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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金融控股公司子金融機構與一般金融機構 / The “First Filers Effect”:An Examination of the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in Taiwan

張文政, Chang,Wen-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因應國際化與自由化趨勢,政府放寬民營銀行新設,因此國內的金融機構數量也快速增加,使得銀行業的經營環境邁向近乎完全競爭市場,直接壓縮到銀行界的生存空間與利潤,因此銀行業務趨向多元化發展,但隨之而來的是經營風險的提高。之後遇到國內傳統產業與房地產的長期不景氣,更讓銀行所擁有的資產品質不斷惡化,另外我國已於2002年1月1日正式加入WTO,國際性的金融集團也可以正式進入我國金融市場,在這樣的雙重壓力之下,各金融機構莫不極力拓展業務,使得銀行、保險與證券業間的區隔日漸模糊。有鑑於美國、日本先後引進金融控股公司法制從事金融改革,我國為增進金融市場之國際競爭力,故在前財政部長顏慶章的推動下,於 2000年11月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2001年6月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予與國內金融機構進行同業合併與跨業經營的法源依據。陸續有多家銀行、保險與證券業者申請設立,目前已經有14家獲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然而這14家因應政府政策而紛紛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否真的在績效表現上有達到他們成立前所期望的表現,同時在經營風險與資本面上是否有達到較佳的程度?這些問題不但是檢驗這14金融控股公司成立至今的績效表現,同時也檢驗當時政府在決策判斷與執行的正確性。 基於上述動機,本研究希望藉由這14家金融控股公司從2001年到2005年這段期間在經營績效、經營風險與資本面上的表現數據來驗證,期望達到下列的研究目的: 一、 探討台灣金融機構採用金融控股公司架構前後對績效表現的影響 二、 檢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架構之效益 三、 探討金融機構資產大小在金控架構下是否會影響的績效表現 本研究發現實施金控法前銀行的表現優於金控法實施後的表現,可能原因是金控法實施後銀行為健全體質而大量打消呆帳,進一步影響到銀行獲利率,但若與同時期未加入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機構加以比較,則可以發現金控公司架構的確會給予加入之金融機構帶來助益,但對不同金融機構有不同的影響,金控法實施後對金控公司銀行的助益是最大,使其有多項衡量指標表現優於非金控公司銀行,就證券業與保險業而言,所帶來的助益較不若銀行的明顯,其原因可能與大部分金控公司以銀行為主體以及客戶對證券業與保險業的信任不若銀行業高,還需要一段時間的經營才會有所顯著。 而有關銀行資產對金融機構績效表現上的影響,則發現資產不同並不會影響到銀行在經營績效、風險與資本面上的表現。 因此,金控法實施至今已經四年,反省政府當初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決定,除了給予當時政府官員肯定,還可以得到該項決策是對台灣金融界的確是有所幫助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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