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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禁止雙重危險原則 / Double jeopardy楊士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實現國家刑罰權、實現實體法固為刑事訴訟目的之一,但是此仍非刑事訴訟之唯一目的,刑事訴訟亦應避免人民憲法上之基本權因該程序之實施而受到國家之過度侵害,換言之,應保護被告不應其犯罪行為而受到國家訴追機關之一而再,再而三之不斷起訴,危及其生命權、自由權及財產權等基本權。並且在訴訟之過程中,被告程序上之防禦權亦不容忽視,是以,如何避免被告頻頻遭追訴、審判,為訴訟法上最重要也是最基本之課題。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同一罪行,遭受兩次生命或身體上之危險(…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s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此即為美國憲法上所稱之禁止雙重危險條款,其目的在禁止國家對被告同一犯罪為兩次以上之追訴及處罰,惟禁止雙重危險、既判力,一事不再理、一行為不二罰這二組法律名詞,不論是否曾經學習過法律,應都對這些概念耳熟能詳,然而,許多人常認為這些法律名詞意義應該相同,僅係文義不同而已,本文用意在引進比較法上的觀察,主要是介紹美國法,同時回顧國內文獻、實務判決與現行法規。本文分為八章,包括【第一章 緒論】、【第二章 禁止雙重危險、一事不再理、一行為不二罰之關係】、【第三章 禁止雙重危險之起源、目的及在我國法之依據】、【第四章 同一案件之界定方式】、【第五章 起訴書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之關係】、【第六章 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於行政罰之適用】、【第七章 雙重主權對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之影響】、【第八章 結論】,冀能對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輪廓,建立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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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對稱上度訴制 / A study on the asymmetric appeal in criminal procedure沈宜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國99年5月19日公布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有禁止檢察官對無罪案件上訴之規定,此項立法類似學理上所稱之「不對稱上訴(asymmetric appeal)」。不對稱上訴為英、美等國家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制度,在此刑事程序,被告受有罪判決者得提起上訴,而檢察官對無罪判決卻不得上訴。這種的不對稱上訴權,被認為是刑事訴訟保障被告的措施之一,但也使得刑事程序明顯有利於被告。事實上,美國的不對稱上訴制度,並非成文法所明定,而是從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之雙重危險禁止條款,經過聯邦最高法院數十年的判例演進,逐漸形成而來。至於英國之不對稱上訴制度,先是普通法的「前已無罪判決(autrefois acquit, former acquittal)」抗辯所發展出來,再以成文法明文加以規定。本文將介紹美、英等國刑事不對稱上訴制度發展的經過暨內涵,。並歸納分析傳統上支持不對稱上訴之理由,尤其是不對稱上訴這種有利於被告之設計的基礎,即數個錯誤之無罪判決比一個錯誤之有罪判決所付出的社會成本低這個理念(寧可錯放數人,不可錯關一人)。最後將討論屬於大陸法系的我國,在刑事訴訟以特別立法限制檢察官對無罪案件上訴之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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