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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萬年國會到全面改選-台灣民主化過程的一個面向 / From years congress to comprehensive re-election-one aspect of the democratization process in Taiwan張世賢, Chang, Shih Hsi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國民大會與立、監兩院這三個中央民意機構在臺灣重新運作。1948年在中國選出的中央民代,面臨任期陸續屆滿的問題,國民黨政府不打算進行中央民代改選,反而就中央民代任期問題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三十一號解釋,政府因故無法舉行第二屆立監委選舉時,第一屆立監委繼續行使職權。國民大會因來台國代人數不足,為能夠在1954年順利召開會議,蔣介石總統批准行政院決議,使得第一屆國代任期適用憲法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三個中央民意機關不改選,由中國選出的中央民代無法適時反映臺灣民意,萬年國會體制形成。
國代在第一屆第一次國民大會時,曾以修憲程序制定臨時條款凍結部分憲法。之後,臨時條款在臺灣繼續適用,政府藉由增修臨時條款擴權,萬年國會體制加上臨時條款,兩者交互關係阻礙臺灣民主的發展。
萬年國會體制形成後,在野勢力例如省議會、雷震及殷海光等人都提出強烈批判,要求國會改選,維持民主政治。國民黨政府為維持代表中國的法統,消極回應在野勢力的訴求。但1970、80年代,中華民國政府失去聯合國席位,與美國斷交,國內又發生美麗島事件。國內外發生許多大事,動搖國民黨在臺灣統治的正當性,政府遂經由臨時條款舉行中央民代增額選舉,替萬年國會進行修補。
1986年,黨外勢力組成民進黨,向國民黨爭取更多的民主。民進黨在國會裡頭進行體制內改革,在街頭舉行遊行抗議,藉由民意的力量,要求國民黨政府進行國會改革。蔣經國總統晚年通過政治革新案,李登輝繼任總統後繼續推動國會改革,而國民黨以豐富的政治資源主導國會改革的方向。
在朝野雙方既競爭又合作之下,第二屆國代在1991年底選出,第二屆立委在1992年底選出,第二屆監委在1993年,經修憲後,改由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後產生。自此,萬年國會體制全數瓦解,國會全面改選。而經由修憲後,臨時條款廢除,憲法增修條文取代憲法。臺灣民主發展進入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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