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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法規範與實施現況初探研究——以觀護人在網絡中可能扮演之角色及相關配套修法為中心 / Preliminary research on laws, regulations and implementa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inflicter treatment programs, with focus on networking role of probation officer and relevant regulation required.

周瑋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針對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與加害人處遇相關之法規範,進行整理摘要,並透過質性研究的深入訪談法,探討觀護人在家暴防治網絡及加害人處遇網絡中,可能扮演的角色,以及如何讓防治網絡及處遇網絡更加緊密的修法意見。 本論文之架構分為六章,分別為:緒論、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建構的網絡運作、家庭暴力犯罪理論與加害人處遇模式、從觀護人觀點看加害人處遇計畫及家暴加害人之觀護工作、觀護人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可能扮演之角色及加害人處遇計畫法規範修訂方向建議、結論與建議,各章節撰寫重點分述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於此章先敘明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限制,並限定研究範圍及研究架構之方向。 第二章是從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精神與內涵出發,進一步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建構的防治網絡及處遇網絡,最後聚焦到加害人處遇計畫法源依據的介紹。 第三章為家庭暴力犯罪之理論解釋及處遇模式的介紹。由於有效的處遇模式必定是從犯罪原因理論衍伸而來,但犯罪行為的原因解式理論通常相當多元且百家爭鳴,因此,本章分別就家庭暴力的犯罪循環、社會生物學、心理學〈個人病理〉、社會心理層面〈人際互動〉、社會學、女性主義〈文化情境〉及系統生態觀點所發展出來的犯罪原因論加以介紹,賦與加害人處遇計畫發展之理論正當性。最後,再針對現有的處遇模式加以介紹。 第四章是從觀護人的觀點,透過對於質性研究訪談內容的分析整理,對於家暴加害人的觀護工作,以及觀護人目前在加害人處遇工作上所扮演的角色〈包括家暴專股運作情形、與防治網絡之結合情況〉進行描述與討論。 第五章是針對未來觀護人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上可能扮演的角色、優缺點,提供加害人處遇計畫及觀護工作相關法規範之配套修法的建議,期能讓防治網絡及處遇網絡都更緊密。 第六章為本文之結論。於本章擬做一整合性之歸納摘要,整理出筆者的意見及相關配套措施之建議,期能從實務經驗中提供加害人處遇計畫及觀護工作相關法規範修法之淺見。 本文主要的研究發現有幾大部分。首先,從家暴專股觀護人實際從事加害人觀護、處遇的實務經驗看來,家暴防治網絡及加害人處遇網絡對於觀護人的角色其實是有所期待的,但受限於觀護人的工作執掌缺乏行為作用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又沒有用特別法的方式,給予觀護人在刑事程序或社區處遇上的法定角色,家暴專股的工作僅能依據著政策的風向球來跑,在法務、檢察系統行政工作資源的相互擠壓下,甚至可能僅採取一些表面校度的作法, 讓觀護人無法發揮、培養其對於加害人監督、輔導的專業能力,相較於受訪者對工作的用心,著實可惜。 再者,目前家庭暴力案件走入司法可能透過民事保護令或刑事程序,加害人處遇計畫目前是屬於民事保護令之一款,處遇前的審前鑑定及後續處遇計畫的執行,目前都是由縣市政府的家暴中心(衛生局)負責辦理、協調各種專業鑑定、處遇的資源。單純走刑事程序進來的加害人,可能沒有機會接受鑑定,也不一定有機會接受處遇計畫。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章在刑事程序的部分,雖然有課予法務部要負責辦理家暴受刑人之加害人處遇計畫,但對於假釋、緩刑之受保護管束人,甚至是緩起訴的被告所需要的加害人處遇計畫,則漏未規定。雖然法務部有透過政策下達,要求地檢署觀護人每年必須辦理家暴加害人治療小團體,但對於團體的內涵、預期目標成效的要求卻相當鬆散,導致各地檢署家暴專股觀護人各自為政,其中如果是邀請心理師或社工師來帶領類似於加害人處遇計畫中的「認知輔導教育團體」,就可能造成有加害人重複參加民刑事的團體,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卻也可能有另一些加害人完全沒有接受處遇計畫的機會。 最後,本文也針對觀護人在家暴網絡中可能扮演之角色及相關配套修法提出觀察與淺見,期能做為後續相關研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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