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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實務問題研究--以婚姻暴力為研究重心

蘇曉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研究方法部分,首先,本文針對國內現有之文獻加以蒐集,包括相關之教科書、專書、期刊雜誌相關文章、論文,以及一些具代表性的重要外國文獻,目的在整理及分析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礎理論之問題,例如為何會有此法的形成、此法的架構及爭議問題何在等等,並進而提出本文之看法。 再者,執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實務運作機關,最主要為警察機關、社政單位、以及法院。這三個機關間的工作配搭,是否天衣無縫,抑或尚有需改進之處,都是本文中欲探討的對象。筆者並將以能力內所能取得的警察機關筆錄、法院判決書、社工人員意見為資料,一一探討這些實務機關對家暴案件的處理態度,是否切合當事人需要,這些執行人員的性別意識為何、是否有性別偏見,執行人員的性別意識對家暴案件之處理有何影響。至於家暴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觀點,例如受虐者所需救援措施、加害人的處遇計畫,也將藉由理論與實務的文獻資料予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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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密伴侶暴力的媒體再現(1988-2008年)

施馨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嘗試以1988年6月24日至2008年6月24日之間,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前後十年,《聯合報》與《中國時報》的親密伴侶暴力新聞為研究樣本,經分層抽樣後共取1,010則新聞,以內容分析法檢視兩報呈現親密伴侶暴力新聞的方式,並觀察此類新聞報導有何特性,而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前後,親密伴侶暴力新聞的報導方式有何轉變?   本研究以責任歸咎方式、消息來源、親密伴侶暴力迷思、主要議題、「社會關注」指標與「廣義親密伴侶暴力」指標檢視1,010則親密伴侶暴力報導,並依新聞分布特性分為「議題醞釀期」、「法案倡議與通過期」、「法案實施初期」以及「法案實施三年後」四個時期。 本研究發現親密伴侶暴力報導主題面向上以「暴力事件與個案」為主,不同時期中的主題分布達統顯著差異,「法案倡議與通過期」及「法案實行初期」為四時期中「防暴落實過程」比例較高者,而「防暴執行阻礙/困境」在四時期的比例均在一成以下。個案導向的新聞報導於社會關注面向上以「立法規範與庇護/援助」、「當事者外的援助與介入」與「議題專家作為消息來源」上有明顯進步;但四個時期皆有90%以上的新聞未提到「施暴者終止暴力的方式」。 在親密伴侶暴力的歸因方式上,「個人框架」以「暴力事件與個案」為議題主軸。「體制框架」的議題較平均的分配在「防暴落實過程」、「相關政策/法令」以及「防暴執行阻礙/困境」。「文化/社會結構框架」超過五成的主題為「防暴落實過程」。「整合框架」中排名第一亦為「防暴落實過程」,其次是「相關政策/法令」。   媒體文本中呈現迷思為「責備受害者」,「加害者脫罪」,「美滿家庭價值」與「霧裡看花」。「議題醞釀期」僅近四成未提及迷思,而「法案倡議與推動期」有超過六成五的新聞未提及任何迷思,表現最佳。「責備受害者」在各時期皆為比例最高的迷思。 「未提及迷思」的消息來源以「專家與倡議團體」佔最多數,其次為「官方消息來源(政策層面)」。其他四種迷思「責備受害者」、「加害者脫罪」、「美滿家庭價值」與「清官難斷家務事」中,「官方消息來源(執法層面)」皆為最主要消息來源。不同框架間的迷思分布達統計上的顯著差異。「體制框架」、「文化/社會結構框架」與「整合框架」皆超過九成未提及任何迷思。「個人框架」中有超過四成的迷思為「責備受害者」,其次為「加害者脫罪」。   消息來源方面,隨著時間的變化而有所不同,且達顯著差異。「議題醞釀期」前三名消息來源依序為:「官方消息來源(執法層面)」、「受暴者」與「專家與倡議團體」。而「法案實施三年後」排名第一轉為「受暴者」,其次為「官方消息來源(執法層面)」與「專家與倡議團體」。「法案倡議與通過期」及「法案實行初期」裡「專家與倡議團體」消息來源引用較其他二時期明顯提升。四個時期的「當事者人際網絡」比例均極低。   「個人框架」前兩大消息來源為「官方消息來源(執法層面)」與「受暴者」。「體制框架」中以「專家與倡議團體」(45.5%)排名第一。「文化/社會結構框架」中有超過五成的消息來源為「專家與倡議團體」,其次是「官方消息來源(政策層面)」,「其他與純粹記者描述」排名第三。「整合框架」中排名與「文化/社會結構框架」相同,且比例分佈亦類似。 基於上述結果,本研究嘗試對對媒體實務工作者與社政專業提出建議:在媒體報導上須延展報導的廣度與深度,與社政團體配合定期製作專題報導,引用暴力倖存者的現身說法,輔以專家或倡議團體的評論或意見以供參酌,以達到引發讀者興趣與教育知識兼具的成效。在報導暴力事件時,避免擷取與事件本身無關的敘述,並與社會新聞路線之外的其他記者整合,搭配相關議題進行報導。社福團體在近用媒體時可尋求另類發聲管道,並成立專業小組,及時回應媒體需求。並與媒體保持合作關係,定期提供其專業領域的各項資訊,適時提出澄清,掌握議題的定義與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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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過程研究

林芝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解嚴之後,社會運動團體除了抗爭行動外,漸漸以體制內的修訂法律為主要手段。婦女運動團體也不例外。婦運團體推動的婦女法案,立法過程大部分都需要花很長一段時間和政府機關周旋。家庭暴力防治法則是一個特殊的例子,因為它在立法院裡,從提案到通過只花費一年多的時間,而且相關行政單位並沒有提出相對版本一起競逐。 筆者從歷史制度主義切入,觀察家庭暴力防治法(包含其前身―婚姻暴力防治法)的立法過程。最開始婚姻暴力議題因為鄧如雯殺夫案而受到注目;之後婦女新知基金會接受內政部補助,著手研究婚姻暴力,但研究報告出來後卻完全停擺;半年後現代婦女基金會以高鳳仙法官翻譯的美國模範家庭暴力法為藍本,擬定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最後家暴法在立法院內經過數次政黨協商後,三讀通過。這中間的四年,對於婚姻暴力議題的宣導而言,因為受制於新聞熱潮的快速消退,整個政治環境被修憲、選舉、反核四等議題綁住,以及傳統家庭倫理和兩性相處觀念,所以受到的注視和討論有限。法案擬定方面,則因為有大環境有彭婉如案和白曉燕案的刺激,國際社會的風潮,制度上則有趨於健全的政黨協商機制和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董事長潘維剛佔有有利的政治地位(即身為執政黨資深立委,政府單位願意與其合作),加上推法策略上刻意隱藏性別問題,因此法案可以快速通過。 本研究發現,整個家暴法的立法過程,因為整個社會環境對法案擬定的刺激,強於政治環境的影響,制度上有政黨協商機制可以暫時調解警察和司法兩機關的權力鬥爭,策略上避開父權體制忌諱的性別意識,因此家暴法才能夠異於其他婦女法案,在立法院內順利審查、快速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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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與權利-受婚姻暴力女性的權利實踐 / Self and rights-the practice of women's rights in the intimacy violence case

李姿佳, Lee, Tzu-Ch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古以來婚姻暴力在臺灣社會是被忽視的議題,直到1998年臺灣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成為全亞洲第一個完成立法的國家,也是一部保障被害人人權的法律。在實務上,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19年來,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效用為何,一直存在不同的爭論。在臺灣對婚姻暴力受暴者的保護,從保護人權的理想到權利的賦予,再從權利賦予看到權利對社會影響,法律實施多年後,實務上看到人權保護與權利賦予,中間產生非常大的落差,而產生落差的原因,是本研究所要回答的問題。 近年來西方創發第四種新權利理論,突破以往權利理論的框架,將自我與權利是循環(recursive)影響的觀點,然而華人的自我與西方自我截然不同。心理學家幫助我們把自我內在的基本心理結構做了許多描述和區分;人類學則說明華人自我和西方自我的不同,華人自我是差序格局,自我悠遊在父母兄弟姊妹之間的關係中。而本研究的自我與新權利理論不同之處在於,新權利理論的自我是個人主義式的自我,而本研究的自我是包含他人,在心理學和人類學的相互補充下,形成本研究重要的論述基礎。 本文研究方法有文獻回顧、質性深度訪談及個案分析三種。質性深度訪談,以受婚姻暴力女性的權利意識為主軸,訪談兩對曾有婚姻關係之夫妻,在婚姻中有發生過婚姻暴力,且法院核發保護令,本研究以兩對夫妻為個案分析對象。本研究結發現,在臺灣自我會影響權利,而距離和情是影響自我發展範圍大小及輕重的關鍵因素;性別會影響對雙方所認知產生距離的原因,以及雙方對夫妻之情轉變看法的關鍵有所不同。 本研究最後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四項結論與建議,一、自我和權利是臺灣受婚姻暴力女性權利實踐的樣貌;二、在婚姻中的人權與權利主張中間有一段很大的落差;三、影響自我與權利的關鍵因素是距離和情;最後第四點,對臺灣婚姻暴力防治提出建議。 / Since ancient times, intimacy violence in Taiwan society is a neglected issue, until 1998, Taiwan through the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to become the first in Asia to complete the legislation of the country, but also a protection of the human rights of the law. In practi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omestic Violence Act 19 years,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law on the preven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there have been different debates. In Taiwan, the protection of intimacy violence by the violence, from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to the right to the right to give, and then given the rights from the right to see the social impact of the law after years of practice to see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rights, the middle of the very The big gap, and the cause of the drop is the answer to this question. In recent years, the West created the fourth new theory of rights, breaking the framework of the previous theory of rights, the self and the right is recursive (recursive) the impact of view, but the Chinese self and Western self is very different. Psychologists help us to self-inner basic psychological structure to do a lot of description and distinction; anthropology is that the Chinese self and Western self is different, the Chinese self is the pattern of differences, self-leisurely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ents and brothers and sister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self and the new right theory of this study is that the self of the new right theory is an individualistic self, and the self of the study contains other people, which are important in the complementarity of psychology and anthropology. The basis of the discussion. This article has three kinds of literature review, qualitative depth interview and case analysis. Qualitative depth of interviews, to intimacy violence women's rights awareness as the main axis, interview two pairs of marriages have marriages, intimacy violence in the marriage, and the court issued a protection order, the study of two couples as a case study Object. This study concludes that Taiwan's self affects rights, and distance and love are the key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size and severity of self-development. Gender will affect the causes of the perceived distance between the two sides and the key to the change of husband and wife's feelings Different. In the end of this study, four conclusions and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results. First, the self and the right are the practice of women's sexual rights in Taiwan. Second, there is a great gap between the human rights and rights in marriage. The key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self and the right are the distance and the situation. Finally, the fourth point is to make suggestions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timacy violence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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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法規範與實施現況初探研究——以觀護人在網絡中可能扮演之角色及相關配套修法為中心 / Preliminary research on laws, regulations and implementa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inflicter treatment programs, with focus on networking role of probation officer and relevant regulation required.

周瑋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針對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與加害人處遇相關之法規範,進行整理摘要,並透過質性研究的深入訪談法,探討觀護人在家暴防治網絡及加害人處遇網絡中,可能扮演的角色,以及如何讓防治網絡及處遇網絡更加緊密的修法意見。 本論文之架構分為六章,分別為:緒論、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建構的網絡運作、家庭暴力犯罪理論與加害人處遇模式、從觀護人觀點看加害人處遇計畫及家暴加害人之觀護工作、觀護人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可能扮演之角色及加害人處遇計畫法規範修訂方向建議、結論與建議,各章節撰寫重點分述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於此章先敘明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限制,並限定研究範圍及研究架構之方向。 第二章是從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精神與內涵出發,進一步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建構的防治網絡及處遇網絡,最後聚焦到加害人處遇計畫法源依據的介紹。 第三章為家庭暴力犯罪之理論解釋及處遇模式的介紹。由於有效的處遇模式必定是從犯罪原因理論衍伸而來,但犯罪行為的原因解式理論通常相當多元且百家爭鳴,因此,本章分別就家庭暴力的犯罪循環、社會生物學、心理學〈個人病理〉、社會心理層面〈人際互動〉、社會學、女性主義〈文化情境〉及系統生態觀點所發展出來的犯罪原因論加以介紹,賦與加害人處遇計畫發展之理論正當性。最後,再針對現有的處遇模式加以介紹。 第四章是從觀護人的觀點,透過對於質性研究訪談內容的分析整理,對於家暴加害人的觀護工作,以及觀護人目前在加害人處遇工作上所扮演的角色〈包括家暴專股運作情形、與防治網絡之結合情況〉進行描述與討論。 第五章是針對未來觀護人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上可能扮演的角色、優缺點,提供加害人處遇計畫及觀護工作相關法規範之配套修法的建議,期能讓防治網絡及處遇網絡都更緊密。 第六章為本文之結論。於本章擬做一整合性之歸納摘要,整理出筆者的意見及相關配套措施之建議,期能從實務經驗中提供加害人處遇計畫及觀護工作相關法規範修法之淺見。 本文主要的研究發現有幾大部分。首先,從家暴專股觀護人實際從事加害人觀護、處遇的實務經驗看來,家暴防治網絡及加害人處遇網絡對於觀護人的角色其實是有所期待的,但受限於觀護人的工作執掌缺乏行為作用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又沒有用特別法的方式,給予觀護人在刑事程序或社區處遇上的法定角色,家暴專股的工作僅能依據著政策的風向球來跑,在法務、檢察系統行政工作資源的相互擠壓下,甚至可能僅採取一些表面校度的作法, 讓觀護人無法發揮、培養其對於加害人監督、輔導的專業能力,相較於受訪者對工作的用心,著實可惜。 再者,目前家庭暴力案件走入司法可能透過民事保護令或刑事程序,加害人處遇計畫目前是屬於民事保護令之一款,處遇前的審前鑑定及後續處遇計畫的執行,目前都是由縣市政府的家暴中心(衛生局)負責辦理、協調各種專業鑑定、處遇的資源。單純走刑事程序進來的加害人,可能沒有機會接受鑑定,也不一定有機會接受處遇計畫。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章在刑事程序的部分,雖然有課予法務部要負責辦理家暴受刑人之加害人處遇計畫,但對於假釋、緩刑之受保護管束人,甚至是緩起訴的被告所需要的加害人處遇計畫,則漏未規定。雖然法務部有透過政策下達,要求地檢署觀護人每年必須辦理家暴加害人治療小團體,但對於團體的內涵、預期目標成效的要求卻相當鬆散,導致各地檢署家暴專股觀護人各自為政,其中如果是邀請心理師或社工師來帶領類似於加害人處遇計畫中的「認知輔導教育團體」,就可能造成有加害人重複參加民刑事的團體,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卻也可能有另一些加害人完全沒有接受處遇計畫的機會。 最後,本文也針對觀護人在家暴網絡中可能扮演之角色及相關配套修法提出觀察與淺見,期能做為後續相關研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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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中訴訟及非訟法理之適用 / The Application of Civil Procedure and Non-Contentious Procedure in Taiwan Family Act.

白承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家事事件法於2012年6月1日施行,新法基於家事事件妥適、迅速解決,與統合處理並促進程序經濟,以平衡家事事件當事人間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等目的,將向來適用關於家事事件所適用之法律,包括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等法律,統合於一部法典,並將家事事件依各該事件之訟爭性強弱程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程序標的所享有之處分權限範圍、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程度之不同等要素區分為甲、乙、丙、丁、戊及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之其他應由家事法院處理之事件等六種事件類型,惟該事件類型區分之方式並無法妥適說明其與家事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間適用之關係,且亦無法適切回應各該家事事件所依據之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中,關於立法者已就實體法規範所設立之價值判斷。   本文自訴訟程序及非訟程序、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間之異同及區別論,認為事件分類與各該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係屬二事,尤於家事事件所牽涉者係實體法與程序法、財產法與身分法交錯適用之領域,基於家事事件之特殊性與複雜性,更應有依各該不同事件類型而有適用不同程序法理之可能,始足以回應關於實體法上之價值判斷,故應放棄向來訴訟與非訟事件之區分概念,而應依各該家事事件之本質(實體法價值)量身打造其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程序法規範)。藉由探討向來架構程序法理之重要原則,如處分權主義與職權主義、辯論主義與職權探知主義、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直接審理與間接審理及公開審理與不公開審理等,此類程序原則如何在各該家事事件中妥適適用,且基於實體法觀察之立場,各該程序原則亦應有其適用之界限,而與向來以財產紛爭為對象所建構之民事訴訟程序法理應有所不同。   因現行家事事件法分類結果,將使實體法與程序法規範間有所扞格,且導致程序法理適用上之疑義,是以本文以為於家事事件應類型化程序法理適用,依各該家事事件之種類,先回歸各該事件實體法規範之體系與價值為何,再思考程序法理上應如何設計,始足以妥適回應各該家事事件之實體法上價值判斷。而基於類型化程序法理適用肯定論之前提下,本文以為,關於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應各別自各該家事事件之實體法依據尋求其解釋適用之依據,亦即,基於家事事件之特殊性,各該事件程序應適用之程序法理尚未能均一而論,而自各該事件所適用之原則,大別可區分為應適用訴訟法理事件、應原則適用訴訟法理輔以非訟法理事件、應原則適用非訟法理輔以訴訟法理事件及應適用非訟法理事件等類型,而本文於第五章中亦就各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亦按照各該事件類型名稱加以分類,並分別詳論各該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處分權主義或職權主義、辯論主義或職權探知主義、嚴格證明或自由證明、直接審理或間接審理及是否採取公開審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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