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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認領之變革與親子關係解明協力義務

呂世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96年5月民法親屬編修法前,我國強制認領制度存有不少爭議與缺失,其乃立於生父之立場,儘量設置多重限制,以阻止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不過,經過民國96年5月民法親屬編之修法,強制認領制度在我國立法沿革上產生重大變革,不僅刪除有關強制認領請求權行使條件及行使期間之限制,更刪除向來遭受詬病之不貞抗辯規定,同時承認死後認領制度,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之維護,與真實主義之追求,均可獲得保障。不過,就死後認領效力之部分,因受限於民法第1069條但書之規定,被認領人對於已死亡生父之遺產無法享有繼承權,故就結論而言,死後認領對非婚生子女實質意義不大,使得此次修法之規範目的無法達成。因此本文建議,可將同條但書之「第三人」透過目的性限縮之方式排除生父之其他繼承人在外,同時立法論上參照日本民法之規定,設計遺產分割後僅能請求支付相當於應繼分之價額之制度,以權衡遺產分割之安定性與被認領人之利益。 鑑於DNA鑑定技術在現今已成為親子關係解明之最佳利器,於認領訴訟上即應積極運用,課予當事人或第三協力義務,以協助發現真實,達成實體法上之規範目的。例如,在當事人就親子關係之存在已為一定程度之釋明後,DNA鑑定即得作為法院優先調查之證據;在現行法下,為發揮勘驗命令之效用,於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所為之檢查命令時,宜於訴訟上依證明妨礙之規定對其為不利之判斷,以達到制裁之效果;甚至在立法論上,基於發現血統真實、保障子女之血統認識權,無論係對訴訟當事人或訴外關係人,皆可考慮採取直接強制之手段以迫其履行協力義務。惟,在積極運用血緣鑑定技術之同時,為兼顧保障檢查義務人之人權,對於使用之時機與手段亦須慎重。例如:原告起訴時須先提出一定之客觀事實而足以懷疑某人為生父,以防止證據無端摸索;義務人有健康受損等正當理由時,得拒絕接受檢查;如立法論上承認對當事人或關係人得採取直接強制之手段,則應注意「直接強制之最後手段性」等。如此一來,方能在兼顧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之前提下,達成實體法上之規範目的。 最後,強制認領之變革亦可能對人工生殖政策產生衝擊。亦即,基於民國96年5月民法親屬編修法已承認死後認領,透過類推適用之方式,子女婚生性之問題應可獲得解決,且進而可發生親屬間扶養或代位繼承之效力,因而本文認為,倘若相關制度上之設計能給予該子女一個符合正常人格發展之環境,則在可以符合子女利益之原則下,將來人工生殖法未必無開放死後人工生殖之空間。至於如有法規範外之死後人工生殖子女之出生,在亡父生前同意之前提下,應准許其類推適用民法第1067條規定請求死後認領,以保護留後子女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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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訴訟之舉證責任

吳俊達, Wu,Chun T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醫療糾紛與日俱增的趨勢下,醫療損害民事責任之研究,無疑是法學研究所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除了在實體法層面上,建構適當的醫療損害賠償歸責體系外,程序法上發展出一套特別適用於醫療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對於司法審判實務尤具實益。此一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具有適當緩和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爭論之作用,使民事損害賠償法面對醫療糾紛得以發揮功能,進一步正當化醫療傷害去刑化努力,並能減少體制外抗爭上演。 關於醫療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責任可概分為:基於「醫療瑕疵行為」與基於「自我決定告知義務違反」兩種類型之損害賠償責任。在一般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規範說之適用下,病患(或家屬)原則上仍必須就「醫療疏失行為」、「受有損害」、「兩者間存在因果關係」等要件負舉證責任,惟鑑於醫療資訊上的高度專業性、證據的構造性偏在情況及醫界組織上的專業自律性,不論在醫療疏失或因果關係之舉證上,病患都遭遇舉證上的困難。因此,有必要在一定條件下,適當修正規範說於醫療訴訟之適用,發展出醫療訴訟之舉證責任分配特別規則,以減輕病患的舉證責任。 就醫療瑕疵類型之舉證責任分配特別規則,實包括以下各種舉證責任減輕之制度:表見證明、民法第二二七條之舉證責任減輕、重大醫療瑕疵之舉證責任減輕、證明妨礙、違反文件義務與診斷報告作成及確保義務之舉證責任減輕、可完全控制危險領域之舉證責任減輕、損害賠償之舉證責任減輕等,及證明度之降低等制度。關此,本論文整理德國及我國學理看法、實務案例,並就上述各項制度逐一詳細討論,俾使讀者瞭解各項舉證責任減輕制度之實際運作功能。 另在「病患自我決定告知義務違反」之類型上,根據目前多數見解,每一個侵害身體完整性的醫療行為,都是構成要件該當的身體侵害,此一侵害本身即表徵出違法性,唯有存在「病患有效的同意」,始得排除之。因此,關於「對病患已善盡告知義務」且「已取得病患之同意」,醫師或醫院則負有舉證責任。關此,本論文乃以「醫師告知」、「病患同意」為主軸,分析「告知後同意」原則所衍生之舉證責任問題。 最後,本論文除了回顧歸納各章節之重要結論外,並再就醫療訴訟上之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體系,重新作一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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