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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國會同意權之研究 / The Comparative Study on Confirmation Power between R.O.C &羅敏強, Lo, Minn Chi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之目的乃在探索同意權制度之意義、起源、性質與功能等及其在我
國憲政史中之流衍變遷,以至國民大會同意權制度法制架構、行使程序的
全般建立,其制度類型與性質及行使經驗等諸多問題。本文之研究結果:
一、任命同意權係源於分權理論,為貫徹「政府的統治權力,必須基於人
民的同意」此一民主主義基本精神所為之制度設計;實踐上衍生兩類任命
同意權,一為議會政府制之同意與信任制度,功能在達成政治責任之連鎖
;一為美國參院制同意權其功能則在於防止不當之任命與維護被同意任命
者之獨立行使職權。二、我國自清季立憲運動起,即偶有任官同意權制度
,其類型游移於議會政府制與美國參院制之間或兼及兩者,蓋源於中央政
制類型之差異。至民國三十六年間折衷妥協所公布施行之中華民國憲法仍
持續此一特色。三、經過各類同意權之說明,可知國民大會同意權之性質
乃近於美國參院對大法官或獨立委員會之同意權,,而非如內閣制國家之
國會行使閣揆同意權帶有政治性。而美國參院行使同意權,祇為限制太不
妥當的人,並不為黨派關係或個人的好惡,限制總統的用人權。從而對其
人選之審查係採法律之實質審查,以確保其適任該被任命之職務。本文之
研究建議有:一、制度方面──行使同意權之適當與否當隨進一步確立我
國中央政制類型而得到解答;同時也將確立司法、考試兩院院長、副院長
是否為總統僚屬,抑應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皆應在法制上加以確立
。二、審查程序方面──宜建立適當之審查性聽證制度,以精密化審查程
序;並改進審查報告之撰擬,確實反映各種審查標準與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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