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針對我國不動產整體稅制及合理性之探討,區分為每年繳納的持有稅及買賣移轉時課徵的交易稅,分別歸類爭議問題。
【持有稅】
地價稅:
(一)稅基偏低。
(二)自用住宅用地認定標準過於寬鬆。
(三)減免範圍過於浮濫。。
房屋稅:
(一)稅基偏低。
(二)非自住房屋稅率偏低。
(三)減免範圍過大。
(四)課稅範圍不合理。
豪宅稅:
(一)無法抑制房價。
(二)「八大標準」難以客觀認定。
(三)加徵豪宅稅徒增稅制複雜性。
【交易稅】
奢侈稅:
(一)成效不彰。
(二)未將預售屋轉讓契約及非都市土地納入課徵範圍。
(三)逃漏稅手法層出不窮。
(四)不論盈虧皆要繳納奢侈稅。
土地增值稅:
(一)稅基以公告土地現值評價易形成漲價歸私。
(二)重購退稅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比較基準有失公允。
(三)違反量能課稅。
財產交易所得稅制:稅制不符合公平正義。
契稅:契價與市價落差大。
印花稅:稅基偏低。
本論文參酌國際稅制、專家及學者探討不動產整體稅制及合理性爭議問題的見解後,提出下列建議:
地價稅:
(一)縮短公告地價期間及調升公告地價以接近市價並調高「累進起點地價」與各級距累進稅率。
(二)修訂「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範圍。
(三)重新檢討減免範圍。
房屋稅:
(一)調高房屋評定現值以貼近市價。
(二)重新修訂自住房屋定義採全國總歸戶並提高囤房稅率。
(三)縮減房屋稅減免範圍。
(四)不動產持有稅房地合一:房屋稅併入地價稅課徵「不動產稅」
豪宅稅:
(一)調高公告地價並增加「多屋族」「富豪群」租稅負擔。
(二)重新檢視豪宅稅的課稅範圍。
(三)不動產持有稅房地合一:房屋稅與地價稅房地合一並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認定標準。
奢侈稅:
(一)加強打擊不動產投機交易動機。
(二)重新審定課稅標的。
(三)加強查緝逃漏奢侈稅。
(四)政府應朝實價課徵資本利得稅方向調整稅制。
土地增值稅:
(一)調整土地公告現值接近市價。
(二)以實價登錄之成交價作為重購退稅衡量標準。
(三)不動產交易稅房地合一:土地增值稅與財產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實價課稅。
財產交易所得稅:循序漸進按實價課稅。
契稅:以房地合一的交易價格實價課徵「取得不動產稅」且稅率應配合調降。
印花稅:依實價課稅且稅率應配合調降。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101921210 |
Creators | 林美杏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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