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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性金融商品數量性資訊揭露與外匯風險之關聯性研究黃祥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於民國86年6月發布了第27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揭露」,該公報要求財務報表需將公司所操作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情形提出說明,目的是希望能改善長久以來相關衍生性商品資訊之不足。然而,自公報發布以來,諸多國內的研究指出,企業財報的揭露有遵循程度不足的問題,報表使用者能否由目前揭露的水準明瞭公司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表外交易的情況仍有待商榷。本研究在檢視公司年報之附註揭露時發現,台灣企業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最主要為規避外匯波動所帶來的風險,因此本研究在公報所規範的架構下,以現行財報揭露的水準為依據,研究企業所揭露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與投資人所認知的外匯風險是否存在關聯,藉以討論目前所揭露的相關資訊是否為投資人評估外匯風險時的重要依據之一,供主管機關與準則制訂機構在往後監督與公報修訂上的參考。
本研究參考Franco Wong(2000)所提出的研究議題與模式,並依據國內的情況作部分的修改,研究的重點在於公報中基本揭露事項之數量性資訊,其中最主要的部分為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合約金額、公平價值與操作損益三者。 故研究討論的主軸有四:一、投資人是否運用合約金額資訊進行企業外匯風險的評估,二、投資人是否運用了操作損益資訊對公司的股價作調整,三、在合約金額與操作損益之兩項資訊皆揭露的情況下是否同時為投資人所參考,四、按不同金融工具種類揭露之資訊是否對投資人產生參考的價值。
研究的結果顯示,非電子業之合約金額資訊不為投資人所參考,非電子業也不同時使用兩項資訊,電子業則不參考操作損益資訊,也不同時使用兩者揭露的資訊。但在多數的情況下,不論是電子業或非電子業,投資人會部分運用到合約金額、操作損益與按種類揭露的資訊,故第27號公報之數量性資訊揭露在現行企業財報揭露的水準下仍有其參考的價值存在,惟參考的程度不高,尚有改善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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