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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造產與BOT的比較—以游泳池為例黃錦齡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政府近年來推動「健康台灣」及「提升學生游泳能力中程計畫」,且經研究調查顯示,國內各級學校的游泳池普遍不足,再加上公共造產的泳池普遍經營不善,在上述背景之下,本文以游泳池為案例,探討「公共造產」模式或促參「BOT」模式何者較具有財務可行性。
本研究以國立大里高中游泳池為例,首先將它修正為BOT模式及公共造產模式,特許期間30年。經由試算,BOT模式的財務指標NPV、IRR、SLR及DSCR皆無法滿足評估準則;而公共造產模式初步財務結果NPV、IRR、SLR皆可滿足評估準則,僅DSCR小於1,故財務仍不可行。我們遂進行財務調整,改以調整權利金及校園安全清潔管理費的收取方式,在還款期間不收權利金及校園安全清潔管理費,在還款期之後則加徵1.5倍,再重行試算,求得廠商、政府及銀行都可接受的結果,而使公共造產可以順利進行。
本案公共造產模式財務結果為什麼可以接受,BOT模式則無法接受,蓋因當時公共造產的相關法令在現金補助、資金成本及租稅節省上多較BOT模式優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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