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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對開發時機的影響吳秉蓁, Wu, Pin-C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都市更新是未來台灣都市發展的重要方向。然由於政府人力、財力上的限制,故鼓勵私部門參與投資更新事業為近年來推動都市更新的重要手段。目前政府提供許多獎勵措施,以增加開發業者投資更新事業的意願,其中被學界及業界視為最有效的措施是建築容積獎勵,而政府提供獎勵措施的目的在於:增加開發業者投資更新事業利潤的同時,亦能促使其早日進行更新,以縮短更新時程。然目前相關研究中,並無研究直接就此政策是否能達其目的作一探討,故對建築容積獎勵是否能促使更新早日進行有所懷疑,因而欲加以探究,此為本研究之研究動機。
欲探討建築容積獎勵能否促使更新早日進行,須從開發業者何時進行更新案的角度出發,亦即探討不同容積獎勵值下開發業者的最適開發時機,而開發時機可藉由開發投資決策法則決定。目前由於當開發業者取得建築容積獎勵時,並無立即開發之規定,因此開發業者不需立即開發,而可等待至最佳開發時機再進行開發,而淨現值決策法則無法反應此種情形,故本論文將改採實質選擇權決策法則探討容積獎勵對開發時機的影響。
基於上述研究動機,本文之研究目的為(1)以實質選擇權的概念,探討開發業者的最適開發時機。(2)探討建築容積獎勵對於開發時機的影響,以瞭解現行都市更新政策是否得以提早更新窳陋地區。為針對上述研究目的進行探討,本論文將分別回顧私部門參與都市更新及實質選擇權的相關文獻,以瞭解私部們參與都市更新之成本、收益因子,以及如何應用實質選擇權的概念,求取最適開發時機,進而建構最適開發時機之模型,此外,蒐集更新個案與市場資料,進行個案模擬與敏感度分析,最後提出政策建議。
研究結果顯示:(1)更新案具選擇權價值。(2)當總收益與總成本的比值大於最佳開發時機的決策準則時,應立即進行開發。(3)建築容積獎勵的給予,將增加更新案的開發利潤,但對開發時機的影響不明顯。此外,影響最適開發時機的因素很多,本研究結果發現:(1)審議期間、資金成本及購地成本上升時,會提早進行更新案開發。(2)審議通過當期的銷售價格、房價預期成長、房價標準差增加時,會延遲開發更新案。(3)容積取得成本、建築成本預期成長、建築成本標準差對開發時機的影響不顯著。
基於本研究結果,本文提出政策性建議為(1)私部門在進行更新案的開發時,應考量選擇權價值,以獲取更大利潤。(2)如政府欲透過容積獎勵方式,促進早日更新,則應將建築容積獎勵隨等待時間增加而減少。(3)可考慮其他的獎勵措施以提供開發業者誘因,避免造成現行容積管制政策失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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