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信用狀條款與買賣契約關係之研究劉必成, LIU,BI-CHEG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信用狀是國際貿易中最通用之支付價金與資金融通之便利工具,此種商業信用狀又以
跟單信用狀佔大多數,一般所稱之信用狀亦指此而言。當買賣契約當事人約定以信用
狀方式付款時,即在買賣契約中明訂「以跟單信用狀付款」或與此相同效力之字句,
以及應該如何開發信用狀,此等規定稱之為「信用狀條款」,信用狀交易由此而生。
信用狀交易的特性在於「確定性」與「迅速性」,銀行僅得依據受益人是否履行信用
狀上條件而決定兌付與否,此即植基於「嚴格一致」與信用狀之「無因性」兩法則上
。信用狀與買賣契約在法律上相互獨立,但是此並非意謂信用狀與其基礎原因關係或
其他牽連關係全然割捨,在信用狀上所載條款中承受原因關係之限度內,仍然受原因
關係之牽制,故買賣契約中之信用狀條款,對於買賣契約當事人或第三人之權利義務
關係,亦將有重大影響。
本文研究範圍分為四大部分,首先為在買賣契約中之信用狀條款下,買受人與出賣人
之特殊法律關係,買賣雙方對於信用狀適當地開發及使用均負有義務。其次,國際買
賣契約之履行,首重買賣雙方之誠信關係,他方之履約能力對於己方之利益具有深切
關係,在此即須就信用狀之「撤銷」與「轉讓」性質予以確定。此外,信用狀功能之
發揮有賴於「嚴格一致」原則與信用狀之「無因性」,自不應任意破壞,但亦不容藉
機濫用,為了維護交易之順順暢與分平,適用上須詳加區別及附加限制情形,故最後
分為兩部份針對此方面之意義加以探討。
|
Page generated in 0.0291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