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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訴訟之舉證責任吳俊達, Wu,Chun T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醫療糾紛與日俱增的趨勢下,醫療損害民事責任之研究,無疑是法學研究所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除了在實體法層面上,建構適當的醫療損害賠償歸責體系外,程序法上發展出一套特別適用於醫療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對於司法審判實務尤具實益。此一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具有適當緩和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爭論之作用,使民事損害賠償法面對醫療糾紛得以發揮功能,進一步正當化醫療傷害去刑化努力,並能減少體制外抗爭上演。
關於醫療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責任可概分為:基於「醫療瑕疵行為」與基於「自我決定告知義務違反」兩種類型之損害賠償責任。在一般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規範說之適用下,病患(或家屬)原則上仍必須就「醫療疏失行為」、「受有損害」、「兩者間存在因果關係」等要件負舉證責任,惟鑑於醫療資訊上的高度專業性、證據的構造性偏在情況及醫界組織上的專業自律性,不論在醫療疏失或因果關係之舉證上,病患都遭遇舉證上的困難。因此,有必要在一定條件下,適當修正規範說於醫療訴訟之適用,發展出醫療訴訟之舉證責任分配特別規則,以減輕病患的舉證責任。
就醫療瑕疵類型之舉證責任分配特別規則,實包括以下各種舉證責任減輕之制度:表見證明、民法第二二七條之舉證責任減輕、重大醫療瑕疵之舉證責任減輕、證明妨礙、違反文件義務與診斷報告作成及確保義務之舉證責任減輕、可完全控制危險領域之舉證責任減輕、損害賠償之舉證責任減輕等,及證明度之降低等制度。關此,本論文整理德國及我國學理看法、實務案例,並就上述各項制度逐一詳細討論,俾使讀者瞭解各項舉證責任減輕制度之實際運作功能。
另在「病患自我決定告知義務違反」之類型上,根據目前多數見解,每一個侵害身體完整性的醫療行為,都是構成要件該當的身體侵害,此一侵害本身即表徵出違法性,唯有存在「病患有效的同意」,始得排除之。因此,關於「對病患已善盡告知義務」且「已取得病患之同意」,醫師或醫院則負有舉證責任。關此,本論文乃以「醫師告知」、「病患同意」為主軸,分析「告知後同意」原則所衍生之舉證責任問題。
最後,本論文除了回顧歸納各章節之重要結論外,並再就醫療訴訟上之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體系,重新作一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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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訴訟中「因果關係」至「機會喪失」之演變---由機率之觀點出發---張柏淵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探討的主要問題是,由於知識的欠缺、傳統僵化的因果關係及全有全無的賠償效果,民事醫療訴訟(醫療錯誤類型)之原告往往無法獲得賠償因而產生之不公平。為解決此問題,本論文擬先由上位的因果關係概念著手探討,蓋彈性的因果關係概念或許有助於患者目前之困境,而探討之具體主題則為「決定論」與「非決定論」之因果關係概念。在探討過上位之因果關係概念後,本文主張於依決定論觀點無法釐清因果關係問題時,引入非決定論或機率之觀點輔助認定因果關係;而機率觀點要如何具體適用於個案中,又可區分為兩個觀察側面,即風險面和機會面,升高風險事實上等於喪失或降低了機會。因此本文接下來針對「風險升高」及「機會喪失」兩個主題作詳盡探討,並觀察其對於因果關係及歸責問題所帶來的啟發。在風險升高部分,本文選定流行病學之因果關係作為研究對象,原因在於根據流行病學手法判斷因果關係時,風險升高概念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而且流行病學與實證醫學有密切的關聯,醫療訴訟中二造所使用之研究結果或統計數據多半係依據流行病學之方法作成,研究流行病學的方法對於理解訴訟二造提出之證據應有相當的助益。在探討完風險面之後,本文將選定於美國醫療訴訟中逐漸被普及適用之機會喪失理論,作為機會面之研究主題,並比較風險與機會之間之關係,進而討論機會本身是否具有價值,是否可作為請求賠償之依據。完成上述風險面及機會面之探討後,本文將檢視此二課題於我國學說及法院實務上之發展情形,在判決方面主要檢討「輔大學生健康檢查事件」中一至三審之判決,以及可作為重要參考依據之日本最高法院平成十二年之「生存可能性」相關判決。
在上述探討後,最後則回歸本文關心的主要問題,亦即,由於知識的欠缺、傳統僵化的因果關係及全有全無的賠償效果,醫療訴訟之原告往往無法獲得賠償,因而產生之不公平。由上述探討可知,因果關係概念不一定是僵化的,非決定論或機率之原因概念並不會與決定論之必要及充分原因概念相衝突;因此當根據決定論之原因概念,或傳統因果關係理論無法釐清因果關係爭議,且由於事件之專業性,使事實錯誤之不利益無論歸予原告或被告皆不公平時,唯一適當之方式即為引入機率之觀點比例認定賠償數額。在解釋方法上,則可參考上述輔大學生事件中一二審判決之見解,使用存活機會之概念(未來是否能進而擴及「維持健康之機會」及「治癒機會」,則有賴實務及學說發展),將存在於醫師過失行為與患者死亡或傷害之間,難以舉證之因果關係問題轉化為患者喪失機會之損害評價問題。當將之轉化為損害評價問題之後,法院即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自由心證比例認定患者之損害數額,並判予患者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而當法院自由心證時,二造所提出關於機會之統計數據或流行病學研究自然是重要的參考依據,但法院不須受數據絕對地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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