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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協商制度之研究

「認罪協商」制度即為美國刑事訴訟程序中之Plea Bargaining ,但美國為一聯邦制國家,各州在司法實踐上運作均不相同,Plea Bargaining 的型態也不儘相同,不過其共同點係指刑事案件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檢察官或法官與被告就案件進行協商,以妥協換取被告自我認罪所構成。我國於一九九七年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正式將「認罪協商」制度引進,體系上置於第七編「簡易程序」內,以第四五一條之一為整個制度之核心條文。
本論文所研究之「認罪協商」不僅指美國之Plea Bargaining ,兼及各國類似制度,其共通特徵乃是刑事案件不經由通常的審判程序,以較簡略之特別程序終結案件,處理速度較一般程序快,目的均在因應大量刑事案件帶給司法當局的壓力。
本論文透過比較法研究,介紹美國實行「認罪協商」制度的情形,以及另一個英美法系國家--英國的情況,並以同為大陸法系國家的德、法、義三國實施「認罪協商」制度所遭遇的難題與挑戰,及其本土化的融合過程,做為我國實施「認罪協商」制度的參考;另外,日本的簡易訴訟程序綜合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特色,可為借鏡。
本論文第一章為緒論,介紹論文研究動機、目的,研究對象與範圍,以及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第二章至第四章以介紹美國認罪協商制度為主。第二章闡述認罪協商之概念、定義及發展,從對美國刑事訴訟制度作--概述,找出認罪協商在整個刑事訴訟體系的定位,再對認罪協商作--定義;接下來對認罪協商之歷史沿革、發展作詳細介紹,以瞭解認罪協商制度發生的成因。第三章則介紹認罪協商之法律規範,從憲法基本權利保障條文出發,闡述認罪協商中被告放棄憲法保障的爭議,接著介紹聯邦刑事訴訟規則,描述認罪協商後被告為有罪答辯之前提要件及效果,以及被告撤回有罪答辯之間題;聯邦判決準則則為近年來美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大變革,對檢察官協商權限監督以及裁量權之規範,產生許多極為深遠的影響。第四童廣泛闡述影響認罪協商因素,首先介紹協商參與者在協商過程中所造成之影響,接著描述協商結果產生的模式,犯罪侵害性、證據強度也都是影響認罪協商的因素。第五章則從法律經濟學之角度出發,探討認罪協商制度,並以選擇理論、均衡模型以及逆選擇現象,解釋協商者的行為趨向。第六章則引介歐洲各國及日本類似制度,英國同屬英美法系國家,認罪協商的施行與美國卻有截然不同的歷史進程;德國與法國則是透過處刑命令之特別程序,非正式地進行認罪協商;義大利則是大陸法系國家中首先明文於刑事訴訟法中規定認罪協商程序的首例,許多規定均足為我國借鏡;日本的簡易公判手續規定,有一些美國認罪協商制度的影子,略式手續則為德國處刑命令的翻版,均值為我國參考。第七章結論部分,則介紹我國簡易程序演進之歷史沿革,以及我國引進之認罪協商制度,對於各界對於認罪協商制度引進國內的看法也予以介紹並對其中部分反對意見加以回應,最後指出現行條文之缺失,並提出改進之建議,期望我國之認罪協商制度能更完善,發揮更多積極的功能。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2060
Creators陳業鑫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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