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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與『重構』台灣營造業的職業災害 -一個「特殊的」生產方式:層層轉包層層剝削-蘇宜士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台灣經濟發展過程中,營造業的「轉包」,不只是源於其產業特性,其實是營造業在扭曲的市場結構下,資本家不得不的一種生產方式。上游的大企業透過「轉包」方式,不僅將法定的僱傭責任與對勞動過程的管理控制成本,轉嫁給下游承包商負責,下游承包商再將工程發包給更小型的包商承作。而這種以產業生產特性為「合理化理由」的生產方式,背後其實隱藏著許多「真相」。除了將法定責任與義務一層層的「下包化」、「外部化」,讓那些位於「轉包」底層的包商/小包頭自行承擔所有災害風險與責任外,對於置身其中的營造工人在工作安全衛生上更有著「致命」的危害。
營造業發展至今,在國家法令的長期「放任」與營造市場結構的扭曲下,所衍生出的特殊生產方式--「層層轉包層層剝削」的制度,早已成為營造產業資方經營管理策略的手段之一。而「層層轉包層層剝削」的制度是如何運作?對於那些處於「轉包」底層的營造勞工的勞動體制,與勞動安全衛生產生了什麼樣的影響?為何台灣營造業職業災害率年年俱全產業之冠?是否與「層層轉包層層剝削」的制度有關?此種「層層轉包層層剝削」的制度,對營造勞工的安全衛生起了什麼樣的「致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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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探討─以監督付款為中心陳逸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 要
政府採購法令,若其規範對象僅針對招標機關、又或僅是行政規則者,其效力僅及於招標機關、並不及於廠商。因此,除非工程契約中明訂以該法令為補充規定者外,無法直接強制成為締約內容。
由『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整體觀察,監督付款制定目的為減免定作人遲延獲得給付,非保護分包商債權;至於分包商債權因此所獲得之極為有限地保護,僅是本制度實施之附帶效益。
監督付款『施工進度已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要件,有兼顧公平與公益原則間之均衡、業主自身控制、管理後續工程能力、與分包商繼續施工、整合能力等考量。考量因子涵蓋預算金額、工作量及工作天,是除以預算金額計算進度外,尚應輔以工作天或工作量計算。
得標廠商之角色為施工管理者,招標文件對其應自行履行部分或主要部份之記載,應以施工管理之工作項目:專門工程之施工與監造、工序安排與施工界面之整合、一般性工程之監造、與業主溝通協調之窗口等,做為標示之方法,而不應以工程項目做為標示之方法。
工程承攬契約是一時性之契約,非繼續性契約。另外,各種工程款之法律性質:(1)預付款:是業主對承包商之融資,非承攬報酬之前付。(2)估驗款:是承攬報酬之給付,非業主對承包商之融資。(3)保留款:是已發生但清償期未屆至、且附有解除條件之債權,非附停止條件之債權。
法院對工程款性質見解分歧、無法統一,使分包商受讓之債權,可能受承包商債權人強制執行效力所及。此為監督付款制度得否成功實施之最大變數。
估驗款、驗收後付款、尾款皆是工程報酬,且是已發生之債權而 適於讓與。「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僅規定監督付款所讓與之債權為估驗款,宜將其視為例示規定。
增加分包商管理之強度,要求承商在分包工程前,須將分包工程項目及分包商名單送交業主審核同意。此舉不僅可讓業主審核分包商資格以控制工程品質、又使分包商因此對分包契約有較強之談判能力、間接亦可造就專業分包之正常發展,具有一舉數得之多面效益。
機關處理廠商延誤履約進度之各種方式,其適用時機為:(1)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履約:①連帶保證廠商符合機關之資格要求、與施工能力皆無問題。②連帶保證廠商有強烈接辦意願。③可允許一定範圍內之工期延宕,對公益不致造成嚴重損害。(2)採取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工期延宕即造成公益之重大損害、而須儘早完工。(3)終止或解除契約後重行招標:①工作面少、工程界面簡單。②工期延宕對公益造成之損害輕微者。
設立:『施工進度已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所餘工程款在一定金額以下者,亦得實施監督付款』之規定,使機關能更彈性地運用監督付款以達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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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制工作型態的初步分析--以家內勞動與派遣勞動為例陳昆鴻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台灣經濟發展過程中,傳統製造業的轉包,只是上游的大企業將法定的僱傭責任與對勞動過程的管理控制之成本,轉包給下線承包商負責,小代工廠在將工作發包給家庭代工。資方透過工作場域的內/外之分,也將法定責任與義務外部化,讓那些位於轉包底層的小代工廠、家庭代工自行承擔。然而從80年代開始,台灣一些企業為進一步節省人事成本,就利用「僱用與使用分離」的派遣勞工,這種新興的派遣業勞動方式,乃是雇主將其無法外部化的工作,透過將僱傭責任轉包給他人(派遣公司),而勞動過程則是仍在其掌控的管理範圍內(企業內)進行,並且能在最小化人事成本的效率下,達到原來需要正式僱傭關係(成本較高)才能達成的勞動任務。因此,本文認為這種新興的派遣現象,也只是轉包策略的一種轉化。大企業在將其不穩定的部份產能外包的同時,對於無法外包的工作類型,則是透過「派遣」的方式,將勞工誘入企業單位內工作,不過真正的企業主卻不必負擔僱傭責任。
轉包制度成為資方經營管理策略的手段之一,轉包機制是如何運作?對於那些處於轉包底層的家庭代工、派遣勞工的勞動條件與勞動意識產生了什麼樣的作用?當勞動者在不同的場域中工作(如、企業雇工/廠內、家庭代工/家內、派遣勞工/他廠內),空間性(spaciality)的差異,對於他們的勞動意識有何影響?為何台灣勞動者的職業認同會如此的多樣性 ?空間性與轉包的運作機制,起了什麼樣的催化作用?
本論文的關懷主軸,就是轉包機制底層的勞工(家庭代工、派遣勞工),也就是本論文圖1-2中,大企業間接僱用的階層區隔的勞動力,位於大企業兩側的邊緣勞動者之處境。並且透過對轉包機制相關文獻的探討,進一步說明轉包機制背後的運作邏輯,以及它如何運用於這些邊陲勞動者的身上,造成兩極化的勞工處境。另一方面,由於轉包機制的運作過程,牽涉到勞動空間重新安排的問題,因此本文希望透過「空間性」概念的運用,探索造成勞動意識差異的原因。
在第一章中,首先指出台灣新雙元勞動市場的現象,以及筆者對於這些轉包現象的初步理解方式。由於傳統產業的轉包方式、以及轉包的變形「新興的派遣勞動」這兩種勞動方式,都與法律上正式的僱傭關係「勞工在雇主的營業處所或雇主指定的其它工作場所」的勞動方式不同。傳統產業轉包底層的勞動者,她/他們的工作場所往往就是自己的住家,也就是所謂「客廳即工廠」、「工作兼生活」、「頭家兼薪勞」的家內勞動型態。而派遣業勞工,則是「僱用與使用分離」的勞動型態,人才派遣公司和派遣業勞工之間只有法律上的僱傭關係,派遣業勞工必須被派到第三者的公司中,受使用公司的指揮調度,才完成勞動任務。而這兩種勞動方式的共通點,則是勞動者都不在直接僱用者的工作場所內工作;差異點,則是傳統產業轉包底層的勞動者是在自己的住宅內從事家內勞動,而派遣業勞工則是在第三者的公司之工作場所中,受第三者指揮調度從事派遣勞動。「家內勞動」、「派遣勞動」與正式的僱傭勞動,明顯地存在著工作場所的空間差異,這些差異對勞動者的勞動意識有何影響?為了解答此一問題,筆者希望借用「空間性」的概念來重新理解這些破碎的勞動方式(轉包的工作型態)對於勞動者的勞動意識與勞動條件產生了什麼樣的影響。
在第二章筆者將進一步從宏觀的角度,探討相關理論文獻對轉包工作型態的分析,以說明轉包制的運作機制與內在邏輯。第一部份是先回顧與批判相關研究廠商間的連結(interfirm linkages)文獻,然後再發展筆者對轉包的定義,以及簡要的說明各種不同的轉包形式。第二部份則是緊接著分析這些轉包生產方式的形式、原因與變動。筆者對此部份的分析基礎是來自於先前的相關文獻探討與對轉包制的田野研究。本文認為要對轉包制進行通盤而又貼切的分析,將必需考量所有可能性的多重因果關係,才能做出適當分析。這些因素包括考量轉包的科技結構、工作編制、產品市場的特質、對勞動過程的控制與勞動力供給的狀況。第三部份,則是探討資本主義的危機與企業經營策略的彈性。第四部份,將探討那些位於生產系統底層勞工(包括家庭代工與派遣業勞工)的問題。反省「生產彈性化」背後的代價,彈性生產對於勞動者而言有何黑暗面。
第三章首先說明造成台灣製造業層層轉包現象的因素、轉包制底層的性別分工與結構限制,再來則是從台灣傳統製造業的個案來觀察轉包工作型態對於底層勞動者的影響,在轉包制的工作型態中,勞動者如何安排家事與代工?如何形塑自我的勞動觀?勞動場域的空間差異起了什麼樣的作用?空間性差異對勞動意識有何影響?
第四章、則是探討資方新的經營管理策略,基於人事成本的節約、人力需求的彈性化而興起的人力派遣(員工租賃)的新現象。首先,從勞動法的觀點,,從日本立法經驗來探討台灣官方希望將此現象「合法化」背後隱藏的意識型態。再來則是透過很初步的訪談、觀察,說明此種新的勞動方式可能產生的問題。「僱用與使用分離」的勞動方式,對於勞動者意識的形塑,會造成什麼後果?
第五章、總結。說明「空間性」差異對勞工意識的形塑效果,以及對此種非標準的僱用方式不同觀點與如何看待轉包制的工作型態。
第一章、導論 1
前言 1
第一節、勞動市場的今昔 2
第二節、問題意識與章節安排 7
第三節、「空間性」的概念 10
第四節、研究方法與限制 16
第二章、生產過程中轉包制工作型態的初步分析 21
第一節、廠商間的連結關係 22
第二節、關於生產轉包動態的解析 27
第三節、危機與彈性 32
第四節、生產流程底層的問題 35
第五節、小結 36
第三章、傳統製造業轉包工作對底層勞動者的影響 38
第一節、台灣製造業的轉包現象 38
第二節、轉包底層的性別分工與結構限制 42
第三節、發包母廠與轉包底層勞動者的關係 47
第四節、空間的轉變與勞動意識:家事與代工的處理 53
第五節、空間差異與勞動意識的形塑 60
第六節、小結 67
第四章、「派遣勞動」現象的分析 70
第一節、「派遣勞動」(員工租賃)的相關法學論點 72
第二節、派遣勞動(員工租賃)之態樣、成因 77
第三節、台灣派遣勞動(員工租賃)現象之實況與問題 79
第四節、派遣勞工的勞動關係 87
第五節、「空間性的轉化」,作為一種規訓的手段 90
第六節、派遣勞動(員工租賃)的影響 97
第七節、小結 100
第五章、結論 103
一、空間性的利用效果 103
二、「非標準僱用」的現象 104
三、工作安定 V.S. 勞動的隨意化 106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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