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工董事的制度源於2001年5月施行的「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國營事業中代表政府股份的董事應有工會推派之代表,2015年3月,有部分立法委員提案「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勞工董事: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2016年3月,立法院財委會將審查證交法第14條之7修正案,要求增訂「勞工董事」。儘管勞工董事制度率先於國營事業中實施,仍為我國產業民主之一大進步,我國勞工董事制度已實施將近十六個年頭,究竟我國勞工董事制度實施情況如何?勞工董事是否能加強公司治理,改善勞資關係?於上市公司設置勞工董事的是否為我國之勞資期待?期望透過本研究了解我國勞工董事制度運作現況及其對勞資關係與勞動權益之影響,研究問題為以下幾項:
(一)我國勞工董事制度實施現況
(二)我國勞工董事制度對勞資關係的影響
(三)我國勞工董事制度對勞動條件與勞動權益的影響
(四)對勞工董事制度普遍實施於上市公司之看法
藉由文獻分析及訪談結果分析,本研究提出以下結論:
(一)我國勞工董事制度運作依國民營企業及工會規範不同
(二)勞工董事制度對勞資關係與勞工權益有正面影響,但仍有需要改善之處,包括勞工董事比例過少、勞工董事素質參差不齊、爭取民股勞工董事日趨困難、勞工不清楚勞工董事之作為等問題。
(三)勞工董事制度實施至民營企業持支持態度,但仍有其實施困難,包括工會組織率低、不利於企業經營、雇主觀念排斥等。
(四)我國較不適合以德國模式立法強制設置勞工董事,應以美國模式透過工會爭取勞工董事席次的方式以實踐產業民主
依據研究結論,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一)政府建議:持續宣導產業民主與勞工參與觀念、落實勞資會議並積極推動勞工參與制度、參加勞工董事教育訓練、持續推動勞資政三方對話機制、積極推動上市上櫃公司勞工董事制度並鼓勵勞工籌組工會、定期評估勞工董事制度實施之問題與效果、增加女性勞工董事之規定。
(二)企業建議:教育主管認知促進勞資和諧、積極落實企業內部之勞工參與、讓勞工參與企業經理部門之業務會報。
(三)工會建議:定期公布勞工董事報告、避免勞工董事淪為工會派系的談判籌碼、加強工會內部教育訓練、實踐董事諮詢委員會制度、民營企業工會的籌組、積極爭取民股勞工董事。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104262010 |
Creators | 林奕君, Lin, I Chun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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