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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賭場治理之法律問題研究─以新加坡及澳門法規範為中心 / A study of the Casino's Governance─Focusing on Singapore & Macau's regimes吳家林, Wu, Ja L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對於我國是否應開放合法賭場?在台灣已爭論十年以上。2009年1月23日修正公布《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10條之2,正式開啟我國於離島設置合法賭場之可能。
從中國澳門及美國開放合法賭場帶來經濟效益的經驗,加以新加坡2005年4月18日宣布,將開放成立兩處賭場度假村(Integrated Resort)以掌握賭場帶來的巨大觀光收益與稅收,似提供贊成我國引進合法賭場經營的有利論證。然對我國政府或官員而言,甚至學術研究領域,仍屬於相當陌生的新興產業;尚缺乏全盤性理解,尤其是外國法制的規範架構及內容的了解。
本論文以新加坡及澳門賭場管理法制為研究中心,採比較法學的方法,分析此二政府對賭場管理法制架構之異同,以作為我國未來建構賭場管理法制架構及內容之參考。另歸納賭場管理法的法律性質,及引進經濟學分析闡述其與賭場管理法制設計之關聯,是本論文另一重點所在。透過經濟學比較靜態的分析,提供新的法制設計思維。
本論文不辦證「開放合法賭場之利弊得失?」,而直接進入「政策已決定我國將開放合法賭場經營」之假設。就賭場管理法之法律性質,本研究歸納五項:一、是引進新興產業及增加投資的法律;二、是特許經營的法律;三、是具嚴格監控的法律;四、是慎選國家代理人的法律;五、是重視社會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此於第二章有詳細說明,並定位本論文之總論。
本論文第三章以下為各論之法制研究。分別以賭場特許執照之核發與撤銷、賭場營運之治理、賭場內部控制制度、賭場專責機關之設立等4章,作為分析新加坡及澳門賭場管理法制之架構。
最後,提出本研究之結論與建議:一、開放賭場合法化,應同時考量經濟利益與社會成本的效益;二、應建立嚴格治理的監理法制;三、設計降低社會影響衝擊的機制;四、強化股權控制與關係人之規範;五、賭場內部控制內容應提升至法律位階;六、賦予賭場專責機關較大的監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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