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於政府採購之履約過程中常因政策性考量、實際施作問題、法令修改、民意反映、使用單位需求等因素,而須適當辦理變更設計、追加減預算,此時機關辦理程序除應依工程採購契約之規定,確認機關得辦理契約變更之內容及範圍;並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確認該採購之核准、監辦及備查程序。
惟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實務上,對於工程契約變更的意義,以及何種情形可以構成契約的變更,得以調整契約之金額或工期,可說是最常見的工程爭議。而國內之工程契約,對於工程契約之變更,原則上均設有簡繁不一之契約條款,而這些條款對於工程契約變更之意義、內涵或態樣,在實務上究應如何解釋或適用,對於機關工程人員而言常生困惑。
因此本文首先就實務上常用得為契約解釋及漏洞填補之法律原則作說明。並透過民法第247條之1說明有關契約之規制,乃在防止契約自由之濫用,以避免契約淪為一方當事人剝奪他方權利之工具,而造成利益顯失平衡之狀態;而契約如發生非具體生活經驗所得預料之障礙或分配風險之契約條款因法律規定而無效時,則應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透過契約之調整以維契約之公平。
其次,對於機關辦理之工程採購而言,為防範得標廠商不自行履行契約之轉包行為,政府採購法對於契約主體之變更或契約之轉讓有嚴格之限制。惟對於機關辦理之工程採購而言,如絕對禁止契約主體之變更或轉讓,在若干情形下並非當然符合機關之利益,此時仍有契約主體之變更或轉讓之可能。故本文除就契約主體變更之意義略作說明外,亦將對實務上可能發生契約主體變更之情形作一探討;另就工程契約客體變更部分,本文將以常見工程契約變更之原因及相關契約條款規定作說明。並就工程契約變更之範圍與限制、機關指示契約變更的必要性與容許性進行探討。
最後,依契約變更的內容,以新增契約工作項目、刪減契約工作項目、工作數量增減及工作性質與內容等四種變更情形分別討論之,期能理出工程契約變更相關爭議之處理方式,減少機關人員與廠商對於履約管理實務上之認知落差,進而降低政府採購履約階段糾紛之發生,並藉此提高政府整體之採購效率及經濟利益。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3961044 |
Creators | 陳世超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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