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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立法過程及執行之研究-賽局理論的觀點

洪維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以往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的相關研究,往往著重於問題解決的導向,而較少立法及制度執行互動過程,因此有關於立法互動過程與立法結果的關係,以及制度未被完全執行的原因,並未被釐清。賽局理論考慮到行為人間的互動行為對立法行為及制度執行的影響,因此本研究基於制度變遷理論,以賽局理論的分析方法,建立行政及立法部門互動的理論模式,以及制度執行的理論模式,提供分析相關問題的理論架構。其次,本研究將前述所建立之理論模式,應用於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的立法及執行問題,獲得以下幾點結論: 一、從保留地立法過程分析可以瞭解,而在民國六十二年及民國七十七年兩次立法過程中,因立法部門的生態結構以及行政部門對議程的掌控,使得行政部門在強制力及訊息充分程度上具有優勢,大體掌握了雙方互動上的優勢。然隨政治生態的改變,行政部門對立法部門的控制能力降低,而使行政部門對聲譽之考量以及懲罰成本改變,且亦影響到立法部門對行政部門修法意向的認知,而使得民國六十二年及民國七十七年兩次的立法結果有所差異。 二、由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的執行受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地方優勢選民間的共有代理關係影響。就民國六十二年至民國七十七年間的情況而言,中央政府取得地方政府執行保留地制度成效的相關訊息,受到本身財力及人力上的諸多限制,監督成本相對較高;而地方政府提供不涉及保留地徵收的公共設施,因有較具成效而能討好地方選民,有利於地方選舉,因此具有較佳的生產力。在前述兩個原因下,造成當時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趨向未被完全執行的路徑。 三、隨著行政部門所可動用懲罰資源的減少、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相對結構的改變,以及立法部門與地方選民間的關係愈趨緊密,未來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若再度修法時,在目前政治生態下,極可能出現立法僵局或協商時程上的延遲,甚至產生立法部門主導的現象;而若在執行方式上及執行機制上未有重大改變,則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仍將繼續趨向於未能被完全執行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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