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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長期照護財源籌措方式之探討林幸綾, Lin, Shing-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根據衛生署資料顯示,民國八十六年時,台灣地區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口保險總數占總保險人口的8.95%,然而醫療費用卻占總醫療費用的27.09%,此現象跟台灣社會邁入高齡化之後,疾病型態慢性化的傾向有密切關係。在此情形之下,除了醫療服務需求,更迫切的是後續性的長期照護需求。個人長期照護的支出中,約有85%~90%是屬於生活照顧的部分,只有10%~15%屬於醫療照護的支出。全民健保財務之推估基礎,原係以急性醫療保健服務為主,長期照護服務給付歸由理論上屬急性醫療性質之全民健保給付略顯牽強,因此,長期照護服務建立其自給自足的財務體系有其必要性。
目前世界各地人口老化的趨勢使得長期照護的需求逐漸增加,不少國家為平衡公共部門、區域社會與家計間費用負擔,已紛紛建立長期照護服務體系。歸納已被採行的財源籌措方式,計有1.強制性健康保險(statutory health insurance);2.租稅融通支應社會福利;3.儲金帳戶制度(saving account);4.自付額(out-of-pocket payments);5.宗教慈善團體。或者可由以上五類為基準,進行不同程度的搭配採行。現階段我國可行之財源籌措方式可分為以下數類:1.以社會保險方式辦理:2.以社會福利方式辦理:3.以商業保險方式辦理:4.以國民年金搭配其它方式辦理。
本研究首先對長期照護費用進行估算,推估方式將採取分別估算我國長期照護人數以及每人每年長期照護費用,在結合兩者得出1999年至2041年之長期照護費用估計,並觀察長期照護費用占該年度GDP比例。在2001年(民國90年)長期照護費用約為246億元,占該年GDP的0.23%;在2040年為8,791億元,占GDP的0.73%。
本論文討論的長期照護財源籌措方式包括社會保險、租稅融通、國民年金給付自付部分長期照護費用、年金及社會保險結合以及其它方式等。在社會保險方式之下,觀察被保險人、保險對象以及有酬就業者的主要工作收入負擔長期照護保險費用的程度和能力。其中保險對象在40、45和50歲以上負擔的三個方案,將分別在15、10和5年後,達到每月負擔1,000元左右。
租稅融通方式當中,將觀察長期照護經費占總稅收、社會福利支出以及歲出預歲的比例,以及各稅目的負擔情況,以了解政府經濟財政對長期照護經費的負擔能力。發現長期照護以社會福利方式開辦,採取稅收方式融通長期照護費用,加徵的稅額將占總稅收的1.5%左右(以1997,1998資料計算);並且會使總稅收占GDP比例增加0.23%-0.24%。
以國民年金給付來自付部分長期照護費用方式當中,本研究發現,國民年金的調整條件符合「至少達到每月平均消費水準50%」的方案中,該國民年金給付對於長期照護費用的支應具降低總費用負擔6%至28%的效果。
另外,研究發現以國民年金結合社會保險方式,65歲以上被保險人之保險費,以國民年金給付來支付,則所支付的長期照護保險費總額,占國民年金的總額比例為1/5至1/20之間呈現遞減的狀態。顯示此方式對國民年金而言具可負擔性及可行性,並且可達到政府以移轉支付來補助長期照護保險費,減輕年輕保險對象之保險費用負擔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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