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契約,在大陸法系民法體系中,究竟是漂洋過海而來、本於當事人「信賴關係」所建立的的英美法上「法律行為」?抑或是土生土長的要物契約類型,默默地在乏人問津之處發生「信託財產之管理與處分」之法律效果?信託,究竟是「當事人間的信賴關係」?還是民法上的契約類型?信託契約,在大陸法系民法體系中,究竟是漂洋過海而來、本於當事人「信賴關係」所建立的的英美法上「法律行為」?抑或是土生土長的要物契約類型,默默地在乏人問津之處發生「信託財產之管理與處分」之法律效果?信託,究竟是「當事人間的信賴關係」?還是民法上的契約類型?
為了尋找答案,本文綜觀信託法各章,涵蓋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信託財產」、「第三章受益人」、「第四章受託人」、「第五章信託監察人」、「第六章信託財產之監督」、「第七章信託關係之消滅」,與「第八章公益信託」,對於「信託公示與第三人之保護」及「受託人善管義務之性質」為相關規定為探討及研究,嘗試就「信託的法律架構」及「信託關係發生之法律效果」做一簡單扼要的研析。希望藉由對於現行學說與實務對於信託法解釋與適用之闡釋之整理與法理之推衍,將信託此一相當重要的理財工具及使用方法介紹給讀者,以期能對信託法立法目的之達成盡本者螻蟻般微薄但真摯的心意。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9652012 |
Creators | 鄭蘊中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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