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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勞工身份者勞動條件之探討 / 無

臺灣公營事業的人力資源結構,有著政治上、經濟上及社會上的特殊意義,而與一般政府行政機構不同,更迥異於一般民營企業。而民國73年勞基法施行,更創設了公營事業獨有之「公務員兼勞工身份者」特殊身份,而勞基法第84條不僅正式刻劃了公務員與勞工區隔,標示了公務員優於勞工的地位。更甚者,以物質條件為代價,擴張公務員身分,強化了國家特別權力關係以加強其約制。
公營事業民營化宣示著對公營型態的揚棄,而當公營型態的必要性不復存在,國家原為加強對公營事業組織成員之約制,而以物質條件為代價所創設之「公務員兼勞工身份者」,正面臨著存廢必要之辯證,縱使部分公營事業仍負有階段任務,而仍以維持公營為宜,亦面臨著迫切的人力轉型。
當公營事業因應「發揮市場機能、提升事業經營效率」之訴求,揚棄公營而朝向民營的進程;「公務員兼勞工身份者」逐漸鬆綁「經國家公務員考試及格」等積極公務員資格。時空更迭,勞基法第84條業已完成其時代任務。惟基於勞基法非以身分而係依行業別為適用對象,不分公營或民營均應一體適用,同享權利共盡義務;現行行政命令形式之勞動條件規範,有違憲法第108條人民權利應予立法規範之規定;公營事業內職員與工員,因身分區隔而異其權利與義務,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規定相悖。職是之故,本文主張應將勞動基準法第84條廢止,「公務員兼勞工身份者」回歸「勞工」本質,勞動條件自應適用勞基法規定。惟或因公營事業肩負政策任務,或因人事費用宥於國家財政預算,或因命令與服從之特殊關係,如有特殊必要,則可因人、因事、因時、因地制宜,而另以法律規範。「公務員兼勞工身份者」與國家之特別權利關係,則藉由對其勞動三權之局部限制,調和權利與義務,建立其命令服從關係,期使公營事業能以靈活穩健的步伐邁向未來。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22620242
Creators陳明忠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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