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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結的基礎:聯福自救會的非正式社會網絡 / Foundation of Solidarity: Informal Social Network in Lien-Fu Textile Self-Help Organization.

李世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是由數個1990年代中、末期遭受惡性關廠的勞工自救會所組成,其中包括:聯福、東菱、耀元、興利、福昌、、等自救會。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的抗爭不僅是台灣近廿年以來最具影響力的勞工抗爭行動,也常以激烈手段廣為人知,大批身著醒目標語背心的中、高齡女性勞工更是抗爭場合的正字標記。回顧關廠工人橫跨16年的兩波抗爭,不似第一波抗爭時各自救會皆能保持良好的團結度,2012年起的第二波抗爭則僅剩聯福較具規模。關於聯福自救會為何能夠不辭勞苦地持續抗爭,並無視勞委會的各種分化手段後,最終還有近一百七十人願意抗爭到底,外界始終流傳著各種看法。 本文深入研究後發現,聯福自救會之所以能夠維持高團結度的秘訣,其實和外界的許多猜想皆無相關。聯福自救會的高團結率來自於關廠前工廠內部的生產流程、管理制度、工作性質、各班組成脈絡等正式社會網絡所形塑之非正式社會網絡。關廠後的抗爭則延續並鞏固了以廠場班別為單位之非正式社會網絡,使得每個班別皆成為堅實的動員單位。然而,隨著抗爭落幕,該網絡也遭擱置,直至第二波抗爭再起時,會員們才重新恢復網絡的運作。相較於聯福自救會,其他自救會雖然關廠前後的脈絡都不同,可是卻也都能從中觀察出非正式社會網絡對於團結所發揮之作用。 簡言之,聯福自救會高團結率的基礎,即在於關廠前健全的非正式社會網絡,於關廠後獲得完整延續。然而,以非正式社會網絡作為團結基礎,雖然通常能取得不錯的成效,可是一旦網絡遭受破壞時,團結程度也會隨之下降。因此,聯福自救會在動員上雖然取得成功,抗爭最終也獲得勝利,但該動員基礎因是建立於非正式社會網絡而非勞動意識之上,所以後期於行動轉化上仍有其侷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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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探討─以監督付款為中心

陳逸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 要 政府採購法令,若其規範對象僅針對招標機關、又或僅是行政規則者,其效力僅及於招標機關、並不及於廠商。因此,除非工程契約中明訂以該法令為補充規定者外,無法直接強制成為締約內容。 由『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整體觀察,監督付款制定目的為減免定作人遲延獲得給付,非保護分包商債權;至於分包商債權因此所獲得之極為有限地保護,僅是本制度實施之附帶效益。 監督付款『施工進度已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要件,有兼顧公平與公益原則間之均衡、業主自身控制、管理後續工程能力、與分包商繼續施工、整合能力等考量。考量因子涵蓋預算金額、工作量及工作天,是除以預算金額計算進度外,尚應輔以工作天或工作量計算。 得標廠商之角色為施工管理者,招標文件對其應自行履行部分或主要部份之記載,應以施工管理之工作項目:專門工程之施工與監造、工序安排與施工界面之整合、一般性工程之監造、與業主溝通協調之窗口等,做為標示之方法,而不應以工程項目做為標示之方法。 工程承攬契約是一時性之契約,非繼續性契約。另外,各種工程款之法律性質:(1)預付款:是業主對承包商之融資,非承攬報酬之前付。(2)估驗款:是承攬報酬之給付,非業主對承包商之融資。(3)保留款:是已發生但清償期未屆至、且附有解除條件之債權,非附停止條件之債權。 法院對工程款性質見解分歧、無法統一,使分包商受讓之債權,可能受承包商債權人強制執行效力所及。此為監督付款制度得否成功實施之最大變數。 估驗款、驗收後付款、尾款皆是工程報酬,且是已發生之債權而 適於讓與。「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僅規定監督付款所讓與之債權為估驗款,宜將其視為例示規定。 增加分包商管理之強度,要求承商在分包工程前,須將分包工程項目及分包商名單送交業主審核同意。此舉不僅可讓業主審核分包商資格以控制工程品質、又使分包商因此對分包契約有較強之談判能力、間接亦可造就專業分包之正常發展,具有一舉數得之多面效益。 機關處理廠商延誤履約進度之各種方式,其適用時機為:(1)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履約:①連帶保證廠商符合機關之資格要求、與施工能力皆無問題。②連帶保證廠商有強烈接辦意願。③可允許一定範圍內之工期延宕,對公益不致造成嚴重損害。(2)採取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工期延宕即造成公益之重大損害、而須儘早完工。(3)終止或解除契約後重行招標:①工作面少、工程界面簡單。②工期延宕對公益造成之損害輕微者。 設立:『施工進度已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所餘工程款在一定金額以下者,亦得實施監督付款』之規定,使機關能更彈性地運用監督付款以達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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