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國家主權或主權權力所不能及之處,存在著一帶人類活動鮮
少能及之地區,如:南極洲:深海海床洋底,及外空。
過去受限于科學技術水準,人類對上述區域既無意亦無法主張或實施管轄,因而形成
該等區域法律地位不明確之國際法律真空狀態。本論文藉由討論國家管轄範圍以外之
公海海床及其資源所應適用法律制度問題,嘗試比較「海洋自由」原則與「人類共同
資源」概念之內涵與此二原則及概念對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之適用性如何。
海洋自由原則為幾世紀以來規範海洋秩序之主要觀念,「領海」概念出現后,相對方
產生「公海」觀念,亦方有公海開放予全世界國家作非排他性利用之公海自由原則。
「人類共同資產」則為一項嶄新的國際法概念,其構想意在適用于傳統國家管轄範圍
以外之區域,并以照顧全人類福祉-特別是照顧開發中國家之利益為目的。一九八二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試圖建立之深海海床法律制度即為「人類共同資產」概念之具
體化,本論文爰擬以前項公約作為分析之主要依據。
隨著科技水準之提升與國際政治生態平衡之改變,開發利用深海海床礦產資源已屬必
然之趨勢,且科技因素使得對海洋之任何利用均可能造成無遠弗屆之影響,海洋法之
整體發展因而必須朝向以全人類「公益」為重要考量,自然將予「人類共同資產」概
念絕佳之發展空間,「公海自由」原則亦深受此潮流之影響而展現新貌。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5198 |
Creators | 王珮玲, WANG,PEI-LING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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