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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共財與跨國租稅財源林群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際公共財和公共財一樣會有搭便車的情形產生。由於搭便車行為的特性,有些國家不必付出成本便能享受到國際公共財所帶來的利益,因此,用什麼方式來籌措提供國際公共財時所需要的財源,便成為一個非常有趣的課題。
本文第二章首先回顧各學者對於國際公共財的定義,並舉出實際的國際公共財的例子,接著說明國際公共財數量決定的方式以及目前主要國際公共財的供給情形,最後則介紹目前籌措國際公共財財源的主要方式。
在理論模型部分,本文以Sandmo(2003)的模型作為基本架構,然後假設有一個國際社會規劃者可以對所有的國家課稅,所獲得的稅收作為提供國際公共財的財源。課稅的方式則區分為定額稅、所得稅和消費稅等三種不同的稅制來融通,並採用拉格蘭氏方法(Lagrange)來看是否存在一個國際公共財的薩穆爾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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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財源提供之強制性責任對地方財政負擔影響之分析 / Influnce of unfunded mandates劉姿緩, Lu, Tsu-Hua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央對地方干預的工具包括利用強制性責任(Mandate)來賦予地方政府執行某些政策的責任,或者也可能利用補助制度來干預。近年來,各國聯邦或中央政府預算赤字的惡化,促使其利用強制性責任方式,將財政責任及負擔轉移給下級政府,以降低赤字及負債。此種由中央將財政成本移轉給地方負擔的強制性責任,我們稱之為「無財源提供之強制性責任(unfunded mandates)」。
無財源提供之強制性責任主要問題的核心在於:「融通(funding)」--成本應由誰負擔,以及「強制性的命令」--應由何層級的政府來作決策,中央(聯邦)政府抑或地方政府。針對中央強制性責任是否應給予地方財源融通,研究顯示,在地方存在淨利益外溢問題時,中央利用強制性責任來矯正此配置扭曲現象,不論是否給予地方財政上的融通,均能使資源達成有效配置。根據效率與公平原則,利用中央強制性責任來矯正淨利外溢的問題時,中央應給予地方財政上的融通。反之,若地方存在淨外部成本問題時,根據效率與公平原則,利用中央強制性責任來矯正此問題時,中央則不應給予地方財政上的融通。若中央以強制性責任來強制規定全國最低施行標準時,基於公平與效率原則,中央應給予地方財政上的融通。
在一國存在二級政府的制度下,若中央基於財政困難之因素,強制的將此負擔移轉給地方,可能會影響人民所可享受的最適公共財及私有財水準,在特定條件下,將使人民福利水準降低。理論上,均衡時中央與地方所提供的每單位公共財所帶給人民的邊際效用應相等,中央應自行負擔所提供之公共財所有財源。
有關強制性責任所造成的財政成本負擔,以台灣省為例,中央強制性責任確實對地方財政產生影響,且實證結果顯示,有些強制性責任將部分的財政負擔移轉由地方政府負擔缺乏理論上的依據,例如全民健康保險法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由此可看出,在我國中央政府財政赤字趨於嚴重的同時,似乎有利用強制性的財政移轉來降低中央赤字的現象。但是中央政府卻忽略了此種財政負擔移轉的合法性、經濟性與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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