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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性權力之概念與應用:以台灣的外交實踐為例 / The Implic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Soft Power: a case study on Taiwan foreign affairs傅筱琳, Fu, Hsiao-L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九九○年,美國學者奈伊(Joseph S. Nye)在《外交政策》(Foreign Policy)期刊中發表〈軟性權力〉(Soft Power)乙文,指出權力可分為硬性(hard)與軟性兩類。前者屬強制性質,包括軍事攻擊、武力威嚇與經濟制裁;後者則主要以吸引力作為內涵。國家可以藉由本身的價值、文化或特定的外交政策,在國際間設定議程(agenda),讓其他國家認同,舉止符合軟性權力施行國的利益。
本文主張可沿用奈伊軟性權力之概念,尋求國際合作空間:首先界定台灣的軟性權力得分為以下三方面:知識經濟、民主與人權價值、以及「主要以非政府間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作為主體的」社會交流;並列舉以軟性權力開創銜接國際平台的實證。
奈伊在相關著作中指出,應假「公共外交」(public diplomacy)方式來宣揚軟性權力,學者亦有將「軟性權力」與「公共外交」視作「商品」與「行銷策略」之說。本文拆解「公共」(publicity)的意涵,說明台灣的公共外交可從三個層面進行:針對外國群眾(to public)、新參與者(by public)與公開管道的與時俱進(by public)。
繼而闡述我外交部相關的外交活動,包括「人權外交」、「全民外交」、發展「NGOs外交」與國際援助。人權外交即我內政價值的向外展現,因此許多涉外問題將同時接受國際檢視。全民外交則主要涵蓋三項措施:「台灣獎學金」、「外交替代役」與「無任所大使」。
研究結果,本文嘗試釐清「經濟是否屬於軟性權力範疇」的爭議,認為奈伊係將「經濟」緊縮定義為「制裁與酬庸」兩者;筆者另外舉出以「人類安全」(human security)為目的之「經濟援助」與「經濟研發、合作」得納入軟性權力。在其他非傳統外交方面,筆者揭示文化外交(cultural diplomacy )的「文化產業」角色,在亞洲國家有逐漸增強的跡象,值得我國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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