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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上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研究 / none黃泰平, Huang , Tai-p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雇主基於一定之經濟上目的,常與勞工在不定期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於一定之期間內,必須繼續為雇主提供勞務,不得提前離職。此種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條款,常見於各行各業之中,且類型繁多,也增加了問題研究的複雜性;因此,本文首重整理歸納實務上已經出現之案例類型,藉以釐清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條款之定義與性質,作為研究之基礎。
有關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條款的效力,涉及勞工職業自由與雇主經濟自由之衝突,本文認為應以利益權衡的方式,來判斷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條款的效力。實務上,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率多承認此等條款的法律上效力,並慣於以違約金酌減之方式,來控制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條款的合理性。不過,本文並不贊同實務通說之見解,另行提出「必要性」與「合理性」的二階段理論,作為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條款效力的判斷依據。
實務上,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條款常伴隨一些問題,譬如定型化勞動契約、終止權之限制、違約金約定條款、補償措施返還條款、訓練費用償還條款、選派進修關係等,本文也將在適當之處就此些問題加以論述。
文末,將對於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條款在我國實務上的現況,作一回顧式的整理,並就相關的議題提出具有展望性的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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