手段亦須慎重。例如:原告起訴時須先提出一定之客觀事實而足以懷疑某人為生父,以防止證據無端摸索;義務人有健康受損等正當理由時,得拒絕接受檢查;如立法論上承認對當事人或關係人得採取直接強制之手段,則應注意「直接強制之最後手段性」等。如此一來,方能在兼顧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之前提下,達成實體法上之規範目的。 最後,強制認領之變革亦可能對人工生殖政策產生衝擊。亦即,基於民國96年5月民法親屬編修法已承認死後認領,透過類推適用之方式,子女婚生性之問題應可獲得解決,且進而可發生親屬間扶養或代位繼承之效力,因而本文認為,倘若相關制度上之設計能給予該子女一個符合正常人格發展之環境,則在可以符合子女利益之原則下,將來人工生殖法未必無開放死後人工生殖之空間。至於如有法規範外之死後人工生殖子女之出生,在亡父生前同意之前提下,應准許其類推適用民法第1067條規定請求死後認領,以保護留後子女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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