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球化深化發展,人才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其價值不斷提升。不論在公開發行公司還是非公開發行公司中,員工獎酬制度對於提高公司績效之作用愈來愈明顯。而員工獎酬制度是否能夠發揮激勵員工,並促進公司經營之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仰賴於良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同時,當員工獎酬制度是以股票形式向員工發行時,其可能對原股東、員工、債權人等產生一定影響,本文將進一步就其對各主體之影響分析發行員工獎酬制度之利弊。
本文將論述之重點放在台灣現行公司法中的四種員工獎酬制度,包括員工酬勞、員工新股認股權、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中員工酬勞與員工新股認股權制度為對員工事前之獎勵,為公司法法定強制要求;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制度為對員工事後之獎勵,公司自主選擇是否發行該股票。本文著重從四種制度之決定機關、發行價格、發行對象等角度進一步說明其合理性及產生之理論與實務之問題。
此外,本文亦著重分析大陸2016年出台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亦從其對決定機關、發行價格、股票來源及發行對象等角度說明制度之設計原因,並對「管理辦法」之修正內容進行進一步分析,包括強化資訊揭露與擴大律師等專業人士之參與程度。
本文亦通過對非公開發行公司所運用之契約條文條款與實務中,分析員工認股權憑證制度在實務運用之作用,同時進一步比較兩岸在員工獎酬制度之異同點。通過上述之分析,本文結合台灣公司法全盤修正委員會所提出之建議,強調公司自治之重要性,對台灣與大陸現行員工獎酬制度就決定機關、發行價格、發行對象提出具體之意見。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1036510681 |
Creators | 謝晴影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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