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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実務家的思考-法学方法論の外側-

菊池, 亨輔 23 March 2017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0130号 / 法博第195号 / 新制||法||157(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亀本 洋, 教授 服部 高宏, 教授 船越 資晶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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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取向的憲法解釋與適用

宋恩同, Sung, En T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在功能界定上向來有「行政=現代人」「立法=未來人」「司法=過去人」的說法。換言之,司法者如能將已發生的既存事實與爭議釐清其法律關係,任務即可算是達成。不過,隨著科技爆炸性進步,高品質生活背後卻代表了新型態的危害往往發生得又急又快,造成損害的規模或是嚴重性更鉅,回復也高度困難,避免危害的發生可能比事後追究責任歸屬更為重要。因此,不論行政、立法甚至司法者行使職權,將目光投射至「未來」恐怕皆無法避免。就此而言,司法者解釋與適用法令時取向於未來的後果,正是呼應上述主張,如此操作思維本文即稱為「結果取向」。 問題在於,目前對於結果取向方法的完整討論仍不算多,「結果取向」一詞在理解上十分模糊,如果界定為取向於「結果」的方法,那麼「結果」又是何指?具體操作步驟為何?與傳統法律解釋方法的關係為何?並且追根究底,取向於未來後果之司法裁判與政治部門的政策決定活動相似,司法者採取是種方法是否仍具有正當性?另外,如果把結果取向方法投入個別法律領域運用,特別在憲法領域,正當性議題以及具體操作上又有何應注意之處? 循此,本文試著先劃定出結果取向方法較為清楚的輪廓並且探討正當性的議題;接著以憲法領域為核心,考量到憲法獨特的規範特性、規範結構以及大法官任務定位等因素,重新檢視結果取向觀點運用在憲法解釋與適用活動時之正當性以及操作上應所調整之處;最後再把焦點拉回我國大法官解釋實務,從過往釋憲實務中,試著找出幾號採取結果取向觀點的解釋,另外,若是大法官在往後要繼續採用結果取向觀點,本文從程序建制如何配套的面向上提出一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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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殼上市櫃監理規範之研究 / Reverse Takeover Regulating

高于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券交易所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2013年12月增訂借殼上市櫃監理新規範,借殼上市櫃監理規範之探討,須從借殼上市櫃者之動機、借殼上市櫃者之方法著手,同時對於一般上市櫃之標準及流程應有所了解,俾以比較其與借殼上市櫃監理規範之差別,以分析借殼上市對於借殼公司及被借殼公司之經營者、小股東有何利弊,並參酌外國之借殼上市監理規範,以歸納分析借殼上市櫃監理之法規範核心,從而檢驗外國及我國之借殼上市櫃監理規範是否充分達致法規範核心目的,作為提出我國借殼上市櫃監理規範之建議。 本文第二章先介紹借殼上市之定義,透過借殼者、被借殼之動機分析,始能清楚呈現借殼上市現象產生的原因;第三章簡介借殼上市各種案例類型,從這些案例中,使吾人更能全面而宏觀地了解借殼上市之可能發展,以期為後續法規範修定之妥適性提供依據;第四章將借殼上市對於各個關係人之利弊做一詳盡之分析,探討借殼上市監理規範的法規範核心為何;第五章分別介紹並且評析美國、英國、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之借殼上市監理規範,觀察各國對於借殼上市之監理方式之方法以及寬鬆程度,作為我國現行監理規範之參考;第六章介紹我國借殼上市櫃監理規範並分析之,再透過與其他各國之規範之比較,檢討我國現行規範是否有需要調整之處,作為將來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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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法規範與實施現況初探研究——以觀護人在網絡中可能扮演之角色及相關配套修法為中心 / Preliminary research on laws, regulations and implementa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inflicter treatment programs, with focus on networking role of probation officer and relevant regulation required.

周瑋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針對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與加害人處遇相關之法規範,進行整理摘要,並透過質性研究的深入訪談法,探討觀護人在家暴防治網絡及加害人處遇網絡中,可能扮演的角色,以及如何讓防治網絡及處遇網絡更加緊密的修法意見。 本論文之架構分為六章,分別為:緒論、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建構的網絡運作、家庭暴力犯罪理論與加害人處遇模式、從觀護人觀點看加害人處遇計畫及家暴加害人之觀護工作、觀護人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可能扮演之角色及加害人處遇計畫法規範修訂方向建議、結論與建議,各章節撰寫重點分述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於此章先敘明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限制,並限定研究範圍及研究架構之方向。 第二章是從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精神與內涵出發,進一步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建構的防治網絡及處遇網絡,最後聚焦到加害人處遇計畫法源依據的介紹。 第三章為家庭暴力犯罪之理論解釋及處遇模式的介紹。由於有效的處遇模式必定是從犯罪原因理論衍伸而來,但犯罪行為的原因解式理論通常相當多元且百家爭鳴,因此,本章分別就家庭暴力的犯罪循環、社會生物學、心理學〈個人病理〉、社會心理層面〈人際互動〉、社會學、女性主義〈文化情境〉及系統生態觀點所發展出來的犯罪原因論加以介紹,賦與加害人處遇計畫發展之理論正當性。最後,再針對現有的處遇模式加以介紹。 第四章是從觀護人的觀點,透過對於質性研究訪談內容的分析整理,對於家暴加害人的觀護工作,以及觀護人目前在加害人處遇工作上所扮演的角色〈包括家暴專股運作情形、與防治網絡之結合情況〉進行描述與討論。 第五章是針對未來觀護人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上可能扮演的角色、優缺點,提供加害人處遇計畫及觀護工作相關法規範之配套修法的建議,期能讓防治網絡及處遇網絡都更緊密。 第六章為本文之結論。於本章擬做一整合性之歸納摘要,整理出筆者的意見及相關配套措施之建議,期能從實務經驗中提供加害人處遇計畫及觀護工作相關法規範修法之淺見。 本文主要的研究發現有幾大部分。首先,從家暴專股觀護人實際從事加害人觀護、處遇的實務經驗看來,家暴防治網絡及加害人處遇網絡對於觀護人的角色其實是有所期待的,但受限於觀護人的工作執掌缺乏行為作用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又沒有用特別法的方式,給予觀護人在刑事程序或社區處遇上的法定角色,家暴專股的工作僅能依據著政策的風向球來跑,在法務、檢察系統行政工作資源的相互擠壓下,甚至可能僅採取一些表面校度的作法, 讓觀護人無法發揮、培養其對於加害人監督、輔導的專業能力,相較於受訪者對工作的用心,著實可惜。 再者,目前家庭暴力案件走入司法可能透過民事保護令或刑事程序,加害人處遇計畫目前是屬於民事保護令之一款,處遇前的審前鑑定及後續處遇計畫的執行,目前都是由縣市政府的家暴中心(衛生局)負責辦理、協調各種專業鑑定、處遇的資源。單純走刑事程序進來的加害人,可能沒有機會接受鑑定,也不一定有機會接受處遇計畫。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章在刑事程序的部分,雖然有課予法務部要負責辦理家暴受刑人之加害人處遇計畫,但對於假釋、緩刑之受保護管束人,甚至是緩起訴的被告所需要的加害人處遇計畫,則漏未規定。雖然法務部有透過政策下達,要求地檢署觀護人每年必須辦理家暴加害人治療小團體,但對於團體的內涵、預期目標成效的要求卻相當鬆散,導致各地檢署家暴專股觀護人各自為政,其中如果是邀請心理師或社工師來帶領類似於加害人處遇計畫中的「認知輔導教育團體」,就可能造成有加害人重複參加民刑事的團體,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卻也可能有另一些加害人完全沒有接受處遇計畫的機會。 最後,本文也針對觀護人在家暴網絡中可能扮演之角色及相關配套修法提出觀察與淺見,期能做為後續相關研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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