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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毒品犯罪之偵查方法-控制下交付 / The study of controlled delivery on drugs criminal investigation methods林昭弘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毒品泛濫情形日益嚴重,舉世皆然,毒品不僅直接侵害人體健康,更連帶影響一國的政治、社會及經濟環境。有鑑於重大之毒品犯罪常具跨國性、隱密性與組織性,非經由國際合作及運用特別之偵查方法實不足以達到有效打擊與防制之目的。因此,「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事處」(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UNODC)於西元1988年訂頒「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暨精神藥物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of 1988),並於該公約中明定「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之條文,鼓勵各國可運用「控制下交付」此特別偵查方法,進行國與國之間的合作,共同聯手將跨國販毒集團活動在各該國家同時予以偵破瓦解,以澈底打擊跨國販毒集團組織,有效遏止國際販毒活動。
我國雖非該公約之締約國,惟鑑於毒品犯罪係國際公罪,爰參考日本「麻藥特別法」之相關規定,於2003年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文,增訂第32-1條、第32-2條有關「控制下交付」之法源,俾供查緝毒品犯罪機關遵循,使反毒工作可充分與國際接軌,發揮全球緝毒的整體功能。而此種特別偵查方法,在近年我國偵查實務上雖已有運用實例,但相較於日本等國之運用情形,仍有很大的檢討進步空間。此外,我國關於「控制下交付」之相關規定似僅限於「境外控制下交付」,對於毒品犯罪偵查實務上最常實施之「境內控制下交付」並未規範,甚至連可否以實際毒品進行之「有害控制下交付」或完全抽換毒品後進行之「無害控制下交付」、部分抽換毒品後進行之「少量控制下交付」等規定亦付之闕如。
基於「控制下交付」之實施目的,乃是對正在運送中的毒品暫予扣押,使得執法人員可以完整知悉販毒過程與未知的犯罪嫌疑人,以期將整個販毒集團一網打盡的偵查方法,其本質上是一種參雜、結合多種任意偵查要素與強制偵查要素之偵查手段,不僅有強制力的介入,尚會侵害到相對人之權益,因此本論文認為「控制下交付」之本質係「強制偵查」手段,應有法律明文規定其要件及實施方式,更要遵循比例原則,如此方能落實保障人權及程序正義之理念。
本論文除先就毒品犯罪現況與控制下交付之基礎概念為論述外,主要探討「控制下交付」此一特別偵查方法在國際公約之實踐與各國規範作法,相較我國對控制下交付之法制規範與法院判決實務運作情形,並置重點於刑事程序法與刑事實體法之檢視,同時以執法第一線司法警察(官)之角度,研析我國實施控制下交付之實務困境,最後提出總結說明及建議,冀能有助我國的毒品犯罪偵查法律制度能益臻完善,不僅可以降低毒品犯罪率及減少毒品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亦能兼顧平日在第一線衝鋒陷陣,暴露在危險環境中與狡猾販毒集團周旋的執法同仁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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