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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之相關法律問題 −以歐盟境內相關制度為參考 / A study on legal issues relating to financial disputes resolution − reference to the systems in the EU鄭珮玟, Jheng, Pei W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隨著經濟發展,金融商品之設計日新月異,逐漸打破以往銀行、保險、証劵等行業之區分,金融業者對於其服務逐漸朝向一元化發展。而為因應金融產業之變革,金融監理似乎亦有朝向一元化之趨勢,因此相關監理層面之整合即為客不容緩之要事。
惟我國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通過施行前,對於金融消費爭議之各種處理機制尚未統之,因此有管道多元而使消費者無所適從,社會資源浪費、處理程序過長以及品質無法監管等種種問題。而此一問題,於2008年雷曼兄弟倒閉,引發國內多數投資人之損失,並於尋求救濟時產生許多爭議,使前開缺失一一浮上檯面。
本文介紹歐盟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ADR)之發展,包含調解人與公評人之相關準則與原則。以及歐盟專門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之平台(FIN-NET)之運作方式,並統整FIN-NET各個會員間之制度,觀察其制度內容及差異,進行歸納統整。再以歐盟主要國家,德國、英國與法國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為主,對於各國之其制度加以介紹,並進行制度面之比較分析。並藉此評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爭議處理機構。
最後本文認為,我國之爭議處理機構制度上已相當完整,除將各個產業整合由單一爭議處理機構處理外,亦已改善過去部分機構欠缺法律基礎而無資料調閱權限,以及無法中斷時效等之缺失。如同歐盟之多數國家,消費者均無需付費值得肯定,惟若制度運作後濫訴及客訴黃牛之情況嚴重,可仿效歐盟各國向消費者收取部分費用,並給予金融機構每年前三個案件無需收費之優惠。另外,評議有關一定金額拘束力之設計方式,與英國之制度仍有不同,將可能導致評議機制欠缺實效。再者要求消費者親自陳述意見與親自參加調處,雖違反代表原則,然既係在避免有客訴黃牛之情況故尚可容許。且違反資料調閱權之效果倘能有實體法上之效果或許更能幫助紛爭之解決。而能增加當事人對爭議處理機制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惟於違反金保法之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爭議處理機構對之有內部求償權。最後,仍欠缺就爭議處理品質面之監督機制,亦仍有改善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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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評議程序實務上重要問題之研究-以個案受理、調查及決定程序為中心 / Critical Issues on Financial Ombudsman Institution: Focus on Complaint Eligibility, Investigation and Determination Procedures林岫璁, Lin, Hsiu Ts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12年在金融風暴與連動債事件之影響下,我國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專法引入金融消費評議制度,並成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為我國金融消費保護開啟濃墨重彩的全新篇章。在我國眾多現存的替代紛爭解決機制中,金融消費評議機制可謂是別具特色,特殊的組織、新穎的程序進行方式,有別於法院,亦有別於其他ADR組織。金融消費評議程序大致上仿自英國金融公評人制度,混合部分我國相關法令規則設計而成,而在這五年的運行當中,評議程序是否發生問題、是否完全合於我國法制、國情?此即本文所欲研究之方向。
對於現行評議制度之檢討,本文以評議實務上之重要問題出發,提出四大問題方向,分別是以評議「前端程序、受理程序、調查程序、糾紛解決效力」為核心。本文並以我國法釋義、立法歷程研究、案例研究、學者論述研究、比較法例研究,包括英國、新加坡、澳洲等國金融ADR制度為主要研究方法,對以上議題分析並提出個人的觀察與淺見。
研究結論上,本文得出幾點具體建議與觀察成果:1、應立法授權主管機關建立金融服務業標準化之內部申訴制度,以強化申訴制度之效率與明確性;2、對於小額評議案件改採強制調處制度,以加強前端程序糾紛解決能量;3、評議制度應明文採取強制管轄模式,揚棄現行曖昧不明之立法模式;4、修整現行評議案件不受理條文,刪除當事人不適格情形,將同時將並行評議與訴訟或其他ADR程序納入不受理事由,並新增彈性不受理條款供金評中心裁量運用;5、強化金評中心事證調查權限,將調查範圍擴大至申請人造,並使違反法律效果明確化;6、解釋上,成立後核定前評議決定應具有和解契約效力。此外,於申請人縮減請求額度成立評議決定情形,應允許其對於縮減後真實損害餘額繼續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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