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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額再保險監理規範之研究 / Study on regulation of finite reinsurance翁熒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過去,許多保險人選擇再保險方式來分散風險、擴大承保能量、增加業務經營的穩定性和提供財務資助,但由於風險不斷增加而傳統再保險已無法滿足保險人之需求,從而產生了新興風險移轉商品,「限額再保險」(Finite Reinsurance)即為新興風險移轉商品之一。此種商品起源甚早,乃由「財務再保險」(Financial Reinsurance)演變而來,與傳統再保險主要差異在於限額再保險是以移轉「財務風險」 達到改善財務結構的目的;傳統再保險則主要移轉「承保風險」,亦即藉由控制承保風險、分擔原保險人之核保損失,以達財務均衡。因此,若能透過限額再保險將財務風險及部分承保風險同時移轉予再保險人,即可減少須提列的準備金,營業成本降低使得自有資本增加;另外,保險公司的再保佣金收入及攤回再保賠款,得以同時提升營業收入及自有資本,提高風險基礎資本額比率。
短期而言,限額再保險固可減緩保險損失或損失準備對保險人財務之衝擊,並強化財務表現,惟若會計登錄不實、資訊揭露不夠正確或完整時,即易使保險人之財務報表失真,若保險人發生清償問題,則將使投資人或其他關係人蒙受損失。近年來發生之弊端,例如HIH及AIG等大型保險公司不當運用限額再保險之事件,主要即肇因於保險人對於限額再保險之會計登錄不實,資訊揭露不足,甚至故意隱瞞,誤導大眾對其財務狀況的認知,因而在財務問題浮出枱面後,損害到相關者之利益。因此,本文希望釐清限額再保險之意義、性質及基本理論架構,並提供監理之方向,以使限額再保險能妥適應用並發揮其應有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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