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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處分之研究

吳進財, Wu, Jin-Ca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增訂土地法第34條之1 之立法目的,在於解決共有土地處分問題以促進共有土地有效利用,惟該條文以多數決原則所建構之處分要件解決共有土地處分問題,以促進土地利用之同時,對於「少數者」(不同意處分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之既有權利之保障是否周全,乃實施該條文時,所不可忽略的課題。因此,本研究從法律經濟觀點及財產權保障觀點,探討土地法第34條之1 之規定是否符合效率原則及公平原則,並作為土地法第34條之 1未來修訂之參考。 經本研究剖析之後,其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結論 (一)增訂土地法第34條之 1,雖有助於降低處分過程中之交易成本,惟產生少數者負 擔處分過程中,所降低的交易成本。 (二)從土地使用效率觀點而言,目前有關處分共有土地之法令中,對於「出租是否得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 1第 1項」及「處分公同共有土地時,並無直接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 1第 1項規定辦理之函令」等問題,因仍未能完善的解決,故仍有礙於共有土地處分而不利地使用。 (三)從財產權保障觀點而言,目前有關處分共有土地之法令中,對於「通知並非處分共有土地之必要生效要件」及「對價或補償標準未明確訂定」等問題,仍未能有效解決,表示對「少數者」之既有權利保障,仍未盡周全。 (四)由上述分析結果可知,增訂土地法第34條之 1後,雖有助處分共有土地而利於促進共有土地利用,惟「少數者」(不同意處分共有土地之共有人)負擔處分過程中,所降低的交易成本之問題及對「少數者」之既有權利保障之規定並不周全,使得「少數者」之權利受損,顯示該條文似乎有重土地使用效率而輕財產權保障之情形。 二、建議 (一)促進土地使用效率方面 1.將土地法第34條之 1之適用範圍擴大。 2.將地政機關調解共有人處分共有土地問題之功能,明定為共有人在無法處分共有土地時,聲請司法機關審理之先置程序。 3.對於潛在的應有部分明確者之公同共有土地之處分,應以行政釋示,依土地法第34條之 1第 1項規定辦理。 4.明定他共有人有行使全部共有土地之優先購買權。 (二)加強財產權保障方面 1.適度調整處分共有土地之處分要件。 2.將共有人處分共有土地時,通知他共有人之「書面通知」效力提昇。 3.健全土地估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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