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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投票法制化之研究 / The legalization about referendum in R.O.C.何政光, Ho, Cheng Ku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民投票的正當性奠基於「直接民主」,而直接民主至今仍被多數人認定為最典型的民主制度。中山先生以創制複決權作為補足代議制度缺失的制度,為落實「直接民權」提供堅實的基礎。此外,本論文亦提出「民主行政」、「公民參與」理論,作為公民主動關心公眾事務,解決重大爭議性政策的基石。民主行政理論不僅力主政治系統內的所有公民,盡可能地親自參與各種政治決策,並且深信各個公民透過決策過程中的普遍參與,可以激發其潛能,促進其道德發展,從而造就出典型公民。公民投票制度也提供了經驗性的基礎。從歐美公民投票制度的發展過程來看,瑞士贏得「公民投票制之母國」的稱呼,並發展成為美、法公民投票系統之外的第三大系統。最近以公民投票決定國際條約的例子,為芬蘭與奧地利選民分別於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七日與五月十三日舉行公民投票,決定加入歐洲聯盟。而我國公民投票法制化呼聲四起,主要植基於國民大會代表人民行使政權所產生的爭議、立法機制及決策機制背離民意之所致。在「國大自廢武功」不可能的情勢下,訴諸「公民投票」以決定「國民大會存廢與否」,似乎是一種可行之道。公民投票的實施,真正意含則是不信任議會民主,而且對政黨政治存有嚴重戒心。其次,行政機關的決策作為不當亦是興起公民投票法制化的原因之一。本論文主要提出「威權行政」及「漸進理性」決策觀的不當,希望邁向民主行政的決策觀,而公民投票的實施正是「民主行政」精神的最佳展現。第四、五兩章介紹我國公民投票制度法制化的過程。透過各種公投法草案的分析,優劣利弊應已明顯浮現。透過上述的理論、經驗與時空環境的分析,提供了第五章逐條討論階段爭議性問題政策辯論之基礎,這些問題包括公民投票法的法源問題、目前有無實施公民投票之條件、公民投票與代議政治、決策制定之關聯性等等。。筆者期盼執政黨不應再被動以對,以黨版「全國性創制複決法草案」和審查會通過的「五合一」版本進行協商,應是最好的解決之道。第六章提出公民投票運作成功應該具有相關條件之配合,如公民教育的重視、溝通管道的建立、社區意識的培養、培養具倫理觀念之公共行政實務者,以及相關「配套」措施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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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代以來中共國務院 "機構改革" 之研究王似華, Wang, Si-Hu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共自建立政權以來,曾經對政府機構進行過三次改革,但是效果不彰,形成『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惡性循環。八十年代政治體制改革中的機構改革工作的經驗教訓中,中共認為必須首先抓住『轉變職能』這個關鍵。包括八二年的機構改革,基本上是在職能為轉變的情況下進行的,由於政府主要仍然適用行政手段直接來管理本來屬於基層與企業的事情,因此,並未下放權力與機構改革,在職能為轉變情況下,放權只是形式上放權,精簡機構之後,由於管理方式內容還是沿用舊的一套,久而久之機構又自然膨脹,弊端再現。
中共國務院之機構改革其目的為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及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不斷的提出各種提高行政效率的方法,以及精簡機構員額之相關配套措施,而中共自建國之初,為了深入鞏固其革命政權,而將政府職能廣泛,觸及社會各個角落,而造成了機構龐大的後果。
有鑑於此,中共國務院的機構改革唯有在『職能轉變』的前提下,根據新的政府職能,建構新的政府組織形式,新的政府機構的設置,只有政府職能的轉變,人員配置才能科學合理,也才能根據職能要求新的工作方式與管理辦法,從而真正建構一個合理的政府架構與人員配置,並且在新的觀念下暢銷運作,使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能真正落實,以促進經濟體制改革之配套措施,提昇行政效率及建構法制化的政府組織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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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住民族運動的國會路線黃鈴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長期以來都是處於黨國一體的威權體制,一元化的政治體制在黨外政治改革運動風潮下逐漸被瓦解;台灣政治才逐漸走向自由化(liberalization)與民主化(democratization)。1987年解除戒嚴、開放大陸探親、解除黨禁和報禁,以及國會改革等都是影響台灣發展重要的運動;台灣第一個反對黨民進黨也在推動政治運動過程誕生,從此國會才逐步進入政黨競爭的年代。雖然1992年以降國會改革終結國會法統,乃至於經過第一次國會全面改選,但國民黨仍維持執政的優勢。
原住民立委長期以來都是國民黨所囊括,雖然自1972年開始就有原住民席次1席,到1992年第一次國會全面改選為止,將近20年100﹪都由國民黨所囊括,非國民黨是毫無空間可言,經國會全面改選之後才改變政黨一元化的局面;進入到第三屆民進黨以全國不分區立委名額提供1席予原住民。使得國會的原住民立委政黨也逐漸朝向多元化。即使到第三屆7席的原住民立委除了民進黨全國不分區有1席外,其他6席都屬於國民黨。歷屆原住民立委席次佔總席次平均仍不到2﹪,因此,長期受制於兩種因素所致,一為政黨;二為多數決,使得原住民立委問政頻遭瓶頸而難有突破。
1995年12月20日第三屆立委選舉結果,國會生態丕變,國民黨、民進黨、新黨三黨實質不過半,是台灣政治與國會史上的第一次,提供了民與新兩黨合作的空間,且早已在選前預測此一態勢,提出大和解共組聯合內閣的共識。國民黨的原住民立委蔡中涵(阿美族)、瓦歷斯貝林(賽德克族)不顧其政黨壓力,以政治生命作賭注對民與新大和解做出回應。當蔡與瓦主動回應在野黨大和解的同時,卻反而遭其他同黨的原住民立委抗議與反對,6席原住民立委未能如預期般團結合作,而失去提昇原住民族政治地位的機會。
1996年2月期間影響台灣政局的重大事件包括2月1日的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以及2月23日行使閣揆同意權等事件。在蔡與瓦同民進黨合作下僅以1票之差就贏得勝利。蔡與瓦為爭取原住民族權益法制化,掌握時局,運用關鍵少數對抗國民黨與左右朝野政黨,以成立行政院原民會作為交換閣揆同意權;在立法過程成功的運用策略與議事技巧成立行政院原民會。二月政改過程蔡與瓦扮演的角色,打破原住民立委向來給人溫順忠黨的觀感,始料未及的更成為動搖國民黨政權的關鍵少數。在第一次與在野黨合作之後,欣然接受國民黨黨紀處分,即使蔡遭開除黨籍,瓦停黨權一年的處份,2人為原住民族權益在所不惜。
國民黨為積極爭取蔡與瓦的支持,國民黨不得不以此承諾成立行政院原民會,但卻主張依「行政院組織條例」第14條,以臨時性任務編組來成立行政院原民會。在蔡與瓦等其他跟進的原住民立委的堅持下,以具有法律位階來成立行政院原民會,主張應修訂「行政院組織條例」第3條。但因修法緩不濟急,因而研議朝向依第6條作為草擬「行政院原民會組織條例草案」的法源依據。為能減少審查過程不必要的干擾與阻力,蔡中涵與巴燕達魯兩版本進而合併成為原住民立委共識版,與行政院版進行併案審查。審查過程從法源依據、組織位階、立法程序、首任主委任命、組織架構與各處室職權、人事任用等都有所爭議。民與新雖敗猶榮且信守對蔡與瓦之承諾與實質協助原住民立委審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立法工作,若非經民進黨與新黨信守對蔡與瓦之承諾與鼎力協助,原住民立委在有限的時間裡是很難獨力下完成立法工作。
根據歷屆原住民立委問政內容顯示,要求成立「原住民專責行政機構」是歷屆原住民立委提出最多,且透過各種問政管道突顯的質詢議題,自第一屆至第三屆2會期前,總計提出113筆,但從未受到當時執政者國民黨的重視。雖然也曾於1995年作出附帶決議卻無視其存在,也未進行具體研擬工作,顯示具執政優勢的國民黨對其黨內立委所提案漠視的事實,卻是在危及政權與朝野政黨競爭壓力下,才不得不向原住民立委釋出「善意」。自5月22日於立法院提案開始,到11月1日審查完竣三讀通過,歷時5個月又9天完成有史以來第一個由原住民立委提案的法案。訂定此法案的立法過程既繁雜又冗長,不僅涉及立法專業問題,更重要的是對原住民族處境的體認,除了原住民立委本身積極參與之外,國會各政黨立委更協助提供其專業背景與立法技術等寶貴之意見。請參見下表:
國會各政黨立委審查院原民會組織條例草案發言次數表
排名 民進黨 發言次數 新黨 發言次數 國民黨 發言次數
總席次57席 總席次21席 總席次85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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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蘇嘉全 40 鄭龍水 07 劉光華 41
2 盧修一 林濁水 15 周陽山 05 林顯榮 02
3 翁金珠 08 陳癸淼 高惠宇 02
從上表顯示以人次來說有46﹪的民進黨立委參與;新黨立委有29﹪參與;國民黨立委卻只有5﹪參與。原住民立委此次可以說是100﹪。以個人來看,國民黨幾乎只有劉光華獨挑大樑;民進黨則以蘇嘉全第一名,新黨以鄭龍水第一名。明顯看出原住民立委受益最多,不論是專業領域或立法技術等問題都從各政黨立委的發言得到實質助益,順利完成屬於原住民族權之首部法案。由於過去都是由行政機關主導立法方向,由立法委員扮演領航角色也是創立了一個立法新例。選擇世界人權日12月10日作為成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不僅意義深遠,同時也為台灣原住民族政策立下重要的基礎。筆者即透過長期參與國會的政治與立法過程,分析並提出對台灣原住民族運動發展路線的另一個視野。
關鍵詞:二月政改、原住民立委、立法過程、行政院原民會、原住民族權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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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地方自治法制化研究 / The legalization about self-goverment in R.O.C.陳麗如, Chen,Li-J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地方自制為民主憲政的基礎,由於民主政治並非一蹴可幾,而是漸進、累
積的結果,地方自治正提供了一個參與與學習的機會。無論是個人民主素
養之培養或國家社會民主化之推動均有賴於地方自治。晚近,復鑑於環保
,都市、教育及消費者方面爆發嚴重問題,非中央所能獨自解決,更顯示
出地方自治之重要性。我國地方自治深富憲政性,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
方之權限」及第十一章「地方制度」之規定即係對地方自治之設計。民國
三十六年憲法頒行後,我國地方自治本應依憲法規定實施,唯不久政府即
播遷台灣,國家處於非常時期,所以現行台灣地區地方自治之實施多係以
行政命令為基礎,與憲法規定不符;地方自治法制化的問題事實上自民國
三十九年台灣地區開始實施地方自治起即已存在。隨著時間的遞移,人民
自由權利伸張,對民主層次之要求也日益提高。加以解嚴後,我國社會、
政治、經濟變化極大,地方自治法制化之呼聲遂與時俱增。在這時代的轉
捩點上,地方自治法制化的方向實關係國家政治、社會未來的發展。本研
究乃首先釐清地方自治的意義、探討其特質及功能,繼而介紹我國地方自
治制度發展的沿革,以建立對歷史脈胳的瞭解,接著討論地方自治法制化
問題存在的原因及背景及其所引發的其它相關問題,試圖找出關鍵所在,
進一步對各方所提法制化的途徑(包括政府所採行之方案)予以歸納、整
理分析、評估,並提出作者之建議,冀能為健全地方自治發展奠立良好的
法制基礎,使我國在改革中能轉型成功,為民主政治立下萬年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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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對台政策之走向分析::以《反分裂國家法》個案為例 / Mainland China’s policies toward Taiwan: trending analysis by using the case of “Anti-Secession Law”劉性仁, Liu, Shing R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問題意識:
1. 中國大陸對台政策法制化是否是必要性?中國大陸對台政策過去停留在人治的時代,透過各種政治性文件的宣示,顯然從台灣各項反應,並沒有達成中共預期的目標,因此對台政策法制化實有研究的必要性。
2. 反分裂國家法的原因、過程、內容及所產生的效果究竟為何?值得深入的探討。
3. 反分裂國家法在出台時引發軒然大波,但出台後就刻意低調與淡化處理,其間原因值得探究。
4. 探討反分裂國家出台後對於兩岸關係政策走向之探討。
研究價值:
1.從法制化的角度來探討反分裂國家法,有別於過去研究者單就反分裂國家法本身來探討。
2.從中國大陸對台政策法制化前後來探討中國大陸對台政策,以突顯對台政策法制化的重要性,不同於法制化前或法制化後單方面討論。
3.從法律層面與政治層面來探討反分裂國家法這部具有高度政治性的法律,而不是單純一方面來檢視反分裂國家法。
4. 本論文在資料收集上,作者透過親身至北京大學學習的經驗,得到第一手的書面資料,並透過兩岸學者專家之接觸與訪談,以釐清關於反分裂法之諸多爭議問題,不同於在兩岸任一方來看待反分裂國家法。
研究動機:
1. 作者自身個人的興趣與學科背景。
2. 適逢對台政策法制化的關鍵點。
3. 善盡研究者的學術及社會責任 。
4. 不負兩岸求學的機會。
研究目的:
1. 希望能夠瞭解中國大陸對台政策法制化的意義與必要性。
2. 藉由反分裂國家法制訂的動機、過程、內容探討,以瞭解較接近真相的反分裂國家法。
3. 使台灣民眾能真正瞭解中國大陸對於《反分裂國家法》之看法,使助於釐清一些流於政治認同之想當然爾之偏見,對於一些爭議性的條文與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能夠有更客觀之學術分析。
4. 透過《反分裂國家法》的研究,以觀察中國大陸對台政策之走向。
研究方法:文獻分析法(Document Analysis)、歷史研究法(Historical Research)、訪談法(Interview Research)。
研究途徑:法律研究途徑〈(Legal Approach)〉、系統理論〈System Theory〉
研究內容:本論文計分六章,約二十五萬餘字。
章節內容:
第一章部份前言,主要討論的問題包括問題緣起與研究價值、研究動機與目的、文獻檢討、研究方法、研究途徑與研究架構、研究設計這其中又包括研究假設、研究範圍與章節安排)、研究限制及概念界定,第一章是本文的核心重點部分。
第二章部分主要探討中國大陸對台政策法制化前之分析,首先在第一節中,探討反分裂國家法出台前中國大陸對台政策;在第二節中,探討反分裂國家法出台前中國大陸對台政策所存在的問題;在第三節中主要探討對台政策法制化的意義。
第三章部分主要探討法制化下中國大陸對台政策,第一節主要探討反分裂國家法的制訂原因與過程;第二節主要討論反分裂國家法的內容;第三節主要探討反分裂國家法的執行與相關問題探討。
第四章部分主要探討反分裂國家法與國際社會反應,在第一節中主要討論西方國家處理國家分裂問題之法制化實例;第二節主要討論國際社會對反分裂國家法出台後的態度;第三節主要討論台、美間的台灣關係法與台、中間的反分裂國家法。
第五章部分主要探討反分裂國家法出台後對台灣的影響分析,在第一節中,探討反分裂國家法的規範意義;第二節中探討反分裂國家法的主要爭點;在第三節主要是對反分裂國家法出台後對台政策走向探討
第六章部分是本文結論,包括研究發現與研究建議。
【關鍵詞】:反分裂國家法、法制化、法律研究途徑、系統理論、一個中國 / Problem Consciousness:
1 Is legislation of Taiwan policy a necessity? The policy towards Taiwan was formerly manipulated by persons in-charge; through enunciation of political vision, but producing less expected clout. It is, therefore, pushing for a more decisive legislation.
2.What is the reason, process, content and effect about 「Anti-Secession Law」? Try to
find out the actual answers on causes, involved procedures, content and its
repercussion.
3.「Anti-Secession Law」results in discussing and disagreement. But after drawing up,
What is the reason why PRC deals with it silently.
4.What is the trending Analysis towards Taiwan of Mainland China?
Research Value:
1.Focused the mainly on legislation, lest discussing 「Anti-Secession Law」itself.
2.Expanding both stages: 「Pre- Anti-Secession Law」 and 「Post- Anti-Secession Law」
3.Emplasizing the legal and public 「Anti-Secession Law」, lest the unilateral 「Anti-Secession Law」itself.
4 On Collecting data: By studying in Peking University and personal contacts with experts and scholars of cross-strait relationship.
Research Motivation:
1.Presonal interest and academic background.
2. As if on one, it was time where legislation of the Anti-Secession Law and police took place.
3.Research responsibility in academic and social.
4.Opportunity available for the cross-strait study.
Study Goal:
1. Understanding Mainland China’s Taiwan policy formulation under the impacts of
the legislation ,institutionalization and its means and imperatives.
2. Understanding the actual stage of affairs under the Anti-Secession Law pertaining to
its motivation, procedure, and content.
3. Assisting the Taiwan public to have a clearer understandings of the Anti-Secession
Law, lest the political bias from its statutory articles.
4.To have a clearer understanding of its logic applied .
Study Method:Literature analysis & study method、Historical study method、 Interview method.
Study Approach :Legal Approach、System Theory
Content of Study : There are six chapters of the Thesis, in total of about 250000
characters.
Key Words:
Anti-Secession Law、Legislation、Legal Approach、System Theory、One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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