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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地方自治法規 / Local goverment law陳樹村, Chen, Shu-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第一篇緒論說明研究的動機、目的、範圍與方法。
二、第二篇說明地方自治包含「住民自治」與「團體自治」二種原理,而基於這二種原理所發展出來的相關制度及我國憲法以該二項原理所設計的地方自治制度為何,後再整理地方自治的功能,說明何以地方自治制度成為全世界所普遍採用的制度。
三、第三篇主要探討地方自治權的本質為何?此涉及地方自治團體在國家法律秩序中的地位,特別攸關其與國家及地方人民間之相互關係。學說上認為地方自治權的本質有固有權說、授權說、制度保障說,及從人權保障觀點出發的新固有權說。本篇介詔各說之理論基礎與其發展興衰,最後乃分析我國地方自治的本質應採何說為宜。
四、第四篇與第五篇可以說是地方自治團體訂定地方自治法規的外在界限。本篇論述地方自治法規與憲法的關係,次篇則分析地方自治法規與中央法規及上級地方自治法規之關係。本篇首先詳細分析地方法規得否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問題,從理論,外國立法例分別加以說明,冀求探討出依據並建立其類型。
五、第五篇則先就地方自治法規的性質與效力加以說明,後則分析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與國家法令發生衝突時的解決途徑,並以省與直轄市對人
事、主計、警政、政風四類一級主管人員任命權所產生的法律衝突為例,加以分析。次則敘及省法規與國家法令之衝突與解決,檢討現行台灣省法規準則規定的不當。省縣自治法制定後對省法規的改變與省法規和國家法律衝突的類型化與效力的優劣。六、第六篇,可謂係地方立法權的內在界限,說明地方立法權的對象是否應及於委辦事項?首先就日本與德國就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分類與性質加以說明。次就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分,從學說、理論與實定法的規定加以分析,以定其區分標準。七、本篇為結論,乃綜合整理前述各篇重點,提出研究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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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地方自治法制化研究 / The legalization about self-goverment in R.O.C.陳麗如, Chen,Li-J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地方自制為民主憲政的基礎,由於民主政治並非一蹴可幾,而是漸進、累
積的結果,地方自治正提供了一個參與與學習的機會。無論是個人民主素
養之培養或國家社會民主化之推動均有賴於地方自治。晚近,復鑑於環保
,都市、教育及消費者方面爆發嚴重問題,非中央所能獨自解決,更顯示
出地方自治之重要性。我國地方自治深富憲政性,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
方之權限」及第十一章「地方制度」之規定即係對地方自治之設計。民國
三十六年憲法頒行後,我國地方自治本應依憲法規定實施,唯不久政府即
播遷台灣,國家處於非常時期,所以現行台灣地區地方自治之實施多係以
行政命令為基礎,與憲法規定不符;地方自治法制化的問題事實上自民國
三十九年台灣地區開始實施地方自治起即已存在。隨著時間的遞移,人民
自由權利伸張,對民主層次之要求也日益提高。加以解嚴後,我國社會、
政治、經濟變化極大,地方自治法制化之呼聲遂與時俱增。在這時代的轉
捩點上,地方自治法制化的方向實關係國家政治、社會未來的發展。本研
究乃首先釐清地方自治的意義、探討其特質及功能,繼而介紹我國地方自
治制度發展的沿革,以建立對歷史脈胳的瞭解,接著討論地方自治法制化
問題存在的原因及背景及其所引發的其它相關問題,試圖找出關鍵所在,
進一步對各方所提法制化的途徑(包括政府所採行之方案)予以歸納、整
理分析、評估,並提出作者之建議,冀能為健全地方自治發展奠立良好的
法制基礎,使我國在改革中能轉型成功,為民主政治立下萬年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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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引進地方自治團體訴訟可行性之研究蔡宜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地方立法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乃係地方政府兩大機關,地方制度法亦以眾多條文規範兩者之權責範圍、制衡。由此可知,府會互動關係實為地方制度之核心內容,且為地方政治之樞紐。若地方立法機關能依循法定之程序,進行質詢及法案與預算的審議,地方行政機關亦能遵照議會之決議執行政策,兩者皆各守分際,彼此尊重,府會之間能良性互動,地方事務即能順利推動,但因現階段地方政府採取「仿總統制」之設計,地方首長與民意代表成員均各由地方居民直接選舉產生,各自擁有獨立的民意基礎,兩者地位平等,各司其事,互不相屬。然兩權之間又缺乏客觀而具強制力的仲裁機構,如雙方缺乏自制力與妥協精神,府會衝突的潛在因素隨時都會被激發。然無論已廢止之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或現行之地方制度法,基本上都是採「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協調的機制,亦即由上級地方自治監督機關本其職權,矯正其違法、督導其失職及杜絕其弊流。在實際運作上,由於政黨派系的滲透,不但不能順利化解決衝突,反而往往更加劇衝突,顯示我國社會文化結構上習慣以政治妥協手段解決爭議,而不願訴諸法律制度,交由客觀司法機關解決職及杜絕其弊流。本文藉以引介外國法制,藉以司法程序解決府會衝突,希望為我國府會衝突尋找另外一個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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