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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眾議院常設委員會結構與立法過程之研究

李文正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探討的主題為美國眾議院常設委員會結構與立法之過程,並論述常設委員會在1970年代後之重要變革、變革之原因、結構上之缺失與解決之方法。茲將本文結構上分為五章,分述如下:   (一)緒論   緒論將說明研究美國眾院常設委員會的重要性、研究動機與目的、文獻探討、研究途徑、方法與限制。本文之研究途徑採制度(Instituion)與過程(Process)為主,行為(Behavior)與比較(Comparative)為輔的研究途徑,研究方法則採文獻蒐集法。藉由多種研究途徑之探究,及廣泛蒐集較新的資訊,希望能更清晰地描述眾院常設委員會的真實運作與現況。   (二)常設委員會的組成與結構   本章探討常設委員會委員的甄選方法及其結構,茲分為四節。第一節簡述常設委員會在美國政治的發展歷程,並對常設委員會加以分類,以顯現不同類型委員會有不同的運作與發展。第二節探討的是組成委員會的第一步,即議員如何加入委員會,本節將探討與委員甄選的相關因素及自我選任(self-selection)現象。第三節探討委員會主席與小組委員會,討論的重點在於其職權與運作的限制。第四節探討與委員會權力具有密切相關的委員會幕僚,除論述其組織職權外,並討論與委員會幕僚相關的問題。   (三)常設委員會在立法過程中之地位   本章探討常設委員會在立法過程中擁有的權力與探演的角色,茲分為五節。第一節探討管轄權與議案交付,探討的重點在論述管轄權對議案交付的重要性,及議案交付的方式與影響。第二節探討委員會的審查,重點集中於聽證會、逐條審查、審查報告與立法議案的擱置上。第三節討論的重點為程序委員會,由於程序委員會的特殊規則對法案能否在院會順利通過,具有重要之影響,因此本文作一節討論。第四節探討在院會程序中,與委員會權力行使相關之部分,包括法案經理人的角色、修正的程序與法案的重付審查。第五章探討委員會之立法監督,重點在其監督之方法、限制與改革之道。   (四)常設委員會的變革   本章探討常設委員會權力與角色的變革、變革的歷史、相關的因素、委員會體系的缺失與學者的改革意見,茲將本章分為四節。第一節探討委員會正向與負向的權力,及其扮演的三個角色藉由對權力與角色的分析,將有助於瞭解委員會在不同變革時期的權力與角色。第二節探討委員會在70年代的變革,本節將論述委員會在結構與立法過程上的改變,致使其自主權受到影響。第三節探討眾院常設委員會於90年代的變革,特別是第103屆(1993-94)與104屆(1995-96),眾院採取一些變革的措施,使委員會權力受到影響,也造成委員會趨向由政黨控制的形態。第四節則為探討委員會權力受影響的其他因素,包括預算程序、協商程序、工作小組的設立及規範的沒落。除了這些因素外,眾院常設委員會體系亦有自身的缺陷,使其雖能達成專業分工的目標,但卻缺乏協調統合的機制,難以有效地完成立法的工作。茲引述雷塞巴克(Rieselbach,1994)多數民主(Majoritaian Democracy)的模型,提出能符合專業且兼顧效率的解決方案。   (五)結論   本章主要是針對本文的研究心得加以說明,茲分為三節。第一節為研究發現,說明本文在各章所獲心得,包括委員會的結構、立法過程申領導者的介入、委員會自主權的縮減及多數民主模型下的眾院常設委員會。第二節為研究建議,本節重點說明眾院常設委員會在結構上的優缺點,希冀能對我國常設委員會的發展,有所助益。第三節為展望,本節說明後續研究之建議,期望能有更多人投入立法研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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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立法過程之研究

呂正中, LU,ZHENG-ZH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主旨在研究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於立法期間所發生的各種爭議,包括院會 、委員會的審查過程,黨政協調與政黨溝通,議事杯葛與議事衝突,院外所發生的示 威抗議事件等,並試圖進一步剖析我國的政治文化及提出有效減少上述紛擾的解決方 案。全文共分六章,各章要點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限制,研究方法與架構等。 第二章則針對國安法立法緣起及行政院草案提出前後的爭議作廣泛而深入的剖析。 第三章則專對立法院委員會審查階段,包括詢答及廣泛討論階段、逐條討論階段的爭 議詳加討論,並對黨政協調與政黨溝通的過程及其背景加以評述。 第四章除研討院會審查階段關於國安法本文及其施行細則的爭議之外,並建構起幾個 模型以剖析議事杯葛與議事衝突的利弊。 第五章則以五一九、六一二事件為例,深入剖析聚眾示威抗議活動的利弊得失,並提 出防範及解決之道。 第六章為研究發現與建議,一方面敘述筆者在研究此一主題時的若干發現,另一方面 則嘗試提出釜底抽薪的解決之道,期能對國家的安定與發展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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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住民族運動的國會路線

黃鈴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長期以來都是處於黨國一體的威權體制,一元化的政治體制在黨外政治改革運動風潮下逐漸被瓦解;台灣政治才逐漸走向自由化(liberalization)與民主化(democratization)。1987年解除戒嚴、開放大陸探親、解除黨禁和報禁,以及國會改革等都是影響台灣發展重要的運動;台灣第一個反對黨民進黨也在推動政治運動過程誕生,從此國會才逐步進入政黨競爭的年代。雖然1992年以降國會改革終結國會法統,乃至於經過第一次國會全面改選,但國民黨仍維持執政的優勢。 原住民立委長期以來都是國民黨所囊括,雖然自1972年開始就有原住民席次1席,到1992年第一次國會全面改選為止,將近20年100﹪都由國民黨所囊括,非國民黨是毫無空間可言,經國會全面改選之後才改變政黨一元化的局面;進入到第三屆民進黨以全國不分區立委名額提供1席予原住民。使得國會的原住民立委政黨也逐漸朝向多元化。即使到第三屆7席的原住民立委除了民進黨全國不分區有1席外,其他6席都屬於國民黨。歷屆原住民立委席次佔總席次平均仍不到2﹪,因此,長期受制於兩種因素所致,一為政黨;二為多數決,使得原住民立委問政頻遭瓶頸而難有突破。 1995年12月20日第三屆立委選舉結果,國會生態丕變,國民黨、民進黨、新黨三黨實質不過半,是台灣政治與國會史上的第一次,提供了民與新兩黨合作的空間,且早已在選前預測此一態勢,提出大和解共組聯合內閣的共識。國民黨的原住民立委蔡中涵(阿美族)、瓦歷斯貝林(賽德克族)不顧其政黨壓力,以政治生命作賭注對民與新大和解做出回應。當蔡與瓦主動回應在野黨大和解的同時,卻反而遭其他同黨的原住民立委抗議與反對,6席原住民立委未能如預期般團結合作,而失去提昇原住民族政治地位的機會。 1996年2月期間影響台灣政局的重大事件包括2月1日的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以及2月23日行使閣揆同意權等事件。在蔡與瓦同民進黨合作下僅以1票之差就贏得勝利。蔡與瓦為爭取原住民族權益法制化,掌握時局,運用關鍵少數對抗國民黨與左右朝野政黨,以成立行政院原民會作為交換閣揆同意權;在立法過程成功的運用策略與議事技巧成立行政院原民會。二月政改過程蔡與瓦扮演的角色,打破原住民立委向來給人溫順忠黨的觀感,始料未及的更成為動搖國民黨政權的關鍵少數。在第一次與在野黨合作之後,欣然接受國民黨黨紀處分,即使蔡遭開除黨籍,瓦停黨權一年的處份,2人為原住民族權益在所不惜。 國民黨為積極爭取蔡與瓦的支持,國民黨不得不以此承諾成立行政院原民會,但卻主張依「行政院組織條例」第14條,以臨時性任務編組來成立行政院原民會。在蔡與瓦等其他跟進的原住民立委的堅持下,以具有法律位階來成立行政院原民會,主張應修訂「行政院組織條例」第3條。但因修法緩不濟急,因而研議朝向依第6條作為草擬「行政院原民會組織條例草案」的法源依據。為能減少審查過程不必要的干擾與阻力,蔡中涵與巴燕達魯兩版本進而合併成為原住民立委共識版,與行政院版進行併案審查。審查過程從法源依據、組織位階、立法程序、首任主委任命、組織架構與各處室職權、人事任用等都有所爭議。民與新雖敗猶榮且信守對蔡與瓦之承諾與實質協助原住民立委審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立法工作,若非經民進黨與新黨信守對蔡與瓦之承諾與鼎力協助,原住民立委在有限的時間裡是很難獨力下完成立法工作。 根據歷屆原住民立委問政內容顯示,要求成立「原住民專責行政機構」是歷屆原住民立委提出最多,且透過各種問政管道突顯的質詢議題,自第一屆至第三屆2會期前,總計提出113筆,但從未受到當時執政者國民黨的重視。雖然也曾於1995年作出附帶決議卻無視其存在,也未進行具體研擬工作,顯示具執政優勢的國民黨對其黨內立委所提案漠視的事實,卻是在危及政權與朝野政黨競爭壓力下,才不得不向原住民立委釋出「善意」。自5月22日於立法院提案開始,到11月1日審查完竣三讀通過,歷時5個月又9天完成有史以來第一個由原住民立委提案的法案。訂定此法案的立法過程既繁雜又冗長,不僅涉及立法專業問題,更重要的是對原住民族處境的體認,除了原住民立委本身積極參與之外,國會各政黨立委更協助提供其專業背景與立法技術等寶貴之意見。請參見下表: 國會各政黨立委審查院原民會組織條例草案發言次數表 排名 民進黨 發言次數 新黨 發言次數 國民黨 發言次數 總席次57席 總席次21席 總席次85席 --------------------------------------------------------------- 1 蘇嘉全 40 鄭龍水 07 劉光華 41 2 盧修一 林濁水 15 周陽山 05 林顯榮 02 3 翁金珠 08 陳癸淼 高惠宇 02 從上表顯示以人次來說有46﹪的民進黨立委參與;新黨立委有29﹪參與;國民黨立委卻只有5﹪參與。原住民立委此次可以說是100﹪。以個人來看,國民黨幾乎只有劉光華獨挑大樑;民進黨則以蘇嘉全第一名,新黨以鄭龍水第一名。明顯看出原住民立委受益最多,不論是專業領域或立法技術等問題都從各政黨立委的發言得到實質助益,順利完成屬於原住民族權之首部法案。由於過去都是由行政機關主導立法方向,由立法委員扮演領航角色也是創立了一個立法新例。選擇世界人權日12月10日作為成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不僅意義深遠,同時也為台灣原住民族政策立下重要的基礎。筆者即透過長期參與國會的政治與立法過程,分析並提出對台灣原住民族運動發展路線的另一個視野。 關鍵詞:二月政改、原住民立委、立法過程、行政院原民會、原住民族權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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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立法過程及執行之研究-賽局理論的觀點

洪維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以往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的相關研究,往往著重於問題解決的導向,而較少立法及制度執行互動過程,因此有關於立法互動過程與立法結果的關係,以及制度未被完全執行的原因,並未被釐清。賽局理論考慮到行為人間的互動行為對立法行為及制度執行的影響,因此本研究基於制度變遷理論,以賽局理論的分析方法,建立行政及立法部門互動的理論模式,以及制度執行的理論模式,提供分析相關問題的理論架構。其次,本研究將前述所建立之理論模式,應用於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的立法及執行問題,獲得以下幾點結論: 一、從保留地立法過程分析可以瞭解,而在民國六十二年及民國七十七年兩次立法過程中,因立法部門的生態結構以及行政部門對議程的掌控,使得行政部門在強制力及訊息充分程度上具有優勢,大體掌握了雙方互動上的優勢。然隨政治生態的改變,行政部門對立法部門的控制能力降低,而使行政部門對聲譽之考量以及懲罰成本改變,且亦影響到立法部門對行政部門修法意向的認知,而使得民國六十二年及民國七十七年兩次的立法結果有所差異。 二、由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的執行受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地方優勢選民間的共有代理關係影響。就民國六十二年至民國七十七年間的情況而言,中央政府取得地方政府執行保留地制度成效的相關訊息,受到本身財力及人力上的諸多限制,監督成本相對較高;而地方政府提供不涉及保留地徵收的公共設施,因有較具成效而能討好地方選民,有利於地方選舉,因此具有較佳的生產力。在前述兩個原因下,造成當時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趨向未被完全執行的路徑。 三、隨著行政部門所可動用懲罰資源的減少、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相對結構的改變,以及立法部門與地方選民間的關係愈趨緊密,未來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若再度修法時,在目前政治生態下,極可能出現立法僵局或協商時程上的延遲,甚至產生立法部門主導的現象;而若在執行方式上及執行機制上未有重大改變,則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仍將繼續趨向於未能被完全執行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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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過程における「立法影響評価」の意義 -日本と韓国における「立法学」の視点から-

梁, 邵英 24 March 2014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18022号 / 法博第155号 / 新制||法||147(附属図書館) / 30880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大石 眞, 教授 土井 真一, 教授 曽我部 真裕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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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過程研究

林芝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解嚴之後,社會運動團體除了抗爭行動外,漸漸以體制內的修訂法律為主要手段。婦女運動團體也不例外。婦運團體推動的婦女法案,立法過程大部分都需要花很長一段時間和政府機關周旋。家庭暴力防治法則是一個特殊的例子,因為它在立法院裡,從提案到通過只花費一年多的時間,而且相關行政單位並沒有提出相對版本一起競逐。 筆者從歷史制度主義切入,觀察家庭暴力防治法(包含其前身―婚姻暴力防治法)的立法過程。最開始婚姻暴力議題因為鄧如雯殺夫案而受到注目;之後婦女新知基金會接受內政部補助,著手研究婚姻暴力,但研究報告出來後卻完全停擺;半年後現代婦女基金會以高鳳仙法官翻譯的美國模範家庭暴力法為藍本,擬定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最後家暴法在立法院內經過數次政黨協商後,三讀通過。這中間的四年,對於婚姻暴力議題的宣導而言,因為受制於新聞熱潮的快速消退,整個政治環境被修憲、選舉、反核四等議題綁住,以及傳統家庭倫理和兩性相處觀念,所以受到的注視和討論有限。法案擬定方面,則因為有大環境有彭婉如案和白曉燕案的刺激,國際社會的風潮,制度上則有趨於健全的政黨協商機制和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董事長潘維剛佔有有利的政治地位(即身為執政黨資深立委,政府單位願意與其合作),加上推法策略上刻意隱藏性別問題,因此法案可以快速通過。 本研究發現,整個家暴法的立法過程,因為整個社會環境對法案擬定的刺激,強於政治環境的影響,制度上有政黨協商機制可以暫時調解警察和司法兩機關的權力鬥爭,策略上避開父權體制忌諱的性別意識,因此家暴法才能夠異於其他婦女法案,在立法院內順利審查、快速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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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非營利組織在立法過程中的議題倡導策略—以董氏基金會推動「菸害防制法」修訂為例

林育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台灣民主的多元深化,各種公共政策議題的倡議也愈趨複雜細膩,而利益團體及非營利組織在政策制訂過程的地位也愈趨重要,但實務上,台灣的非營利組織在政策制訂過程中的地位仍屬模糊,特別是在立法過程中的角色扮演與策略選擇,不僅在理論層次的研究中缺少關懷,在實務操作層次上也未獲一般的非營利組織重視,而使得非營利組織在政策立法過程中的未能適切的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因此,本文希望透過非營利組織理論和議題倡導策略分析的結合,建構一個非營利組織在我國立法運作中倡導議題的基本框架,並作為未來相關非營利組織在立法過程中策略選擇的參考依據。 以非營利組織相關理論和公共政策類型區分,可知相關的組織角色和政策類型種類繁多,但本文限於研究範圍,主要將關注於「價值維護者」非營利組織對於「管制性政策」在立法過程中的倡導策略,並選擇以董氏基金會推動「菸害防制法」修訂作為主要的研究個案。本文並以立法過程作為時間的縱面,切割為程序委員會及院會一讀的「立法形成期」、委員會審查的「法案角力期」和黨團協商及院會二三讀的「折衝妥協期」等三個階段,分別分析董氏基金會在不同階段推動「菸害防制法」修訂所採取的各種議題倡導策略,並透過深度訪談等方式蒐集資料,對其所運用的議題倡導策略的利弊得失進行審視評估。 本文研究發現,董氏基金會在歷時兩年半的菸害防制法修法過程中所採取的議題倡導策略,主要有「道德化『困窘策略』的策略主軸」、「結合媒體訴求的行動策略模式」、「單一而執著的直線操作」等幾項特點,而可能忽略了立法院妥協的議事文化、並對於立法院議事技巧不夠熟悉,從而造成菸害防制法修訂的延宕與議題倡導的挫敗。從董氏基金會推動菸害防制法的案例中,本研究認為,有關國內非營利組織進行議題倡導及立法遊說時,最為缺乏而急迫需要的,就是議題倡導及立法遊說的專業化訓練,因此建議我國非營利組織應該加強對於在立法過程中議題倡導策略的專業訓練,使其能夠更為順暢地完成其議題倡導的使命。 關鍵字:非營利組織、議題倡導、立法過程、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法 / As the democracy in Taiwan became more intensely diversified, the promotion of various types of bills on public policies turned more complex and more delicate. In addition, the status of both profit-bearing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in the process of policy establishment also became rather important. However, practically, the status of Taiwan’s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in the process of policy establishment is still blurred especially in the role-play and the strategy selection in the process of the theories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bill promotion and strategy analysis, and to use the research findings as a reference for the relevant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in strategy selections in future legislation processes. It is evident that there are various types of relevant organization roles and policies if the categorization is divided into the relevant theories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 and the types of public policies. Due to the limitations on the scope of research, this paper mainly focuses on the promotion strategies of the “value guardian”, the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on “control policies” in the legislation processes. Furtherm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obacco Hazar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ct” promoted by John Tung Foundation, is selected as the main case study for the research. This paper then takes the period of legislation process as the timeline and divides the time into 3 stages: the “legislation formation period” for the Procedural Committee and where the 1st Reading is passed by the Legislation Session; the “bill wresting period” where the bills are examined by the Committees; and the “negotiation period” where negotiations take place between the parties and the organizations and the 2nd and 3rd Readings are passed by the Legislation Session. The 3 different stages are used to analyze the various types of bill promotion strategies employed by John Tung Foundation in the promo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obacco Hazar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ct” in the different stages, where information are collected through in-depth interviews and other methods to undergo examinations and evaluations on the pros and cons in the bill promotion strategies used. It is found in this research that a number of characteristics including the “strategy focus of a moralized ‘impoverished strategy’”, the “mobile strategy model that combines media appeals”, and the “single and persistent linear operation” are the main bill promotion strategies taken by John Tung Foundation in the promo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obacco Hazar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ct” that took 2.5 years to get through. The bill discussion culture and the compromise of the Legislative Yuan may have been neglected and the unfamiliarity with bill discussion techniques in the Legislative Yuan may have caused the delay and the failure of the bill promotion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obacco Hazar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ct. This research feels that from the example of John Tung Foundation’s promotion of the Tobacco Hazar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ct, the most lacking and the most urgently required for local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in bill promotion and legislation persuasion would be the professional training for bill promotion and legislation persuasion. It is therefore recommended that the local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should strengthen their professional training for bill promotion strategies in the legislation processes in order for them to smoothly complete the mission in bill promotion. Keywords: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Bill Promotion, Legislation Processes, John Tung Foundation, Tobacco Hazar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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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議價行為與決策--以動態博奕分析全民健保法制定過程 / Bargaining behavior--A game-theoretic analysis in the National Health Care Law-making

王志宏, Wang, Vincent C.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運用博奕理論,分析全民健保法中各涉入者的議價行為,包括政黨及利益團體兩個層次之互動。主要探討下列問題:1、瞭解議價行為之動態賽局結構。2、參與者如何運用策略及其資源,以達到其偏好的理想點。3、如何透過議價來調節分歧的利益,規避社會衝突。4、如何透過理性的計算,如移動、反制、反反制的過程,達柏雷圖邊界。 第一章說明研究範圍與方法,及本文研究架構等。 第二章為理論基礎,先對傳統博奕理論提出修正,再介紹本文所採用之移動理論。 第三章說明本研究範圍內之行為者的立場、偏好等,並採二階賽局之觀點對兩層次之行為者的互動做一分析。 第四章把健保法立法過程依重要事件分為三段,分別運用賽局結 構分析其議價過程與結果。 第五章在針對第四章之均衡結果提出更進一步之分析,以康多賽贏家、中間選民定理、空間理論等來分析議題之社會選擇結果。 第六章提出研究限制和檢討,及本文結論。 / In the thesis , the author use game theory to analysis thebargaining behavior of the actors,including political parties and interest groups,in the Nationl Health Care Law-making. The purpose of this thesis contains four points.First of all,to figure out the structure of bargaining game.Second,how does the actors use their strategies and resourse to reach their ideal point.Third,how does the bargaining goes to come to an agreement, and avoid social conflict.forth and last,how can the rational actors use their strategies like move,counter-move,even counter counter-move to reach Pareto front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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