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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地方自治法規 / Local goverment law

陳樹村, Chen, Shu-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第一篇緒論說明研究的動機、目的、範圍與方法。 二、第二篇說明地方自治包含「住民自治」與「團體自治」二種原理,而基於這二種原理所發展出來的相關制度及我國憲法以該二項原理所設計的地方自治制度為何,後再整理地方自治的功能,說明何以地方自治制度成為全世界所普遍採用的制度。 三、第三篇主要探討地方自治權的本質為何?此涉及地方自治團體在國家法律秩序中的地位,特別攸關其與國家及地方人民間之相互關係。學說上認為地方自治權的本質有固有權說、授權說、制度保障說,及從人權保障觀點出發的新固有權說。本篇介詔各說之理論基礎與其發展興衰,最後乃分析我國地方自治的本質應採何說為宜。 四、第四篇與第五篇可以說是地方自治團體訂定地方自治法規的外在界限。本篇論述地方自治法規與憲法的關係,次篇則分析地方自治法規與中央法規及上級地方自治法規之關係。本篇首先詳細分析地方法規得否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問題,從理論,外國立法例分別加以說明,冀求探討出依據並建立其類型。 五、第五篇則先就地方自治法規的性質與效力加以說明,後則分析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與國家法令發生衝突時的解決途徑,並以省與直轄市對人 事、主計、警政、政風四類一級主管人員任命權所產生的法律衝突為例,加以分析。次則敘及省法規與國家法令之衝突與解決,檢討現行台灣省法規準則規定的不當。省縣自治法制定後對省法規的改變與省法規和國家法律衝突的類型化與效力的優劣。六、第六篇,可謂係地方立法權的內在界限,說明地方立法權的對象是否應及於委辦事項?首先就日本與德國就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分類與性質加以說明。次就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分,從學說、理論與實定法的規定加以分析,以定其區分標準。七、本篇為結論,乃綜合整理前述各篇重點,提出研究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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