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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買賣制度下共有人交易之經濟分析

黃進能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法及土地法規範之共有土地買賣制度,攸關共有人權益至鉅,過去的研究多從法律觀點建構認知架構,普遍的方式是對法律條文本身、執行制度過程衍生的相關行政函釋、司法判決(例)進行靜態的抽象的法律分析,結論通常是如此:在民法制度結構下,不利交易;在土地法制度結構下,可促進土地交易,但通知及對價補償等界定缺乏明確,對於不同意出賣共有人權益保障不足。 對法律制度進行法理分析,固然重要且不可或缺;但動態的制度結構對共有人在市場的交易行為有何影響?亦值得重視。有關的財產權與交易成本及訊息不對稱分析法的貢獻,已可引導共有土地買賣制度的研究,在法律觀點與完全訊息的認知架構之外,嘗試的建構一個動態的不完全訊息的認知架構,來瞭解及探究共有土地制度下市場交易行為,及交易的結果對共有人權益影響之經濟現象。 本研究基於上述新制度經濟學及訊息不對稱的觀點,假定理性的共有人將追求最大期望報酬,建構之動態的、訊息不對稱的,共有人內部之間的,民法及土地法共有土地交易模式,分析結果發現:在民法制度下,買方最適策略以低價策略為原則,高價策略為例外;若買方採高價策略,賣方最適策略為誠實策略;若買方採低價策略,賣方則以模糊策略為最適策略,但由於取得實際交易價格案例困難,該行為模式尚待進一步驗證。在土地法制度下,不同意出賣共有人以高價策略為原則,以低價策略為例外,若同意出賣共有人最適策略為高價策略,不同意出賣共有人最適策略為誠實策略;若同意出賣共有人採低價策略,不同意出賣共有人則以模糊策略為最適策略,經以實際交易案例中交易過程所示的協商價格驗證,顯示本文之土地法共有土地交易模式,在該個案下是成立的。即在該案例中,交易的結果不同意出賣的少數共有人,已由交易中取得期望報酬,雖然,本文建構之共有土地交易模式,僅在特定的假設條件下成立,且缺乏普遍的實例驗證,但仍有動態的制度結構、行政函釋之產權界定效果、行使權利之行動傳遞市場交易訊息、機會成本係選擇行為之衡量準則等經濟意義可供參考。 關鍵詞:共有土地制度、新制度經濟學、訊息不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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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處分之研究

吳進財, Wu, Jin-Ca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增訂土地法第34條之1 之立法目的,在於解決共有土地處分問題以促進共有土地有效利用,惟該條文以多數決原則所建構之處分要件解決共有土地處分問題,以促進土地利用之同時,對於「少數者」(不同意處分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之既有權利之保障是否周全,乃實施該條文時,所不可忽略的課題。因此,本研究從法律經濟觀點及財產權保障觀點,探討土地法第34條之1 之規定是否符合效率原則及公平原則,並作為土地法第34條之 1未來修訂之參考。 經本研究剖析之後,其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結論 (一)增訂土地法第34條之 1,雖有助於降低處分過程中之交易成本,惟產生少數者負 擔處分過程中,所降低的交易成本。 (二)從土地使用效率觀點而言,目前有關處分共有土地之法令中,對於「出租是否得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 1第 1項」及「處分公同共有土地時,並無直接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 1第 1項規定辦理之函令」等問題,因仍未能完善的解決,故仍有礙於共有土地處分而不利地使用。 (三)從財產權保障觀點而言,目前有關處分共有土地之法令中,對於「通知並非處分共有土地之必要生效要件」及「對價或補償標準未明確訂定」等問題,仍未能有效解決,表示對「少數者」之既有權利保障,仍未盡周全。 (四)由上述分析結果可知,增訂土地法第34條之 1後,雖有助處分共有土地而利於促進共有土地利用,惟「少數者」(不同意處分共有土地之共有人)負擔處分過程中,所降低的交易成本之問題及對「少數者」之既有權利保障之規定並不周全,使得「少數者」之權利受損,顯示該條文似乎有重土地使用效率而輕財產權保障之情形。 二、建議 (一)促進土地使用效率方面 1.將土地法第34條之 1之適用範圍擴大。 2.將地政機關調解共有人處分共有土地問題之功能,明定為共有人在無法處分共有土地時,聲請司法機關審理之先置程序。 3.對於潛在的應有部分明確者之公同共有土地之處分,應以行政釋示,依土地法第34條之 1第 1項規定辦理。 4.明定他共有人有行使全部共有土地之優先購買權。 (二)加強財產權保障方面 1.適度調整處分共有土地之處分要件。 2.將共有人處分共有土地時,通知他共有人之「書面通知」效力提昇。 3.健全土地估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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