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之研究目的為建構中央與地方關係類型之模式,所要解答的問題有五:第一,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可區分為哪幾種類型?第二,不同的關係類型與地方的經濟行為有何關連?第三,不同的關係類型,將使中央政府有何得失?第四,中央偏好的改變對中央與地方關係類型有何影響?第五,在制度變遷過程裡中央與地方如何互動?
壹、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可區分為哪幾種類型?
本論文採用政治利益與經濟利益兩個變數,以建構出中央與地方之四種關係類型:分別是第一象限的開放且分權型、第二象限的封閉而分權型、第三象限的封閉且集權型,以及第四象限的開放而集權型。本研究發現:從1982年的中共「十二大」到2002年的中共「十六大」,中國大陸中央與地方的政經關係均屬於封閉而分權型,亦即地方所佔政治利益少於中央,但經濟利益多於中央。不過各省與中央之關係類型就較多變化,總體而言,各省與中央關係類型之變化,具有四項特徵:第一,各省與中央之關係以封閉而分權型最眾,年平均有14.25個省;其次為封閉且集權型,年平均有10.5個省;再者為開放且分權型,年平均有4個省;最後則為開放而集權型,年平均有1.25個省。第二,各省分佈在此四種類型中的數量排序,均未曾改變。第三,四種關係類型的變化趨勢,除封閉且集權型呈現下降外,其他三種類型都為上升。第四,綜合前述兩點可知,各省與中央之關係類型呈現緩慢變化,主要是由封閉且集權型轉變為其他三種類型。
貳、不同的關係類型與地方的經濟行為有何關連?
本文修正並合併五種地方政府行為方式成為三種,並分別賦予具體衡量指標如下:第一,以「各地區基本建設投資額佔全國之比例」代表「與中央討價還價爭取更優惠的政策」的情形,因為中央政府以審批方式嚴加控制此類投資,故其比例越高,代表爭取到的政策越優惠。第二,以「各地區非國有工業總產值佔全國的比例」代表「發展新的投資領域」的情形,比例越高,代表發展新投資領域越成功。第三,以「各地區實際利用外資佔全國的比例」代表「國際化」的程度,比例越高,國際化程度越高。本研究發現:若地方佔政治利益與經濟利益的比例越高,則其在上述三項指標之數值越高;反之則越低。換言之,在三種經濟行為的指標中,均為開放且分權型居冠,封閉而分權型居次,開放而集權型第三,封閉且集權型居末。
參、不同的關係類型,將使中央政府有何得失?
本論文將四種中央地方關係類型的優缺點歸納如下:第一,開放且分權型的優點是可促進地方自治與經濟發展,缺點是是造成地方主義與地區差距的擴大。第二,封閉而分權型的優點是有利於國家政治上的統一與經濟上的發展,缺點為高壓統治與地區差距的擴大。第三封閉且集權型的優點是國家的統一與地區差距縮小,缺點為高壓統治與經濟衰退。第四,開放而集權型的優點為促進地方自治與地區差距縮小,缺點為造成地方主義與經濟衰退。本研究發現,自1982年「十二大」至2002年「十六大」,中國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均為封閉而分權型,其優缺點之意涵如下:在國家統一上,表現為中央規劃的省委書記與省長均能在換屆選舉中順利當選,且中央可透過頻繁的調動來掌控省委書記與省長。在高壓統治上,表現為以高壓手段處理「八六學潮」、「八九民運」、「中國民主黨」組黨運動及法輪功事件。在經濟發展上,雖然有起有伏,但各時期都能將年均成長維持在7.8﹪以上。在地區差距上,有些時期僅是絕對差距的擴大,有些時期則伴隨相對差距的擴大。
肆、中央偏好的改變對中央與地方關係類型有何影響?
本論文將中央偏好的改變對中央與地方關係類型的影響區分為四類,第一類是趨中心化的變動;第二類是趨角落化的變動;第三類是順時針的變化;第四類是逆時針的變化。本研究發現,本研究發現,中國大陸1982年到1997年的變化,猶如順時針變化中的C2,中央的偏好明顯是為求經濟發展。1997∼2002的變化,猶如趨中心化的A2,顯示中央的偏好是以經濟發展與國家統一為前提,增加地方的政治參與及均衡地區發展。換言之,國家統一與經濟發展乃中共中央一貫的偏好,自1982年至2001年均未曾改變。中共中央用以保障國家統一的制度有三:第一,堅持民主集中制的領導制度,尤其是「四個服從」原則;第二。在決策機制,以「中央委員會」為名義上最高領導機關,但實質上,政治局及其常委會才是真正的權力機關。;第三,在選舉制度上,採行多層次的選舉,使其預先指定的人選成為「選舉人」與「被選舉人」。在經濟發展上,乃透過財政體制改革為動力。1980年的財政體制改革,即透過權力下放,承認地方財政收入的方式,希望達到加速經濟增長的目標,而1985年起的三次財政體制改革,其方向也都是財政分權,已形成收入集權、支出分權的局面,故能使大陸繼續維持經濟的高成長。因此,中央與地方之關係一直維持在封閉而分權型。預估2012年中共「十八大」召開前仍將維持在此一類型中,之後則可能往開放且分權型轉變
伍、在制度變遷過程裡中央與地方如何互動?
本文將中央與地方策略互動的過程,區分為三個步驟:第一步是中央提出政策,要求地方實行。第二步是地方判斷此中央政策對其究竟有利或不利,以決定其所採行的對策,地方所能採取的對策有三,包括「先鋒」、「扈從」及「抗拒」。第三步則為中央根據地方所採行的對策而提出對應之道。中央的對應方式可概分為「調和」與「懲罰」兩種。經過此三個步驟,則有六種可能的結果:積極合作、消極合作、完全妥協、部分妥協、溫和衝突、激烈衝突。本論文以廣東省為例,分析在財政體制變遷過程中與中央的策略互動。研究發現:中央與廣東三次互動,結果都不同。在「定額上解」時期,互動結果為「完全妥協」。中央與廣東可說是各有所得,不分勝負。「上解額遞增包乾」時期的互動結果則為「消極合作」,中央與廣東可說仍是各有所得,不分勝負,不過中央對此結果的偏好程度高過廣東。「分稅制」時期的互動結果則為「部分妥協」,中央與廣東仍是各有所得,不過廣東之所得比中央還多,可說是廣東略勝一籌,且廣東對此結果的偏好高過中央。 / This paper conceives of two major indicators: the “Total Sum of Political Interest” and the “Total Sum of Economic Interest”. At the same time, according to the reality of central-local distribution, these can be sub-divided into four relationship typologies: 1.”Open and Decentralized”, 2. “Closed and Decentralized”, 3. “Closed and Centralized” and 4. “Open and Centralized”.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88260503 |
Creators | 王嘉州, Chia-chou Wang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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