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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服務貿易規範中「國內規章」條款之研究 / The Study of Domestic Regulation in GATS林莉璇, Lin, Li-Hs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內規章之規範工作在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第四項即表明須加以進行,且此類貿易障礙確有處理之必要。本論文鑑於規範國內規章之必要性以及談判上之困難,擬探討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第四項就資格要件、程序、技術標準與核照條件等措施擬定必要規範之可行性。
為減少資格要件與核照要件不必要之貿易障礙,各會員國在就此等要件作規定時,最重要的就是必須將對外國服務供給者或廠商的一切要求予以具體明文化,而這些要求只須確保達到服務品質即可,而不必過於苛刻、意圖阻礙貿易。在國內規章規範中要求會員國去除與服務品質無關且會造成服務供給限制之規定,並可鼓勵會員國間簽定相互承認協定或單方自主給予認許,另外也應鼓勵會員國參考相關國際機構所制定之標準。
在資格程序與核照程序方面,國內規章規範中應要求會員國將資格程序與核照程序事先設立、公開可取得、客觀、去除與服務品質無關且會造成服務供給限制之程序規定,並鼓勵各國主管當局推動簡化的行政程序,減少不必要之人力、物力浪費。
在規範技術標準上,可要求會員參考相關國際組織所發展出來的國際標準,或鼓勵會員間簽定相互承認協定就彼此採用之技術標準予以承認,並要求會員客觀考量其他會員採用的技術標準,若不准許該項標準應提出拒絕理由以避免會員採取之規章措施不合理而造成貿易障礙。此外,在國內規章規範中要求會員公布有關之技術資訊。
有些貿易障礙並不顯見於國內規章上,無法透過查看他會員之法令規定就足以斷定有阻礙貿易之嫌,況且,有時情況國內體制僵化無法立即作出改變,或國家資源與財力有限無法作出變革,而非會員故意藉此來阻撓貿易,這些障礙並無法單靠規範國內規章就可以解決,往往須配合政府體制之革新,以達成去除不必要障礙之目的。故,規範國內規章與政府國內規章革新應是相輔相成的。
由本論文的討論可知規範國內規章基本上是可行的,只是在談判上須兼顧各國面對的困難及國家間的利益衝突,才可很快地制定出國內規章規範,而規範之具體成效的展現,尚須各國政府內部國內規章革新之配合,才能去除不必要之貿易障礙,早日達成服務貿易真正的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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