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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漁權發展的歷史考察(1912-1982) /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the fishery righ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1912-1982

陳冠任, Chen, Kuan J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中華民國作為研究主體,探討在1982年現代國際海洋法確立之前,「漁業權」此一概念在不同時空背景下的發展過程。本研究首先上溯自清末,探討漁權概念傳入中國的過程以及後來在北京政府(1912-1928)及南京國民政府(1928-1937)的發展,雖然期間政權更迭頻繁,但漁權意識與政策並未隨著政權的更迭而有所轉變,而是彷彿接力賽般,由清末一路承襲自南京國民政府。1937年中日戰爭的爆發,中國沿海省份漸遭日軍佔領,中華民國的漁權發展方暫告一段落。 戰後國際秩序進入重整階段,雖然各國試圖透過國際海洋法會議,制定一具有公信力的國際海洋法,藉此解決諸多國際爭端;然而,在美、蘇冷戰的狀態下,各國對於國際海洋法中的「領海範圍」與「捕魚界限」均難以達成共識。如此也意味著,國際間不論是專屬漁業權或是入漁權雙邊交涉的效力,均遠大於國際法規定,且隨著不同的政治、地理以及國際關係等因素下亦有所差異,因此,本研究針對「專屬漁業權」與「入漁權」進行個案研究,探討中華民國在其中的發展歷程,並藉此比較其中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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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軍遠航訓練支隊出訪所涉及平時海洋法之實務

樂毅駿, Yueh, Yih-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壹、提要 一、光榮傳承海權鼎興:我國海軍自民國56年起,每年均配合海軍官校的應屆畢業生編組「遠航訓練支隊」出訪友邦,敦睦邦誼、宣慰僑胞(遠訓支隊編組系統表詳如附表一、支隊各時期名稱對照一覽表詳如附表二),並且肩負磨練艦隊遠航能力、驗證學生所學知能,以備應用。奉核定擔任支隊長之將領,即協調有關徵詢,於獲得同意後,即循行政系統向艦令部及海軍總部建議納編人員名單,奉核後依遠訓支隊綱要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展開計畫作為、任務艦整備、任務訓練、國內航訓及國外航訓。 二、維護海洋權益從海洋法令著手: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未能參與簽署《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然作為國際社會成員,我政府所抱持的立場與態度,係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與世界各國共同遵守《海洋法公約》的相關規定。航行海上的軍艦既受國際海洋法保障法定權益,亦須接受規範,以維護國際海洋秩序,惟海權鼎興須倚恃綜合國力之支持,我國位處周邊環境複雜的台海,如何謀取並維護國家之海洋權益,端賴從研究海洋法令著手。 三、論文研究架構:本論文共分七章,全文以演譯方式進行(研究架構圖詳如附圖一),以軍艦遠航訓練及敦睦出訪須遵循《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為主要分析架構。藉論述相關國際法原則,分析國際法對軍艦與無害通航之適用問題、支隊出訪期間任務艦與人員因艦船操縱、天候海象、裝備故障、損傷事故、意外災變可能遭逢情況或若違反他國法律規章,緊急應變措施之預擬與因應。 四、軍艦是浮動領土論乃古典海洋法之訛傳:「軍艦是國家之浮動領土(想像領域)或領土(實質領域)之延伸」,實係以訛傳訛之錯誤認知。若軍艦是國家之浮動領土,則其行經之四週應有十二浬之領海,如此則領海不斷地變動。如行經公海水域,則軍艦四週圍之原係公海水域頓時成為該艦船旗國之領海;如駛入或停泊他國港口,則他國領海及內水是否亦要變成軍艦船旗國之領海?此種認知沕屬訛傳。 五、軍艦享有管轄豁免權:軍艦是國家主權之象徵,享有絕對豁免權。在《海洋法公約》下,軍艦在一切海域中,對非船旗國均享有絕對豁免權。所有船舶,包括軍艦在內,都要遵守沿海國對有關水域的規定,規章和法律,但是,軍艦違法或造成沿海國的傷害,沿海國只能令其離開該國所管轄的水域,採取外交措施處理。 軍艦在公海上有不受船旗國以外任何其他國家管轄的完全豁免權;軍艦可以在公海上行使登臨權、緊追權、軍艦可以免除《海洋法公約》中對於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規定之適用。軍艦於公海或國外水域發生海事案件,除船旗國外,任何國家不得派員登臨該艦執行海事調查。 六、軍艦於公海上之責任與義務:追捕及扣押海盜、查緝販奴、登臨可疑船舶、制止非法廣播、實施海上救助、維護海洋環境保護。 七、軍艦航行權:軍艦除享有公海航行自由外,和平時期於沿海國領海享有「無害通過權」(惟遠訓支隊出訪既屬和平之旅,為表示尊重,須依照沿海國國內法事先通知、事先報備或事先核可)、航行於群島水域享有「過境通行權」、或依群島國公告遵採「分道通航」、航行於國際海峽享有「自由通行權」及通洋運河亦享有「無害通航權」。 八、環球首航此其時矣:報載我國海軍94遠航訓練支隊預2005年3至6月間執行首次環球遠航訓練,將造訪七個邦交國,並停靠數個無邦國港口;航程橫跨印度洋、大西洋和太平洋,航程逾三萬浬,預計一O一天完成。官方雖未證實傳聞是否屬實,惟從國際、國內及海軍層次分析,此其時矣。 九、支隊出訪期間應不從事之行為:污染海洋環境、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出口或進口、攜帶違禁品、販售物資謀利、人員私帶、偷渡或逾假逃亡、私自搭乘、租賃器具或駕乘、從事危險活動等。 十、支隊出訪期間緊急應變措施:發生海事案件、航行期間遇颱風侵襲或惡劣海象須申請緊急進港避風、發生重大裝備故障影響航安、人員患病及傷亡、或染患法定傳染疾病、接奉指示就近執行撤僑、接奉指示就近執行武力展示、政治庇護、政治事件如旗歌、國號問題、民眾抗爭問題等、刑事犯罪事件之處理。 貳、結論 一、軍事外交宏觀思維:海軍遠航訓練支隊出訪為軍事外交之一環,就整體外交運作言,亦可適時與元首(或行政首長)出訪相結合,諸如配合支隊靠泊造訪國期間,舉行雙邊或多邊高峰會,如「中華民國與中美洲友邦國家元首高峰會議」、駐外使節會議、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等,運用之妙存乎一心,惟須宏觀全程之長期效益,不可短視近利、只求單次突破而自斷後路。 二、熟諳海洋法令維護應享權益:海洋和平目的之使用為全球化未來發展的趨勢,藉由瞭解海洋法公約所律定之各海域通航權利義務,進而解讀各海域制度的軍事意涵,可作為我國擬定爾後兩岸軍事活動境界區隔對應準備之參考。 三、正視海洋議題寸土不讓:海洋權益維護實賴長期持續經營,領海主權及各海域權利之主張植基於法理與事實之依據,「對每一事件,立即反應的處置作為與主張」,絕不能有絲豪鬆鬆懈或便宜行事心態。 四、培育人才蔚為國用:培養國軍外語能力及國際海洋法人才刻不容緩,有關恢復國防語文中心功能及提昇國軍軍官法學素養應審慎規劃及落實推展。 五、強鄰覬覦我當自強:日、中爭奪海權,我戰略空間遭壓縮,應儘速就「綜合安全」架構籌謀因應對策。 叁、建議 一、參展交流宏觀見聞:我海軍遠訓支隊宜爭取參加新加坡每兩年舉辦乙次的「亞洲海上防衛展」,俾能與各國海軍交流、拓展視野、建立宏觀格局。 二、實施聯合「海上搜救操演」:我海軍遠訓支隊爭取運用遠航訓練時機與友好國家實施「海上搜救操演」。 三、兩岸合作共維航運安全:政府倡議建構兩岸軍事互信機制,宜就南沙太平島附近海域定期舉行「海上聯合搜救演練」為起步,共同維護海峽航運安全,進而朝向雙方艦隊「敦睦互訪」為努力目標。 四、籌建輔助艦船:為強化海軍海上機動整補能量,儘速籌建油彈補給艦一至二艘;為求戰時,艦艇遭受戰損後能迅速恢復戰力,儘速籌建動力船塢(亦可考量由中船建造並曾運送美軍勃克級神盾戰系驅逐艦柯爾號由亞丁灣返修護之潛舉型甲板重貨載運輪,如附圖二∼五)二至三艘;以備不時之需。 五、強化醫療設施:艦上是否應設置類似負壓病房之獨立空調艙間備用,宜由醫勤專業人員審慎評估,若確有實需,應配合艦艇廠級維修時實施加改裝工程;而衛生署及國防部軍醫局宜就籌建醫療船(ship hospital)乙節審慎評估考量。 六、法條參考一目了然:海軍「戰務令」及「作戰規定與作業程序」及海巡署相關作業規定之相關章節條款項應對照《海洋法公約》條文,俾於執行時供任務艦艇參考。 七、法學研析澤被同袍:國管院法研所應就國際海洋法及國軍官士生兵個人權益維護事項,培育法律專業人才。海軍赴國外接艦官士兵除既有之軍人保險外,並加保「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由中央信託局承保,投保期間若因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航空旅行、疾病住院醫療及兵災等因素,均可依要保保險單條款申請理賠給付,最高理賠金額新台幣肆佰萬元,惟保險單「除外責任」條款中「除外責任」有兩項不負任何給付責任之事故,極不符合情理。國管院法研所宜就上述問題予以研析,以確實維護國軍官兵權益。 八、遠訓紀實分版發行:爾後海軍《遠航訓練紀實》宜採「限閱版」(含遠訓支隊施訓檢討),及「公開版」分別編纂印行,期能將海軍艦隊勤訓苦練、乘風破浪及揚威海外之壯舉永留史冊。 九、強化通識教育:國軍軍官基礎教育及深造(指參、戰略)教育,均宜增列國際關係、國際法等通識課程,以拓展學員之國際視野及國際法律知識素養。 十、倡議開鑿泰南「克拉地峽」運河取代麻六甲海峽:若開鑿成功,最明顯效益,是縮短歐、亞海上航程約一千公里,大幅節省運輸成本,惟運河也可能是火藥庫,握戰略咽喉之地的運河,成為兵家必爭之地。惟克拉運河計畫是項極具創意的構思,可以改變地緣政治的傳統格局,其影響所及殊值持續關注與深入研析(若泰國公開向國際募款,我方是否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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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油氣共同開發之模式:對中華民國政策之啟示 / South China Sea oil and gas joint development model: Enlightenment from the Polic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陳子豪, Chen, Tzu H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1982年之《國際海洋法公約》規定相關國家在爭議之海域劃界達成協議之前,有權利就爭議海域的管理和開發做出臨時性的安排。而共同開發正是作為一種解決海域劃界爭端而被廣泛採用的臨時性辦法,共同開發方案一經提出便得到了國際實踐的認同。 通過國際實踐案例的分析,並從中汲取國際共同開發成功案例中的經驗和啟示,總結出國際共同開發的管理模式及其特點並促進我國參與南海油氣共同開發,強化與周邊國家區域利益協調和合作局勢,積極推動共同開發合作建立,避免南海周邊國家避開我國簽訂雙邊或多邊協議去侵占我國南海油氣資源及海域主權,並就我國南海管轄權範圍內積極進行合作以維護我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 / 1982’s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has prescribed that the related countries are liable to make every effort to make an interim arrangement upon the management and utilization of maritime space after coming an agreement on maritime delimitation. Joint development that is the interim arrangement with broad adoption on solving the dispute of maritime delimitation, which now has been acknowledged in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Through analyzing the international cases, and the ultimate goal of this paper is that R.O.C will learn the experience and inspiration from the successful international joint development model, effectively accelerate the joint development of oil and gas, strengthen the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of regional benefit with surrounding countries, and actively promote the joint development and cooperation to establish, to avoid the neighboring countrie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to avoid bilateral or multilateral agreements signed to occupy Republic of China's oil and gas resources and sea sovereignty, and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China's South China Sea within the active cooperation to safeguard Republic of China's maritime right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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