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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離境證券業務OSU之研究 / The Study of Offshore Securities Unit Business to Taiwanese Securities Brokers劉金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擴大我國資本市場版圖,提昇證券商國際競爭力,金管會於2012年12月與中央銀行會銜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立法院2013年5月底三讀通過,並於同年6月19日公布施行。本次修正重點為特許符合一定規模、財務健全與完整內部控制制度之綜合證券商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並參照現行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相關稅制規定訂定租稅優惠規範,開放經營證券商專業之業務範圍,例如「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金融商品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買賣」、「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之顧問諮詢、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銷售服務」及「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與證券相關外匯業務」等。
證券商設立OSU分公司將有助於吸引海外資金回流,並有效運用本國證券母公司之資本及信用,以擴大國際金融及證券業務參與者之規模,對於台灣經濟成長,增加金融人才的就業機會,擴大境外金融中心業務版圖,提昇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競爭力等,均有助益。後續金管會與中央銀行仍需研議修正及訂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相關施行細則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以利證券商及早開辦國際證券業務。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係參考新加坡ACU之發展模式,但成效大幅落後,本次開放證券商從事OSU業務,面向的是新加坡及香港的競爭,建議必須跳脫DSU框架,負面表列OSU金融商品,以興利取代防弊之監督管理思維,衡平金融監理與證券商OSU產業發展,始能提升台灣國際金融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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