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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有土地參與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問題與改善之研究

羅敏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都市更新是政府為公共利益,在功能萎縮及老舊窳陋地區實施重建或整建以改都市善環境所實施之政策,是集中公私部門間有限的資源進行有效率的更新,以達政策目的。自87年11月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公布以來,臺北市是全國實施都市更新最積極、最豐富的地方,臺北市市有土地(以下簡稱市有土地)參與辦理都市更新統計近年來之主導案或參與個案均日益增加。該條例規定公有土地一律強制參與都市更新事業,目的係藉民間參與業者之專業技術及經驗,雙方共享資源以公私協力模式進行都更新事業;該條例亦規定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得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擔任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因此,在市有土地參與或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與實施者間產生委託代理關係,因資訊不對稱,致使公部門無法掌握未來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可能產生問題之情況下,由於代理人之自利心理,採取各種投機行為而衍生許多代理問題,故將市有土地參與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所面臨之問題,在現行機制下研擬相關配合措施是有必要的。      本研究主要以「臺北市市有土地參與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問題」為切入點探討,從都市更新事業委託實施者開始至實施重建完成之過程,以(1)代理理論為基礎,探究市有土地參與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問題。(2)運用公私協力原則研擬改善措施。(3)對代理人應具備之特質予以確定。(4)建立促進良好公私協力互動之機制。並對公私部門相關人員進行問卷及訪談以確認目前市有土地參與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所存在之問題,而研擬之建議措施亦藉由問卷訪談來確認其可行性。相關代理問題尚需藉由修法或其他配合措施予以解決,使政府主導或參與辦理都市更新之現行作業模式能更明確、有效的執行以保障公私部門雙方之權益。        本研究希冀公私部門在推動都市更新過程中,除實施者應具備相關代理人之特質外,公私雙方應建立良好溝通平台,以促使雙方之互動能更臻完美及有效。其次為順利推動都市更新事業,應將資訊公開化;政府承辦人員提升自身專業,降低公私雙方之認知差距;加速建立協商機制逐步建立共識;運用契約機制及修法或其他配合措施規範雙方權利義務,才能順暢公私合作過程,促使都市更新事業早日圓滿完成。 關鍵字:都市更新、代理問題、都市更新問題、臺北市市有土地、公私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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