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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澳門內海問題交涉(1875-1920)

陳志驅, Chan, Chi Ko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1919年9月,澳門葡萄牙政府(以下簡稱「澳葡當局」)在澳門內港海域進行濬海工程,此舉馬上引起廣州軍政府嚴重抗議。軍政府認為一切濬海工程,皆違反1887年清政府與葡萄牙簽訂《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的規定,該條約明言澳門在「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均不得有所增減、改變之事。」當時澳門邊界未定,因此澳葡當局無權實施濬海工程。不久,雙方代表就此事進行交涉,唯兩方立場差距懸殊,一時無法解決。就在交涉僵持不下之際,澳門內港又發生一件衝突事件,葡國水師越界盤查中國軍艦,並威脅該艦必須填寫港口入口冊,否則將驅逐出港。軍政府雖向澳葡當局嚴正抗議,但對方辯稱葡國水師是在葡國領海內執勤,是中國軍艦越界停泊,違約在先。兩國互不相讓,氣氛變得極為緊張。 上述衝突其實充分展現了「澳門內港問題」的兩大主軸,即船隻航行及濬海工程問題,皆屬於領海權的糾紛。糾紛的徵結,就在於領海界線未定。軍政府亦認知到內港問題的嚴重性,因此在當時交涉中一方面迫使澳葡當局停止濬海工程,另一方面則要求與葡國協商,以濬海工程為條件,換取葡國在內港領海上有所讓步。最終軍政府與澳葡當局在1920年9月簽訂《港口工程合約》及《澳門港口章程》,軍政府同意葡國進行濬海工程,葡國則不得干涉中國軍艦航行及停泊澳門內港的權利。雖然軍政府並未達成劃定澳門界線之目的,但在維護中國對澳門的領海權上,仍有實質的收穫。 但在過往研究中,大多以澳門主權爭議作為切入點,因此對1919年之衝突事件,多著眼於整體交涉中是否喪失了澳門主權的議題,不僅沒有深入了解內港問題的源起,更忽略了1920年交涉結果對維護澳門領海所帶來的實質幫助。 因此,本論文將運用中研院近史所的《澳門專檔》和相關資料,以澳門內港問題為核心,探討中國—包含清政府、北京政府及軍政府—如何處理內港問題,最終於 1920 年取得實質成果的過程。本論文除緒論和結論外,共分三章。第一章焦點為內港的港口管理問題,此問題主要體現在葡國水師干涉中國軍艦於內港航行及停泊,及強迫中國漁船領照繳費等糾紛事件,本章探討該問題的起源,歷來糾紛交涉的過程及結果。第二章則探討內港的港口工程問題,討論相關糾紛的起因及交涉經過。第三章重點為中葡兩國就內港問題所作的兩次交涉,一是1909年的澳門勘界會議,從會議過程中可以了解兩國對內港問題的看法為何;二是1920年交涉事件的過程,從中檢視雙方最終達成協議的近因為何。透過以上三章,我們將了解澳門內港問題的起因,並從相關糾紛事件的交涉過程中,分析中葡雙方的立場,最終探討兩國最終能夠達成協議的原因。本文希望藉由相關討論,以釐清內港問題的始末,並重新探討中國在澳門問題上的外交成就,以補過去研究中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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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自由」原則與「人類共同資產」概念之比較研究

王珮玲, WANG,PEI-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國家主權或主權權力所不能及之處,存在著一帶人類活動鮮 少能及之地區,如:南極洲:深海海床洋底,及外空。 過去受限于科學技術水準,人類對上述區域既無意亦無法主張或實施管轄,因而形成 該等區域法律地位不明確之國際法律真空狀態。本論文藉由討論國家管轄範圍以外之 公海海床及其資源所應適用法律制度問題,嘗試比較「海洋自由」原則與「人類共同 資源」概念之內涵與此二原則及概念對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之適用性如何。 海洋自由原則為幾世紀以來規範海洋秩序之主要觀念,「領海」概念出現后,相對方 產生「公海」觀念,亦方有公海開放予全世界國家作非排他性利用之公海自由原則。 「人類共同資產」則為一項嶄新的國際法概念,其構想意在適用于傳統國家管轄範圍 以外之區域,并以照顧全人類福祉-特別是照顧開發中國家之利益為目的。一九八二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試圖建立之深海海床法律制度即為「人類共同資產」概念之具 體化,本論文爰擬以前項公約作為分析之主要依據。 隨著科技水準之提升與國際政治生態平衡之改變,開發利用深海海床礦產資源已屬必 然之趨勢,且科技因素使得對海洋之任何利用均可能造成無遠弗屆之影響,海洋法之 整體發展因而必須朝向以全人類「公益」為重要考量,自然將予「人類共同資產」概 念絕佳之發展空間,「公海自由」原則亦深受此潮流之影響而展現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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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上國際航用海峽制度之研究

張福□, ZHANG, FU-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關於國際航用海峽的航行問題,正隨著國際海上和空中交通的日益頻繁而愈受到國際 社會的重視。比較重要的發展,例如:國際法院在一九四九年哥甫海峽案中的判決確 立了軍艦灰害通過國際航用海峽的權利;一九五八年領海暨鄰接區公約亦有一條款對 國際航用海峽的無害通過權加以規定;最重要的是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專 篇建立了國際航用海峽的法律制度。 本論文寫作開始先對該海洋法公約所建立之國際航用海峽制度加以說明,並深入探討 國際航用海峽之法律意義、及其在國際航運和全球軍事戰略、政治上的重要性及領海 擴張對國際航海峽的影響。次對國際航用海峽的航行制度,如無害通過權之演進、過 境通行權之創設、海峽況岸國和海權國對通過權之爭論,以及海峽沿岸國和外國船舶 飛機在制度下之權利和義務,加以分析。再次就受特殊或定國際公約規範及受聯合國 海洋法公約規範之不同種類的國際航用海峽分別作扼要個案研究。在結論中,略述聯 合國第三屆海洋法會論之經過及其對國際航用海峽制度建立之貢獻,並評論該海峽制 度之利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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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法觀點探討中菲專屬經濟區問題

韋玉龍, Wei, Yu-L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概論專屬經濟區制度背景。我國設置之原因及權義。 第二章:從國際法觀點探討菲律賓對其領海的條約繼承性主張、歷史性權利主張及國 際法權利主張。 第三章:從國際法觀點探討菲國群島原則之歷史性權利主張及習慣國際法權利主張。 第四章:從我國承認群島原則的前題下探討中菲重詁海域,菲基線的合理、合法畫法 。 第五章:研究中菲有依照衡平原則和平解決的義務,並提供談判時的模型分析。 第六章:結論。研究自行畫界及合作的可能性及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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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漁權發展的歷史考察(1912-1982) /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the fishery righ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1912-1982

陳冠任, Chen, Kuan J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中華民國作為研究主體,探討在1982年現代國際海洋法確立之前,「漁業權」此一概念在不同時空背景下的發展過程。本研究首先上溯自清末,探討漁權概念傳入中國的過程以及後來在北京政府(1912-1928)及南京國民政府(1928-1937)的發展,雖然期間政權更迭頻繁,但漁權意識與政策並未隨著政權的更迭而有所轉變,而是彷彿接力賽般,由清末一路承襲自南京國民政府。1937年中日戰爭的爆發,中國沿海省份漸遭日軍佔領,中華民國的漁權發展方暫告一段落。 戰後國際秩序進入重整階段,雖然各國試圖透過國際海洋法會議,制定一具有公信力的國際海洋法,藉此解決諸多國際爭端;然而,在美、蘇冷戰的狀態下,各國對於國際海洋法中的「領海範圍」與「捕魚界限」均難以達成共識。如此也意味著,國際間不論是專屬漁業權或是入漁權雙邊交涉的效力,均遠大於國際法規定,且隨著不同的政治、地理以及國際關係等因素下亦有所差異,因此,本研究針對「專屬漁業權」與「入漁權」進行個案研究,探討中華民國在其中的發展歷程,並藉此比較其中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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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嶼在海疆劃界中效力問題之研究 / The Effect of Islands on the Delimitation of Maritime Boundaries

程宜宜, Cheng, Yi-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每一個沿岸國皆多多少少擁有島嶼,不論是近岸島嶼或洋中島嶼。而全球島嶼面積共3,823,000平方英里,佔地表的百分之七(不包括內陸河流及湖泊中之島嶼),有些國家甚至完全由島嶼構成。據統計,全球島嶼中,大於1,000平方英里者(相當於牙買加或賽浦路斯的大小)者至少有123個,其中共有61個面積達4,000平方英里(相當於盧森堡的大小)者。這些數據顯示了島嶼地位的重要性,因為在今日,島嶼的存在已不再只是一個單純的地理問題,在國際海洋法上,它不僅可以影響一國海域管轄權(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礁層)的劃定,甚至足以引起海岸相鄰或相向國家海域管轄權的衝突。解決海域管轄權衝突的最基本辦法,即為針對重疊 區域的「平均分攤」。但此一「平均分配」有時反會因島嶼的存在而導致「不公平劃界」或「疆界線的扭曲」。由於上述結果易使當事國之一方劃得不成比例的海域,[甚至引發更複雜的海域糾紛,因此有必要在海疆劃界中適當控制島嶼的海域管轄權,即---藉賦與島嶼適當之效力,以達公平劃界之目的。本文之研究動機即在於此。而研究目的,則在於就公約規定、學者意見、國際司法判例及國家實踐四者,探討島嶼對海疆劃界的影響,找出解決島嶼造成劃界不公平之方,以及賦與島嶼適當效力之道。本文第一章為「島嶼」的概念性介紹,即何謂島嶼,其定義、種類、存在的形式及形成的過程為何?而一般所謂的島嶼與國際法上的島嶼又有何分別? 此皆為本章重點。第二章為島嶼與領海的關係,討論的焦點包括:(一)領海基線的劃定與島嶼的關係、(二)海灣島嶼的效力、(三)島嶼對領海劃界原則的影響以及(四)島嶼在海岸相鄰或相向國家領海劃界中可得之效力程度等等。三章重點在於介紹島嶼與大陸礁層、專屬經濟區劃界原則之關係,並從公約規定、學者意見、國際司法判例及國家實踐等方面探討島嶼存在時,大陸礁層與專屬經濟區的衡平劃界,以及島嶼在「衡平考量﹞U應得的效力。第四章除介紹「群島制度」的內涵,主要重點則為(一)關於劃定群島基線的國家實踐,以及(二)群島基線的劃定對劃界的影響。此外 南海問題亦是本章重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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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安全保障と国際法 : 領海秩序維持のための沿岸国の措置 / カイヨウ アンゼン ホショウ ト コクサイ ホウ : リョウカイ チツジョ イジ ノ タメ ノ エンガンコク ノ ソチ

佐藤 教人, Norihito Sato 31 March 2016 (has links)
国境衝突事件において、そこで用いられる"use of force"が法執行活動の実力行使なのか、国連憲章2条4項の意味における武力の行使なのかに注目し、その接際部付近にある判例及び国家実行を分析した論文である。 / The principal aim of this thesis is that while noting they should distinguish ones of LAW ENFORCEMENT and ones of THE USE OF FORCE REFERED TO THE UN CHARTER to use a "use of force" in frontier incidents, it is to analysis jurisprudence and state practices near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two concepts. / 博士(法学) / Doctor of Laws / 同志社大学 / Doshisha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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