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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清理人之研究朱宏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全文一百九十八條的「非訟事件法」修正,在新修正的非訟事件法第一五四條中,首先出現了「遺產清理人」這個新的法律名詞。而遍查我國民法繼承編的規定,僅有所謂的「遺產管理人」(民法第一一七七條)、「遺產執行人」(民法第一二0九條)的相關規定,未見有所謂「遺產清理人」此一概念。
本論文參考目前資料較為豐富的「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之學說見解,嚐試先從遺產管理人的方向切入,企圖從遺產管理人的理論及學說整理起,再針對「遺產清理人之概念」、「選任遺產清理人之聲請要件」、「遺產清理人之資格」、「遺產清理人之權務」以及「遺產清理人之性質」等方向加以論述,以期能藉由本文對遺產清理人之制度,有一個較清楚的認識與討論。
另外,民國九十七年民法繼承編修正後,將民法第一一五三條第一項修正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若在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場合,則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否依非訟事件法第一五四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清理人」加以清理遺產,亦是本論文中嘗試討論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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