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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價值避險會計適用之探討-以資產交換交易為例陳櫻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導入金融商品以公平價值衡量之原則並對避險會計作明確規範,明訂金融商品除少數例外情形,必須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數須認列為當期損益,該公報亦就適用避險會計設定了若干條件,其中尤以衡量避險有效性最為不易,並非所有的財務避險均可適用避險會計處理方式,該公報亦未強制避險交易必須適用避險會計,致適用避險會計雖可降低公平價值變動對企業財務報表的衝擊,但企業及金融機構適用避險會計之家數並不普遍。
「如果不具備財務金融背景者,難以一窺究竟」 ,因為金融業為增加業務競爭力,不斷推出創新金融商品以滿足客戶需求,其本身為妥善管理風險亦積極從事避險交易,其適用避險會計之意願與能力理應較一般企業為強,惟實際情形並非如此,本文針對選樣的金融機構展開問卷調查,探討避險會計適用現況與問題癥結。
在樣本中約有一半的金融機構適用(含部份適用)避險會計,且以金控旗下的大型銀行為主,適用的理由以充分揭露銀行經營績效者最多,其次為簽證會計師建議及自行研究討論等;不適用的主要原因為不具預期效益、其次依次為被避險商品結構太複雜、政策未強制採用避險會計等。
由金融機構調查的結果大致可以推論企業適用避險會計之比率更低。
本文針對金融機構普遍承作的資產交換避險交易,舉一實例探討如何適用避險會計,並衡量避險有效性。該實例以代替變數(proxy)衡量利率單項因素對債券價格的影響變動數,發現如果適用避險會計時,「被避險項目和避險工具之公平價值變動數對於損益的影響」會小於不適用者。就評估避險有效性而言,公平價值避險會計單就利率單項因素對債券價格之影響評估,其正確性及穩定性遠較不區分利率與信用因素之自然避險方式為佳。
鑑於衡量避險有效性的過程繁複,嗣後之定期性評價與避險有效性衡量亦為沈重負擔,建議專業之財金資訊系統業者,除評價功能外,亦能提供避險性衡量之功能。此外,金融機構於設計新種金融商品,最好能同時針對相關之避險交易,研究如何以公平價值衡量以及如何計算避險有效性,除了可直接因應本身適用避險會計之需要外,尚可提供予其企業客戶參照適用,間接有助於金融商品之行銷。至於目前國內極為普遍之以可轉換公司債為標的之資產交換避險交易,尚有待於金融業者與會計業者共同研究出可行之避險會計處理方式。
本論文係利用彭博資訊(Bloomberg LP)提供之功能,用以探討避險會計實例,後續研究者,亦可嘗試以其他資訊系統提供之套裝功能測試是否仍有相同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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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信用及利率風險下之可轉債評價 / Pricing convertible bonds with credit risk and interest rate risk凃宗旻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可轉換公司債是給予持有者於債券存續期間內行使轉換為股票之複合式證券,除了債券性質外,內嵌的股票選擇權便屬於美式選擇權。而在本文中,針對內含美式選擇權的公司債評價是使用最小平方蒙地卡羅的數值分析,主要原因在於可轉債本身的條款彈性高,加上可轉債可能涉及之標的資產為兩個以上或狀態變數也可能具有多個維度(dimension)。此外,針對可轉債發行公司本身的信用問題,本文則採用縮減式(reduced-form)模型來處理其違約風險問題。依據A. Takahashi, T. Kobayashi, and N. Nakagawa認為採用結構式(structured-form)的缺點為參數難以校準,並列出下面兩論點認為使用縮減式的優點在於:
1. 違約事件將可能造成股價跳躍(jump)現象。
2. 在Duffie and Singleton方法下,資產隨機過程不必設定jump term,仍可設定為擴散過程(diffusion process)。
至於在利率期間結構方面,雖然Brennan and Schwartz(1980)認為實務上,考量利率的隨機性除了降低評價的效率性之外,與利率設定為常數相比,其差異不大。但針對為何差異不大的原因,本文認為利率對於純粹債券之價值影響為負向關係,而對於股票買權則是正向關係,故使得最後可轉債的影響則不明顯。然而,在目前「可轉債資產交換」等可轉債相關衍生性商品相繼推陳出新之下,使得可轉債的純粹債券與選擇權的個別要素評價也是相當重要。所以本文在利率風險的建構上將使用BGM模型來描述利率的隨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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