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探討─以監督付款為中心陳逸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 要
政府採購法令,若其規範對象僅針對招標機關、又或僅是行政規則者,其效力僅及於招標機關、並不及於廠商。因此,除非工程契約中明訂以該法令為補充規定者外,無法直接強制成為締約內容。
由『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整體觀察,監督付款制定目的為減免定作人遲延獲得給付,非保護分包商債權;至於分包商債權因此所獲得之極為有限地保護,僅是本制度實施之附帶效益。
監督付款『施工進度已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要件,有兼顧公平與公益原則間之均衡、業主自身控制、管理後續工程能力、與分包商繼續施工、整合能力等考量。考量因子涵蓋預算金額、工作量及工作天,是除以預算金額計算進度外,尚應輔以工作天或工作量計算。
得標廠商之角色為施工管理者,招標文件對其應自行履行部分或主要部份之記載,應以施工管理之工作項目:專門工程之施工與監造、工序安排與施工界面之整合、一般性工程之監造、與業主溝通協調之窗口等,做為標示之方法,而不應以工程項目做為標示之方法。
工程承攬契約是一時性之契約,非繼續性契約。另外,各種工程款之法律性質:(1)預付款:是業主對承包商之融資,非承攬報酬之前付。(2)估驗款:是承攬報酬之給付,非業主對承包商之融資。(3)保留款:是已發生但清償期未屆至、且附有解除條件之債權,非附停止條件之債權。
法院對工程款性質見解分歧、無法統一,使分包商受讓之債權,可能受承包商債權人強制執行效力所及。此為監督付款制度得否成功實施之最大變數。
估驗款、驗收後付款、尾款皆是工程報酬,且是已發生之債權而 適於讓與。「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僅規定監督付款所讓與之債權為估驗款,宜將其視為例示規定。
增加分包商管理之強度,要求承商在分包工程前,須將分包工程項目及分包商名單送交業主審核同意。此舉不僅可讓業主審核分包商資格以控制工程品質、又使分包商因此對分包契約有較強之談判能力、間接亦可造就專業分包之正常發展,具有一舉數得之多面效益。
機關處理廠商延誤履約進度之各種方式,其適用時機為:(1)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履約:①連帶保證廠商符合機關之資格要求、與施工能力皆無問題。②連帶保證廠商有強烈接辦意願。③可允許一定範圍內之工期延宕,對公益不致造成嚴重損害。(2)採取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工期延宕即造成公益之重大損害、而須儘早完工。(3)終止或解除契約後重行招標:①工作面少、工程界面簡單。②工期延宕對公益造成之損害輕微者。
設立:『施工進度已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所餘工程款在一定金額以下者,亦得實施監督付款』之規定,使機關能更彈性地運用監督付款以達目的。
|
2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涉及契約變更爭議之研究陳世超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共工程於政府採購之履約過程中常因政策性考量、實際施作問題、法令修改、民意反映、使用單位需求等因素,而須適當辦理變更設計、追加減預算,此時機關辦理程序除應依工程採購契約之規定,確認機關得辦理契約變更之內容及範圍;並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確認該採購之核准、監辦及備查程序。
惟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實務上,對於工程契約變更的意義,以及何種情形可以構成契約的變更,得以調整契約之金額或工期,可說是最常見的工程爭議。而國內之工程契約,對於工程契約之變更,原則上均設有簡繁不一之契約條款,而這些條款對於工程契約變更之意義、內涵或態樣,在實務上究應如何解釋或適用,對於機關工程人員而言常生困惑。
因此本文首先就實務上常用得為契約解釋及漏洞填補之法律原則作說明。並透過民法第247條之1說明有關契約之規制,乃在防止契約自由之濫用,以避免契約淪為一方當事人剝奪他方權利之工具,而造成利益顯失平衡之狀態;而契約如發生非具體生活經驗所得預料之障礙或分配風險之契約條款因法律規定而無效時,則應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透過契約之調整以維契約之公平。
其次,對於機關辦理之工程採購而言,為防範得標廠商不自行履行契約之轉包行為,政府採購法對於契約主體之變更或契約之轉讓有嚴格之限制。惟對於機關辦理之工程採購而言,如絕對禁止契約主體之變更或轉讓,在若干情形下並非當然符合機關之利益,此時仍有契約主體之變更或轉讓之可能。故本文除就契約主體變更之意義略作說明外,亦將對實務上可能發生契約主體變更之情形作一探討;另就工程契約客體變更部分,本文將以常見工程契約變更之原因及相關契約條款規定作說明。並就工程契約變更之範圍與限制、機關指示契約變更的必要性與容許性進行探討。
最後,依契約變更的內容,以新增契約工作項目、刪減契約工作項目、工作數量增減及工作性質與內容等四種變更情形分別討論之,期能理出工程契約變更相關爭議之處理方式,減少機關人員與廠商對於履約管理實務上之認知落差,進而降低政府採購履約階段糾紛之發生,並藉此提高政府整體之採購效率及經濟利益。
|
Page generated in 0.0151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